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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有哪些缺點,法律如何規制格式合同的缺點?

格式合同雖然具有節省交易成本增進安全提高交易效率,及公平性等優點,但是它不可避免帶來了的壹些負面影響也不容忽視。 1、由於格式合同的本身特點對合同自由原則相對限制,違背了契約自由原則。 2、格式合同往往制定利己而不利於相對人的內容,格式合同具有預先擬訂性和單方決定性,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他們幾乎很少或完全不考慮相對人的利益,而這往往成為他們壟斷和強制消費者的工具。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其壹、格式合同具有其它合同不可比擬的特殊功能,廣泛應用於市場交易的各個領域,其作用是不可代替的,能夠比普通合同更有效地促進經濟、生產的發展。其二、如果立法不能夠對格式合同進行很好地規範,很可能造成泛濫成災、經濟秩序混亂。合同法第39、40、41條對格式合同作了具體規定:壹是規定了格式合同提供方的義務即:對於提供方在提供合同時,要求格式條款的內容應遵循公平原則;格式條款的提供方,有提醒對方註意的義務;應對方要求對格式條款予以說明的義務二是規定了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對於違反(合同法)第52、53條規定或提供格式條款壹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三是規定格式條款爭議的解釋規則。當格式條款的解釋出現爭議時,應當采取三項特殊的解釋原則: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條款提供者作不利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壹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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