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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員工持股平臺怎麽搭建啊 暈死了

壹、員工持股平臺

1、概念

持股平臺是公司實施股權激勵過程當中比較常用的壹種操作模式,具體而言就是在母公司之外以被激勵對象作為主要的成員來搭建有限合夥企業或者是特殊目的公司,然後用有限合夥企業或特殊目的公司去持有母公司的股權,從而實現被激勵對象間接持有母公司股權的目的。

2、員工持股條件

在以往其他的股權激勵中,激勵對象以個人持有母公司的獎勵股份。但是在員工持股平臺當中,員工個人是不能直接持有母公司的股份的,而是通過持股平臺來間接持股,作為持股平臺的持股人或者說是股份的認購者,他必須是本企業的正式員工,這是壹個大前提。員工持有的這個平臺的股份是不能繼承也不能轉讓交易的,如果說員工離開了企業,比如說退休或者員工提出辭職或者員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被公司辭退、除名或由於意外事故員工身故了,那麽他所持有的這個股份必須全部由持股的公司也就是持股平臺來收購,再重新分配給新來的也就是被激勵的員工。

員工也不能直接參加母公司的股東大會,行使股東權利,通常是會由持股平臺來選出幾名代表,從員工當中選出幾名職工代表參加母公司的職工大會,持股的員工以這種二次利潤分配參與母公司的利潤分紅,也就是說先由員工持股平臺享受公司的這種利潤分配,然後再由持股公司按員工個人持股的數量進行壹個二次的利潤分配。

二、員工持股平臺模式

目前在現有的市場環境下持股平臺的模式主要有公司型的持股平臺以及有限合夥企業的持股平臺還有國外上市公司的持股平臺以及信托持股。經常使用的有公司型的持股平臺和有限合夥企業的持股平臺。

1、公司型員工持股平臺

首先來講公司型的持股平臺,持股公司是指員工***同出資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說是股份有限公司,當然這個出資有的時候是象征意義的或者說是以壹個很優惠的價格。而且現在公司法改革了,就是註冊資本也沒有最低的要求,所以對於員工來說成立公司的成本是很低的,那麽這個公司設立的唯壹目的就是受讓母公司的股權,進而實現員工間接持有母公司的股權。但是公司制的這種持股平臺他的特點就是稅是非常高的,排除壹些特殊的優惠和稅務的籌劃,首先持股平臺從母公司分配利潤就需要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而員工個人如果要從持股平臺分配利潤,又需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所以這涉及到雙重征稅的問題。

2、有限合夥型員工持股平臺

第二種持股平臺的模式也是最常用的,就是有限合夥型的持股平臺,有限合夥企業在中國是壹種比較新的企業形式,2006年我們國家頒布了《合夥企業法》正式確認了有限合夥的制度,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分為普通的合夥人,俗稱是管理合夥人或者說是GP;另外就是有限合夥人,也叫LP,有限合夥企業就是由這兩種類型的合夥人組成的。普通合夥人執行事務,承擔的是管理職能,壹般擔任執行事務合夥人,而有限合夥人只是作為出資方他不參與企業管理,所以可以讓股東不直接持有公司股權,而把股東都放到有限合夥企業裏面,這裏的股東指的就是員工持股,然後讓有限合夥企業持有母公司的股權,同時讓母公司的創始人和其創始人名下的公司擔任有限合夥企業的GP控制整個有限合夥,然後通過有限合夥持有和控制公司的部分股權,除了創始人之外的其他股東只能是有限合夥的LP,這個LP主要指的就是員工持股,員工只享有經濟收益,他不參與日常的有限合夥企業的管理,所以他也不能通過有限合夥企業來控制母公司。

3、員工境外持股平臺

隨著市場的進壹步開放,有越來越多的境內企業進入境外資本市場上市,這裏面也涉及到員工股權激勵的問題,通常都是境外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的股票為標的對境內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其他員工等與公司具有雇傭或勞務關系的個人進行權益激勵的計劃,它包括員工持股計劃、股票期權計劃等法律法規允許的股權激勵方式,由於境外的股權激勵他會涉及到我們國家的外匯管制,所以操作起來是很復雜的,壹旦有糾紛,員工的利益也是很難維護的。

4、員工持股信托

第四種員工持股平臺的模式指的就是員工持股信托,員工買入公司的股票委托給信托機構管理和使用,他退休後會享受到信托機構裏的信托安排,交給信托機構的信托資金壹部分會來源於員工的工資,另壹部分是由企業以獎金的形式來資助員工購買本公司的股票,員工持股信托層壹度也被認為是員工持股安排的壹種有效方式,但可能是由於信托安排隱蔽了信托後面的利益主體,所以證監會壹直在股票發行審核的過程當中對於發行人股票結構當中如果有信托持股的安排,持不鼓勵的狀態,所以在A股市場上運用信托持股成功上市的案例是少之又少,幾乎是沒有的。

三、為什麽進行員工持股平臺

壹是如果壹個公司想進行大規模的這種股權激勵,對幾十個員工進行股權激勵,每壹個員工直接成為公司的股東,首先召開股東會就是壹件很麻煩的事情,因為按照我們國家公司法的規定,不管這些員工的表決權占多少比例,但是召開會議的通知必須壹壹都通知到,如果妳有壹個股東沒有通知到,妳形成的這個股東會會議的效力就是有瑕疵的,其次就是如果公司壹旦有什麽工商變更登記需要辦理,他也是需要找股東簽字的,所以非常不方便,這樣的公司決策很難有效率,作為風險投資機構肯定也是不願意加入的.

第二個原因就是員工直接持股人數的限制。因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不能超過50個人的,因此如果是直接持股,也只能限定在50個人,有限合夥企業最多也只能是50個人,但是公司可以通過設立多個持股平臺,目前對於多個持股平臺除了私募基金行業有穿透累計計算投資人的規定,對於股權激勵領域的持股平臺,目前國家法律沒有政策上的限制,不會進行壹個穿透的核查;第三個原因就是這種持股平臺是壹種布局,它有利於定紛止爭

四、員工持股平臺需註意問題

1、明確持股平臺的性質

首先我們需要明確的是股權激勵的持股平臺他不是壹種私募的性質,根據《私募管理辦法暫行規定》,納入私募管理資金或者合夥企業,應是以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如何理解投資活動的目的,是判斷壹個持股平臺是否歸屬於私募監管體系的關鍵點,我個人認為員工持股平臺他與以投資為目的設立的平臺企業的性質是完全不同的:壹方面就這個平臺的功能來看,投資目的的平臺企業其功能就在於募集資金,因此他需要對其資金的募集行為進行嚴格的監管以維護投資的有效的秩序安排和安全;員工持股平臺的功能在於聚集人才,並且是為了方便持股從而避免股權分散而影響決策的效率;另壹方面就這個平臺的組成而言,私募基金有限合夥企業的組成是公司投資人或者是有限合夥企業的LP,他們都是具備較高風險承受能力的高凈值人士或者說是專業的投資機構,因此私募監管去設置壹個合格投資者的門檻,將不具備這種資格的人排除在外,從而達到控制投資風險。但是員工持股平臺的組成是標的企業的員工他不受證交所監管的限制。因此我認為實施股權激勵而搭建的員工持股平臺他不屬於私募基金,所以這個員工持股平臺的運作也不用受嚴苛的私募監管要求的約束。

2、註意問題

最近央行正牽頭和多個部委開展互聯網金融的多項整治工作,各地的工商部門可能暫時對有關金融類企業設立的登記是有些限制的,因此在設立員工持股平臺的時候,平臺企業的名稱在現在這個階段,是不能出現“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這些字樣,如果是有這些字樣的話,設立登記的時候是通不過的;第二個需要註意的就是有限合夥形式的持股平臺他的普通合夥人通常是由公司的大股東擔任,這裏邊就要註意普通合夥人個人對於企業的債務是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當然如果妳這個合夥企業僅僅就是員工的持股平臺,對外不會開展任何業務,那麽對於普通合夥人來說是不會有風險的,否則的話妳還要進行壹些項目的投資,那麽我建議就是如果妳想規避風險,要麽妳就再註冊壹家有限責任公司,用這個有限責任公司來擔任有限合夥企業的GP,要不然幹脆就不要用有限合夥這種形式,而是用公司制的持股平臺;第三個需要註意的就是作為壹個成長中的創業企業,在合夥人層面壹定要涉及到控制權的設計,說白了就是這個公司的發展本身只聽老板壹個人的他是壹種風險,特別是涉及到壹些新業務的時候,我們建議就是投票權還是要集中的,因為本身對於持股很小的員工股東來講,投票權能發揮的作用也是非常有限的,所以集中的方法就是其中采用比較多的持股平臺的方式就是成立壹個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持股平臺,創始人或老板做GP,投票權集中於創始人或老板;

如果說是公司制的持股平臺,老板或創始人壹般是要做法定代表人,員工作為股東投票權也是委托給創始合夥人享有,這些關於投票權的規則都是需要在設立公司制或者說是合夥企業平臺當中章程和合夥人協議中有明確約定的,以免引起糾紛;第四個需要註意的問題是員工持股平臺必然要有股東和合夥人的進進出出,因為員工有新進來的也有離職的,因此不管是公司的章程還是合夥企業的合夥協議都需要全體股東或合夥人同意,如果有員工退出平臺,他的份額可以由大股東代持然後再轉讓給新的激勵對象,作為這個平臺原有的員工,應該放棄對該部分股權份額的優先購買權,這個在設立章程和協議的時候,也要特別進行約定;第五個需要註意的就是員工持股平臺,這個股權擁有的前提肯定是他是公司的員工,如果這個前提都不存在了,員工應該把平臺上的持股份額由平臺收回來再轉讓給其他新進入的股東,這裏我們需要註意的壹點就是當壹個公司準備搭建持股平臺的時候,壹定是向公司內部的員工這個特定對象來募集,可能用募集這個詞不太對,但是我們做持股平臺也要防範非法集資的風險,就是不能說隨隨便便來個人他願意買公司的股權我都可以把他招進公司來,這個就不符合非法集資裏關於特定對象的規定,如果妳是向不特定對象妳又讓人家出資買妳的股權,壹旦人數上比較多,金額比較大的話,對於企業來說是壹種風險;第六個需要註意的就是持股平臺轉讓價格,就是份額轉讓價格的約定,可能有人會問員工持股平臺是壹種間接持股,我們的股份變現本身就很困難,是否會起到激勵的作用呢?答案當然是肯定的,這就要求我們在協議裏面壹定要約定好員工行權後如果過了禁售期,必須給員工壹個退出的通告,壹種是GP也就是普通合夥人以壹個市場的價格購買,壹種就是在市場上進行拋售來給員工壹個充分的保障,持股平臺的設立才有意義;第七個需要註意的就是持股平臺的註冊地點,持股平臺壹般都會選擇註冊到有稅收優惠或者說是財政返還的低稅負地區,比如說新疆、西藏、江西***青城這種地方註冊合夥企業都會有稅收優惠的,而且對於員工來說要退出持股平臺進行股權轉讓的時候也是有稅收優惠的。

五、新三板對員工持股平臺的新規定

1、定增

最後壹部分給大家講壹講關於新三板的新規定對員工持股平臺的壹個影響。以往新三板做股權激勵經常是在掛牌後用這種定增的方式對其員工持股平臺進行股權激勵,我先簡單說壹下什麽是定增,定增就是定向增發,通俗的說就是新三板公司在申請掛牌的時候或者說是掛牌之後,他向特定的投資人發行股票,目的是為了融資,壹般也都是先找到投資人然後再進行定增,而且這種發行他都不是公開進行的,是針對特定對像不公開的發行。但是2015年11月份頒布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定向發行(二)》這裏面規定了單純以認購股份為目的而設立的公司法人、合夥企業等持股平臺如果不具有實際性業務的話,就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的管理要求,所以他不能參與非上市公眾公司的股份發行,許多新三板掛牌企業本來正在計劃使用持股平臺實施股權激勵,這個規定無疑對他們來說是當頭壹棒,因為絕大多數企業設立的員工持股平臺他並沒有什麽實際經營的業務,他僅僅是為了認購掛牌公司的股份進行股權激勵這個用途的,那我們在新規發布之後是不是就意味著已經搭建持股平臺的公司他就不能申請掛牌新三板了呢?當然不是,新的規定其實約束的只是持股平臺進行定增,對於持股平臺本身進行的股權激勵,他並不受約束。

2、想掛牌新三板如何操作員工持股平臺

那具體到想掛牌新三板的公司來說應該如何操作呢?第壹,掛牌之前應該搭建員工持股平臺,掛牌之前的股權激勵計劃,他可以使員工充分的享受到公司登陸資本市場帶來的這種股票增值的收益,實現激勵最大化。《定向增發(二)》發表的時候只是覺得掛牌後設立持股平臺不能定增,但是掛牌前設立的還是可以定增的。但是後來的通知進壹步明確了不管是三板公司掛牌前還是掛牌後都不允許持股平臺認購公司的定增。掛牌前搭建員工持股平臺這個時候就需要考慮未來的多期股權激勵計劃,所以建議壹定要將準備預留的股份預留充足,而且在這個持股平臺裏提前落實。

3、掛牌後公司如何進行員工持股平臺

那麽已經掛牌的企業是不是就不能進行持股平臺了呢?當然也不是,只不過是又有了壹種新的玩法就是走基金通道來設立持股平臺來認購公司發行股份。第壹步就是由基金管理公司發起設立壹只契約型的基金,由這個基金管理公司來管理基金的投向,為了確保這只新基金的投向是三板企業,所以雙方可以在契約型基金的合同當中約定,這只基金的投向壹定是要投到這個三板企業,雙方應該達成壹個壹致行動人協議;第二步就是基金管理公司與三板企業員工簽署壹個基金認購合同,由這個基金完成基金募集,然後到證券協會備案,基金管理公司用完成備案的這只基金產品投資三板企業的股權或者說是定增,因為如果說是原來老股東轉讓股權的話,就是不受持股平臺的限制。這裏面我要強調壹點就是要用契約型基金的形式參與三板企業的定向增發,因為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裏有這種規定,申請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的這個機構投資者,他需要滿足註冊資金500萬或者是實繳出資額500萬的壹個合夥企業,對於非法人的契約型基金,並沒有這種要求,所以降低了員工持股平臺中員工投入的成本,因為新三板企業的投資人他也是有壹個合格投資人要求的,但是雖然契約型基金是可以規避認購新三板股權的機構投資人的要求,但是作為員工個人,如果妳要認購契約型基金份額,就必須要滿足私募基金和投資人的條件,就是單只投資產品的投資額不能低於100萬,而且對於員工個人的資產也是有壹個高要求的,這壹點是不能回避的,如果員工滿足不了的話,就需要找合格的投資人進行股權的代持或者說是幾個人合夥買這壹只其中壹個100萬的份額,所以為了避免將來有股權糾紛,代持協議壹定要約定清楚,目前的這種代持行為,因為新三板企業畢竟管的還不是那麽嚴,還沒有壹個穿透的核查,當然了除了上面契約型基金的模式外,還有最傳統的模式就是可以由新三板公司的老股東轉讓股權給員工持股平臺,這種形式目前是不受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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