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訓機構認定標準如下:
《標準》所稱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是指在蘭州市行政區域內,由國家機構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的,面向中小學生開展的文化藝術類(包含音樂類、美術類、舞蹈類、戲劇與影視學類、設計學類、中國傳統藝術、3-6歲學齡前兒童藝術啟蒙以及其他藝術類)。
體育類(基礎體能類、球類、遊泳及水上項目類、體操運動類、武術運動類、冬季運動類、棋牌類、無線電模型類、登山運動類、3-6歲學齡前兒童體育以及其他體育類項目)、科技類(機器人編程、創客、動手操作類、3-6歲學齡前兒童科技啟蒙以及其他科技類)等。
有助於中小學生素質提升、個性發展的教育教學活動的校外培訓機構。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嚴禁開展學科類培訓,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不得面向中小學生開展高危險性體育培訓。
審批登記
面向中小學生的文化藝術類、科技類、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批頒發辦學許可證,在縣級市場監管、民政等登記註冊部門取得營業執照才能開展培訓。縣級教育行政部門作為面向中小學生的文化藝術類、科技類、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的主管部門。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日常監管,對已取得辦學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如出現不符合設置標準等情況,應當按標準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終止培訓活動,並函告同級民政或市場監管登記註冊部門。
辦學場所
舉辦者應提供與培訓項目和規模相適應的場所(含辦公用房、教學培訓用房和其他必備場地)。舉辦者以自有場所辦學的,應當提供辦學場所的房屋產權有關材料;租用場所辦學的,應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合同和房屋產權有關材料,租賃期限自申請辦學之日起不得少於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