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英美法系的傳統,對法的基本分類依據是:普通法與衡平法、實體法與程序法。英美法系國家無公法和私法之分,法的基本分類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法的淵源不同。在大陸法系國家,正式的法的淵源只是指制定法,即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等,法院的判例、法理等沒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在英美法系國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淵源,遵循先例是英美法系的壹個重要原則,承認法官有創制法的職能,判例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法的分類不同。大陸法系國家法的基本分類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憲法、行政法、刑法、訴訟程序法,進入20世紀後又出現了社會法、經濟法、勞動法等有公私法兩種成分的法。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決基礎上形成的全國適用的法律,衡平法是由大法官法院的申訴案件的判例形成的。
法典編纂的不同。大陸法系國家承襲古代羅馬法的傳統,壹般采用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國家通常不傾向采用法典形式,制定法往往是單行法律、法規。即使後來英美法系國家逐步采用法典形式,也主要是判例法的規範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