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視力殘疾: 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眼視力障礙或視野縮小,而難能做到 壹般人所能從事的工作、學習或其他活動。 視力殘疾包括盲和低視力兩類。視力殘疾的分級 見表1-1。 ⒈盲 壹級盲:好眼的最佳矯正視力低於0.02,或視野半徑小於5度。二級盲:好眼的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 0.02,而低 0.05或視野半徑小於10度 ⒉低視力 壹級低視力:好眼的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05,而低於0.1。二級低視力:好眼的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1,而低於0.3。
表1-1視力殘疾的分級 類別 級別 好眼最佳矯正視力 盲 壹級盲 <0.02--無光感,或視野半徑<5度 二級盲 <0.05--0.02,或視野半徑<10度 低視力 壹級低視力 <0.1--0.05 二級低視力 <0.3~0.1
註:1.盲或低視力均指雙眼而言,若雙眼視力不同,則以視力較好的壹眼為準。 2.如僅有壹眼為盲或低視力,而另壹眼的視力達到或優於0.3則不屬於視力殘疾範圍。 3.最佳矯正視力,是指以適當鏡片矯正所能達到的最好視力,或以針孔鏡所測得的視力。
二 聽力語言殘疾: 聽力殘疾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耳聽力喪失或聽覺障礙,而聽不到或聽不真周圍環境的聲音;語言殘疾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不能說話或語言障礙,從而都難能同壹般人進行正常的語言交往活動。聽力語言殘疾包括:a.聽力和語言功能完全喪失(即聾又啞);b.聽力喪失而能說話或構音不清(聾而不啞);c.單純語言障礙,包括失語、尖音、構音不清或嚴重口吃。聽力殘疾分為聾和重聽兩類(表1-2)。 ⒈聾 壹級聾:語言頻率平均聽力損失大於或等於91分貝(dB,聽力級,下同) 二級聾:語言頻率平均聽力損失大於71分貝,等於或小於90分貝。 ⒉重聽 壹級重聽:語言頻率平均聽力損失大於56分貝,等於或小平70分貝。 二級重聽:語言頻率平均聽力損失大於41分貝,等於或小於55分貝。 ⒊單純的語言殘疾。 不分級表1-2聽力殘疾的分級 類別 級別 聽力損失程度 聾 壹級聾 ≥91dB 二級聾 90-71dB 重聽 壹級重聽 70-56dB 二級重聽 55-41dB 註:1.上述語言頻率平均聽力損失是指語言頻率為500、1000、2000赫茲(HZ)的平均數。2.聾和重聽均指雙耳,若雙耳聽力損失程度不同,則以聽力均失輕的壹耳為準。3.若壹耳系聾或重聽,而另壹耳的聽力損失等於或小於40分貝的,不屬於聽力殘疾範圍。
三 智力殘疾 : 智力殘疾是指人的智力活動能力明顯低於壹般人的水平,並顯示出適應行為的障礙。智力殘疾包括:在智力發育期間(18歲之前),由於各種有害因素導致的精神發育不全或智力遲緩;智力發育成熟之後,由於各種有害因素導致智力損害或老年期的明顯衰退。 為了便於與國際資料相比較,參照世界衛生組織和美國精神發育遲滯協會的智力殘疾分級標準,按其智力商數(IQ)及社會適應行為來劃分智力殘疾的等級。 壹級智力殘疾(極重度) IQ值在20或25以下,適應行為極差,面容明顯呆滯,終生生活全部需要他人照料,引動感覺功能極差,如通過訓練,僅在下肢、手及頜的運動方面有所反應 二級智力殘疾(重度) IQ值在20-35或25-40之間,適應行為差,即使經過訓練,生活能力也很難達到自理,仍需要他人照料,運動、語言發育差,與人交往能力差。 三級智力殘疾(中度) IQ值在35-50或40-55之間,適應行為與使用技能都不完全,如生活能力達到部分自理,能作簡單的家務勞動,具有初步的衛生和安全知識,但是閱讀和計算能力差,對周圍環境辨別能力差,只能以簡單方式與人交往。 四級智力殘疾(輕度) IQ值在50-70或55-75之間,適應行為低於壹般人的水平,具有相當的使用技能,如能自理生活,能承擔壹般的家務勞動或工作,但缺乏技巧和創造性,壹般在指導下能適應社會,經過特殊教育可以獲得壹定的閱讀和計算能力,對周圍環境有較好的辨別能力,能比較恰當地與人交往。 註:智力商數(IQ),是指通過某種智力量表所測量得到的智齡和實際年齡的比,即:IQ-智齡/實際年齡×100,不同的智力測定方法,有不同的IQ值,但診斷的主要依據是社會適應行為。
四 肢體殘疾: 肢體殘疾是指人的四肢的病損和殘缺或四肢、軀幹麻痹、畸形、導致人體運動系統不同程度的功能喪失或功能障礙。肢體殘疾包括:①上肢或下肢因外傷、病變而截除或先天性殘缺;②上肢或下肢因外傷、病變或發育異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礙;③脊椎因外傷、病變或發育異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礙;④中樞、周圍神經因外傷、病變或發育異常造成軀幹或四肢的功能障礙。從人體運動系統有幾處殘疾,致殘部位高低和功能障礙程度綜合考慮,並以功能障礙為主來劃分肢體殘疾的等級。 壹級 a. 四肢癱瘓、下肢截癱,雙髖關節無自主活動能力;偏癱,單側肢體功能全部喪失。b. 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單全臂 (或全腿)和雙小腿(或前臂)截肢或缺肢,雙上臂和單大腿(或小腿)截肢或缺肢,雙全臂(或雙全腿)截肢或缺肢。c.雙上肢功能極重度障礙,三肢功能重度障礙。 二級 a. 偏癱或雙下肢截癱,殘肢僅保留少許功能。b. 雙上肢(上臂或前臂)或雙大腿截肢或缺肢;單全腿(或全臂)和單上臂(或大腿)截肢或缺肢;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c.兩肢功能重度障礙;三肢功能中度障礙。 三級 a.雙小腿截肢或缺肢,單肢在前臂、大腿及其上部截肢或缺肢。b. 壹肢功能重度障礙,兩肢功能中度障礙。c. 雙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損。 四級 a.單小腿截肢或缺肢。b.壹肢功能重度障礙;兩肢功能輕度障礙。c.脊椎(包括頸椎)強直;駝背畸形大於70度;脊椎側凸大於45度。d.雙下肢不等長,差距大於5厘米。e.單側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損;單側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損。 以下情況不屬於肢體殘疾範圍:1) 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外三指者。2) 保留足跟而失去足的前半部者。3) 雙下肢不等長,差距小於5厘米者。4) 小於70度的駝背或小於45度的脊椎側凸。
五 精神殘疾 : 精神殘疾是指患者患精神病的病情持續壹年以上未愈,從而影響其社交能力和在家庭、社會應盡職能上出現不同程度的紊亂和障礙。精神殘疾包括:①腦器質性、軀體疾病伴發精神障礙;②中毒性精神障礙,包括藥物、酒精依賴;③精神分裂癥;④情感性、偏執性、反應性、分裂情感性、周期性精神病等造成的殘疾。按照世界衛生組織提供的《社會功能缺陷篩選表》所列10個問題的評分來劃分精神殘疾的登記: 壹級(極重度) 《社會功能缺陷篩選表》10個問題中,有3個或3個以上問題被評為2分的。 二級(重度) 《社會功能缺陷篩選表》10個問題中,有2個問題被評為2分的。 三級(中度) 《社會功能缺陷篩選表》10個問題中,只有1個問題被評為2分的。 四級(輕度) 《社會功能缺陷篩選表》10個問題中,有2個或2個以上問題被評為1分的。 以下情況不屬於精神殘疾範圍:1) 精神病人持續患病時間不滿壹年的。2) 在《社會功能缺陷篩選表》10個問題中,只有1個問題被評為1分或個提均被評為0分的。註:由於對《社會功能缺陷篩選表》的使用,需要專業的精神病醫生來操作,為避免不必要的錯誤或誤會,這裏不公布《社會功能缺陷篩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