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有關匯兌結算方式及會計核算手續問題的綜合答復與補充規定
1.問:為什麽將匯款委托書與支款憑證相互結合?
答:匯款委托書與支款憑結合,可以統壹匯款憑證格式,減少差錯;匯出單位辦理匯款時,只要將匯款委托書壹次套寫,不必再另簽轉賬支票,使匯款結算辦法能夠獨立運用,簡化結算手續。 2.問:何謂匯款主動入賬,應從那些方面著手?
答:匯款主動入賬,采由匯入銀行根據匯出銀行寄來的匯款憑證,主動將款項收進收款單位賬戶,以便更有利於收款單位及時用款。為了保證這壹辦法能夠順利推行,匯出單位於辦理匯款時,必須在匯款委托書上填明“收款單位全稱”、“賬號”及“開戶銀行名稱”等,使匯入銀行能及時入賬。如果匯出單位填寫有困難時,應事先與收款單位自行聯系;同時收款單位亦應主動將其本身開戶行行名、賬號通知各有關單位照填,以便加速結算資金的周轉。在銀行方面,也應深入宣傳解釋,促進企業單位引起足夠的重視與配合支持,並大力***同做好這壹工作。 3.問:電、信匯款的“收款通知”為什麽要通過郵寄?可否對距離鄰近或地區集中的收款單位,仍由銀行遞送?
答:電、信匯的“收款通知”的遞送辦法,原規定系采用通過郵寄或洽由收款單位自取的兩種做法,由各地銀行結合具體情況掌握。主要是根據社會主義國民經濟各部門的分工原則而確定的;已有專門遞送信件的郵局而不使用,再由銀行另外增加通訊員逐壹遞送,是壹種浪費人力的不正常做法;同時在壹般情況下,各單位間通過銀行辦理資金劃撥時,事先均有壹定的聯系,因而收款單位亦有可能預計其資金的匯劃情況(在蘇聯對電報匯款是采用分抄電報)並主動向其開戶銀行進行聯系,采取洽由自取辦法解決。但目前有些行處,在執行過程中對於當地具體情況結合不夠,不論相距路途遠近,企業單位是否經常到銀行存取款項或者本來可以洽由自取的“收款通知”,也壹律機械地通過郵寄(例如:有些駐廠礦辦事處,銀行與廠礦僅壹墻之隔或近在咫尺,對其匯入款的收款通知亦送交距離廠礦較遠的郵局郵遞,再由郵局送回廠礦徒增輾轉傳遞的時間)。這是應該予以改進的。茲為適應各地不同的情況,在確實必要而又有可能的前提下,目前暫時亦可采取由銀行直接遞送的變通辦法,但還應爭取逐步做到采用郵寄或洽由自取的辦法。 4.問:取消信匯憑證自帶後,城鄉之間采購款項的劃撥感到壹定的困難,可否將憑證自帶範圍酌予放寬?
答:取消信匯憑證自帶,它的主要作用,在於使結算憑證的傳遞能進壹步的嚴密與合理,防止流弊,以確保企業單位資金的安全與國家財產的不受損失;同時,還可促進企業單位改善其經營管理上盲目無計劃的缺點。因此,對於有電訊設備的城市,不應單純從要求信匯憑證自帶來解決壹時形式上的“方便”,影響社會主義結算制度的正確執行;如確有急需,亦應盡可能在事前作適當安排或采用電報匯款解決。但為了照顧由於經濟區劃與行政區劃不壹致以及交通條件關系,在確保資金安全,嚴密手續和限期投送的前提下,可交由該單位自帶,並暫定如下臨時過渡辦法,由各省市分行結合具體情況掌握;但應積極創造條件,改善內部組織工作,並與郵電部門聯系,加速對聯行間匯款憑證的投遞,使匯兌結算工作早日納入正軌:
(壹)信匯憑證自帶的範圍:?
1.采購單位調往農村營業所的采購款項:
2.基層合作社或縣社把農產品送往交貨點取得貨款後需要匯回的款項;
3.基層合作社到鄰近縣、市進貨的采購款(如使用特種賬戶,特種賬戶委托書也可自帶);4.沒有電報設備的縣份,縣聯社到鄰近縣、市的采購款(如使用特種賬戶,特種賬戶委托書也可自帶);
5.部隊匯往無電報設備地點的緊急用款。
(二)信匯憑證自帶的幾項規定:?
1.匯出單位要求將信匯憑證自帶時,應向匯出行提出申請,並出具約定書(在約定書內應參照2.至5.項的規定列入);
2.匯出行將信匯憑證及聯行報單(或轄內處所往來憑證)交由匯出單位自帶時,應於裝封前預先交由匯出單位當面看清後,再行密封加蓋騎縫章,並在封面上寫明“此采信匯憑證自帶,限於×月×日前持往指定的匯入銀行(××行)辦理結算”字樣(限期的確定按照正常的郵程計算)。同時,應建立登記簿,登記自帶憑證的日期、單位名稱、份數、號碼、金額用途及帶往地址等並由匯出單位辦理簽收手續;
3.匯出單位必須保證有專人在規定時間內將密封攜往指定的匯入銀行辦理手續,不得將密封自行拆封或未經銀行辦理手續即憑以支付貨款、勞務費用及清償拖欠等;
4.匯出單位不得將密封向原匯出行辦理退匯。如果將密封遺失,亦不得隨便辦理掛失手續;但當遺失人向銀行提出要求時,為避免國家受到損失,應積極協助處理;
5.匯入銀行接到匯出單位的密封時,應審查封口是否完整;如發現有拆封情事,壹律不付,並應追究失密責任;
6.匯入銀行對於收到不合憑證自帶範圍的報單及信匯憑證後,如系印鑒相符,不應拒付;但應建立登記簿,詳細記載,定期向對方上級分行反映;
7.對私營企業的匯款,壹律不能將憑證交由自帶。
5.問:關於營業所與縣支行之間,在收購旺季和稅款上解,必要時,可否使用電話辦理匯款?
答:國家銀行辦理每筆結算業務時,應遵循壹項基本原則——根據原始憑證進行會計核算, 才能保證結算憑證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準確性。電話匯款是兩地之間僅憑聽覺辦事,缺乏嚴密的監督,容易發生聽錯、記錯、遲解、重解和泄露國家的機密現象;因而為著維護國家資金在結算過程中的安全和保證企業的及時用款,對於電話匯款,在壹般情況下,必須壹律停辦。 6.問:匯出單位持其他單位簽發的轉賬支票或現金支票能否辦理匯款?
答:支票是適用於同城之間的結算,匯兌是屬於異地之間的結算,兩者不能混淆。轉賬支票系由付款單位在其開戶行劃撥款項的憑證,因此,銀行只能根據轉賬支票所列款項從付款單位賬戶內撥出,收進指定的收款單位賬戶內,不能移作他用,如果收款單位將收進的轉賬支票並未向銀行辦理轉賬手續,即直接憑以辦理匯款,即容易發生其他流弊。因此,為了維護資金的安全,轉賬支票不能直接辦理匯款;必須收進其存款賬戶後,另填匯款委托書辦理匯款。至於現金支票,只能到付款單位開戶行提取現金;如果匯款人將現金支票辦理匯款時,如系持向付款單位的開戶行處辦理,暫時可由各行視具體情況掌握;如不在同壹行處時,由於當時很難證實這張現金支票在付款單位賬戶有無存款余額,也可能發生空頭支票,故不能受理。 7.問:匯款委托書匯出單位填錯時,是否必須重新填寫?
答:匯款委托書系匯出單位委托銀行辦理異地劃撥款項的惟壹依據,是由其存款賬戶內支付款項的支款憑證。因此必須認真填寫;如果大小寫金額與收款單位名稱填錯時,壹律不得更改,必須重新填寫。對其他各欄填錯時,應由匯出單位在改正處加蓋預留印鑒之壹;如系未開戶單位,亦應在改正處加蓋圖章,以資填重。 8.問:匯款人以現金申請匯款時,在匯款委托書內的“委托單位蓋章處”應否加蓋圖章?答:匯款人以現金申請匯款時,大都系采購員或私營企業,為便於事後的考核起見,仍應在“委托單位蓋章處”加蓋圖章。 9.問:電、信匯留交辦法,匯兌結算方式並未明確規定;目前有些單位要求辦理電、信匯留交應如何處理?
答為了適應目前的實際情況,如果匯出單位辦理電、信匯款要求銀行留交時,亦可通融辦理,並補充規定電、信匯留交辦法如下:
1.匯出單位(包括公企業單位和私營企業)向匯出行辦理電、信匯款要求留交時,應在電、信匯匯款委托書各聯上的“收款單位賬號或住址”欄內填明“留交”字樣。
但對信匯款項要求憑印鑒付款時,亦應在信匯委托書各聯的“收款單位賬號或住址”欄內說明“留交憑印鑒付款”字樣,並在第三聯收款通知聯上加蓋與收款單位名稱相同的印章,以便匯入銀行付款時憑以核對。
2.匯入銀行接到留交的電報匯款或信匯委托書時,均應行轉入“應解匯款”科目,並將電寄補充報單第四聯及信匯委托書第三聯收款通知用專夾另行保管。
俟收款單位來行領取匯款時,為了慎重處理與防止冒領起見,應先由其說明匯出單位和收款單位名稱以及匯款金額等相符後,再填制“取款收據”,並連同證明文件(如戶口簿、服務證、護照、機關單位的公函以及其他足以證明其商系收款單位的證明文件)經審查屬實後始能辦理付現或轉賬手續。
如系憑印鑒付款的信匯留交款項,必須由收款單位在“取款收據”上加蓋預留印鑒,經核對相符後始能付款。並將原信匯委托書第三聯作為傳票附件。 10.問:票匯的有效期限並未明確,擬請統壹規定其有效期為“出票日起兩個月有效”。答:為使聯行間賬務能及時清理,對於票匯的有效期限,同意統壹規定為“出票日起兩個月有效”。 11.問:電、信匯的有效為兩個月,是否僑匯亦可適用?
答:僑匯匯款並未規定有效期,匯入行經過壹定時期,收款人尚未前來領取時,亦不得主動退匯。必須積極設法查找收款人來行辦理領取手續。如果聯系無著,亦可隨時將具體情況通過國內轉匯行與國外原匯款行聯系解決辦法,以免影響僑匯工作。 12.問:匯款委托書上的“收匯日期”與“實際匯出日期”不壹致時,應如何處理?
答:匯出單位辦理匯款時,原則上應將填寫的匯款委托書,當天向銀行辦理。如由於匯出單位因內部手續的稽延或其他原因造成與實際匯出日期不壹致時,亦可通融受理。但為便於查考起見,應在會計分錄欄內註明實際匯出日期。此外,各行於續印匯款委托書時,可將各該第壹、四兩聯以及票匯附加聯上的“收匯行收匯日期”字樣改為“委托日期”,由匯出單位填寫,另在各該第壹聯的“會計分錄”欄內貸方科目下以及第四聯(銀行蓋章)之上橫排加印“收匯行收匯日期”字樣,由銀行填寫。 13.問:對於匯票上規定加蓋行名公章及騎縫章,是否暴露機密?可否改為在匯票上加蓋匯出行的便章?
答:由於匯票的使用範圍與已往不同,亦不再編列密押並須憑票匯委托書第三聯核對後始能付款,如果僅蓋匯出行便章,匯入銀行核對困難,因此,加蓋行名公章,還是必要的。 14.問:目前聯行間對私私之間的匯款,仍有簽發匯票交給攜帶的情況,付匯行如不予解付,影響其資金運用;如果解付又與規定不符,擬請總行迅予糾正。
答:新的匯兌結算方式業經明確取消對私匯票,各省、市分行應通知轄內行處必須嚴格貫徹;今後對私私之間的匯款,壹律不得再辦理票匯,以免影響聯行間處理上的困難。 15.問:總行與有關部門簽訂金庫合同定期由銀行主動上劃,有的規定由銀行代填電信撥憑證及乙種結算憑證,此項規定與匯兌結算方式會計核算手續不合,應如何處理?
答:為了統壹金庫款主動上繳手續,原規定由銀行代填電信撥結算憑證及乙種結算憑證上劃的,不必再代填匯款委托書,壹律改填“特種轉賬傳票”壹式四聯,主動上劃,並以第壹聯作轉賬傳票,第四聯代支款通知,其余二、三兩聯附郵寄報單寄對方行,如系電報上劃時,特種轉賬傳票填寫壹式兩聯,並以第壹聯作轉賬傳票,第二聯代支款通知(如支款通知不需退交單位時,均可少填壹聯),並另行填制電寄貸方報單辦理上劃手續。 16.問:收款單位拒收匯款申請退匯時,應否收取匯費及郵電費?匯出單位申請退匯或匯入銀行主動退匯時,應如何收費?
答:1.收款單位拒收匯款申請退匯時,其退匯的費用除使用電匯的電報費應照收外,對於郵費及匯費壹律免收;但在退匯的“匯款委托書”上所列的雙方單位名稱及金額必須與原“收款通知”聯上所列相符。
2.匯出單位主動申請退匯時,其退匯費用應由原匯出行向申請退匯的單位收取該筆退匯款的往返郵費或電報費(如系對公單位只收電報費)。
3.凡非主動入賬的匯入款項,經過兩個月未有收款人來行提取者,匯入銀行即主動辦理退匯,壹律使用郵寄貸方報單劃回,不能使用電報並免向原匯出單位收取郵匯費。 17.問:匯款委托書,應否收取憑證費?
答:匯款委托書,系由各省、市分行自行印制;各單位領用整本時,應照收憑證費,其價格由各行自行規定。如散頁發給時,可免收憑證費;但對票匯委托書因使用較少不宜整本發給。 18.問:關於電匯電報費的計算辦法,(54)銀會穆字第616號指示規定,對公單位應壹律按照每筆電報的實際電文字數計收;如計算確有困難時,亦可由各省、市分行統壹規定“固定收費標準”;但(54)銀密私陳字第138號指示規定,私企匯款直接入賬的按電文20字計算,寄送通知的匯款按電文25字計算。公私收費標準互不壹致,可否予以統壹?
答:為了統壹電匯的收費標準,不論對公單位或私企匯款,其收費標準,應壹律按照(54)銀會穆字第616號指示的規定辦理。如各行按照“固定收費標準”收費時,其計算標準對於主動入賬匯款的電報費可較寄送通知的匯款為優。 19.問:匯出單位申請退匯而原匯款回單遺失或付匯行主動退匯而匯出單位遺失原匯款回單時,應如何處理?
答:1.匯出單位申請退款而原匯款回單遺失或已代替傳票使用時,應在其出具的公函內說明原因,並提出適當的證件足以證明其確系原匯出單位後,始能受理。
如退匯款項退還原匯出行時,原匯出單位如系開戶單位,可將退回的退匯款項收入其存款賬戶內;如系未開戶單位,應取具證明經銀行同意後,始能辦理取現或轉賬。
2.如付匯行主動退匯而原匯出單位遺失匯款回單或已代替傳票使用時,其處理手續,參照1.項辦理。 20.問:收款單位將匯票或電信匯的“收款通知”經辦理“分次支取”手續後遺失時,應如何處理?
答:如收款單位遺失分次支取的匯票或電信匯的收款通知時,應提出書面文件,向付匯行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如在第壹次支取時已留有印鑒者,可由收款人(或單位)在書面文件上加蓋預留印鑒,並經銀行審查同意,滿5天後(不論原憑證有效期滿與否),即可將未取清的余額壹次付清。 21.問:匯出單位申請變更收款單位名稱,賬號通知書並無統壹規定格式,擬請補充規定。
答:匯出單位申請變更收款單位名稱、賬號的情況不多,為簡化結算憑證的種類暫不規定統壹格式,可由原匯出單位備具公函向原匯出行申請辦理。 22.問:“誌願軍贍家匯款特種匯票”有效期為半年,但逾期後付匯行不能主動退匯,應否轉入其他科目:如無人領取,應如何處理?是否有最長有效期的限制?
答:“誌願軍贍家匯款特種匯票”有效為半年,逾期後,付匯行不主動退匯,應仍列入“應解匯款”科目,不必再轉入其他科目,以免增加過渡性科目的虛轉數字。但付匯行對逾期未取的特種匯票,壹方面應積極設法與收款人聯系,如因住址遷移,亦可通過所在地政府請其協助解決。另壹方面將具體情況函告安東支行第三辦事處,請其與原匯款人聯系,然後再根據其處理意見辦理。 23.問:關於誌願軍贍家匯款特種匯票解付時,規定須由當地政府或收款人所在機關、學校、團體在匯票背面蓋章證明後方可兌付,但事實上有些當地政府不予蓋章證明,解付時感到困難,應如何處理?
答:為了維護收款人的利益與防止重名冒領起見,如當地政府對於誌願軍贍家匯款特種匯票不予蓋章證明時,可根據(54)銀內郵發曹字第74號聯合指示的規定與當地政府聯系,請其協助解決,以免影響軍匯工作。 24.問:(55)銀計結字第66號函批復有關匯兌結算方式問題(五)匯入行對匯入款如因戶名、賬號不清,入賬有困難時,可先轉“應解匯款”科目處理;但與聯行制度規定對於有缺陷的報單應轉入“待查聯行款”科目處理互有出入,應以何者為準?
答:匯入行對於匯入款報單如因戶名、賬號不清,入賬有困難時,為與聯行制度的規定取得壹致起見,今後應改列“待查聯行款”科目處理,並迅予向甲行進行查詢。 25.問:對不能直接收賬的匯款,客戶持“收款通知”來行辦理進賬手續時,按規定系以“取款收據”代傳票,將“收款通知”作為傳票附件,客戶並無回單,應如何處理?
答:客戶持收款通知來行填具“取款收據”辦理進賬手續時,應仍在該“收款通知”聯上註明銀行轉賬日期”並加蓋公章退還客戶,可不再作為傳票的附件;但對存摺戶辦理入賬或支取現金時,應仍按原規定辦理。 26.問:目前聯行間逕行寄送“貨管單位戶名、賬號、地址壹覽表”要求匯出行代填,實際上很難辦到,可否不予受理?
答:根據匯款推行主動入賬的精神,應由雙方單位自行聯系後由匯出單位在匯款委托書上逐壹填明收款單位戶名、賬號及開戶行等,不宜由匯出行代填;否則,用意雖善,但往往事與願違,不僅影響企業單位關心其資金運用的積極性,而且對工作壓力很大,亦容易泄露國家機密。因此對“貨管單位戶名、賬號及住址壹覽表”今後聯行間應壹律停止寄送。 27.問:“退款通知書”內並無付匯行名稱,應如何填寫?
答:可在“退匯通知書”左下角格內“上項款項匯款人申請退匯,請即查明填制報單劃回我行”壹語後加填“此致××行”字樣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