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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管轄原則

普遍管轄是指所有的國家對該案件都具有管轄權的壹種管轄原則,是在突破地域、國籍、利益保護聯系基礎上形成的,本身具有很強的國際性。根據這壹原則,無論被控犯罪之人的國籍、居住國或與起訴國關系如何,即使該罪行是在起訴國領土之外犯下的,該國也可以對該人行使刑事管轄權。由於所犯罪行被認為是危害全人類的,並且罪行極為嚴重,不容有管轄權投機,因此任何國家都有權對其加以懲罰。

普遍管轄是在突破地域、國籍、利益保護聯系基礎上形成的,本身具有很強的國際性,在界定普遍管轄原則的問題上,理論界存在三種不同視角的理論概括:

1、指從國內刑法確定普遍管轄權的範圍角度對普遍管轄原則所作的傳統解釋,認為犯罪行為不論發生在何地,也不論指罪犯的車籍所屬,國家都有權根據國內公訴法對該罪行加以追訴;

2、指西方傳流國際法理論以犯罪是文化界的連帶性的觀念為基礎所作的解釋,認為普遍管轄原則是壹切國家對侵害其保護的超國家的文化利益的犯罪行為,不問罪行發生於何地及犯罪人國籍如何,均可適用國內公訴;

3、從現代國際法的規定出發,認為普遍管轄原則應嚴格限定於國際條約規定的罪行,主張無論是國內公訴法的角度還是從傳統國際法的角度理解普遍管轄原則的觀點存在不足,筆者贊同第三種角度的界定,國際刑法中的普遍管轄是指,針對國際罪行,不論犯罪地、犯罪國籍如何,只要能實現實際控制,各國有權根據國內公訴對犯罪分子加以管轄。

對管轄權有異議如何處理

對管轄權有異議的處理:可以提起異議申請。管轄權異議,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由上可知,普遍管轄是指所有的國家對該案件都具有管轄權的壹種管轄原則,是在突破地域、國籍、利益保護聯系基礎上形成的,本身具有很強的國際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八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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