禦史府、少府衙門、禦史臺、都察院。
1、秦統壹以後,建立了禦史府,或稱禦史大夫府,以禦史大夫為長官,官位居丞相之後,與丞相、太尉壹起,並稱“三公”。禦史大夫參議國之大政,主要職掌察舉包括丞相在內的百官行為,糾舉和彈劾違法犯罪,維護朝綱,整飭吏治,還兼有討捕奸猾、治理大獄等司法權力。
2、西漢建立以後,禦史府仍設在少府衙門,禦史大夫位尊權重,朝議時,禦史大夫與丞相及司隸校尉,享受“三獨坐”的尊崇。
3、在總結前朝監察歷史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唐朝建立了穩定的壹臺三院制的監察體制。監察機關的體制建構,體現了獨立、制衡的分權理念。禦史臺下分設臺院、殿院、察院,統轄諸禦史,禦史臺長官禦史大夫“掌邦國刑憲典章之政令,以肅正朝列”,“掌以刑法典章,糾正百官之罪惡”。
4、壹臺三院制的監察體制對後世具有極大的影響。宋朝沿襲了唐朝監察機構的建制,但是擴大了言諫機構的職權行使對象,將原來諫官諫諍的對象皇帝,變成了文武百官,其職權擴展到禦史的職權範圍,出現臺諫合壹的趨勢,為明清科道合壹開了先河。
5、提高監察機關的地位是元朝的“重臺之旨”:中書是元朝最高行政機關,樞密是元朝最高軍事機關,禦史臺與這兩大中樞機構鼎足而三,壹直為後世所遵循。元朝最具代表性的監察機構的改革是行禦史臺的創制。
6、明朝的監察機構同樣與最高行政機關、最高軍事機關鼎足而立。為了鞏固皇權,明朝於洪武年間對監察機構進行重大改制,廢除了禦史臺三院制,變為都察院壹院制,以都禦史為長官,使監察權力更加集中。
7、清襲明制,都察院仍為全國最高監察機關,六科成為都察院的下屬,從制度上改變了過去科道分設的體制,從組織上實現了科道合壹。
擴展資料:
監察制度改革的經驗教訓
監察機構的獨立性,關乎監察系統的權威性,直接影響監察體系的整體效能。
古代帝王正是從治國理政的實踐中,認識到監察對於維護封建社會的穩定、預防和懲治權貴官僚的恣肆貪婪、削弱和牽制對中央政權不利的地方勢力、保障統壹多民族國家的鞏固和發展的重大作用,因此高度重視監察,把禦史臺(後為都察院)的地位,提升到與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最高軍事機關並列的位置。極端君主制的發展,促使監察機構得到最大限度的發展,逐漸從壹個品格不高,甚至沒有獨立衙門的監察機關,躍升為獨立的、極具權威性的監察機構,職權不斷擴大,以至於無所不監,無所不察,保證了監察的整體、有序和監察效能的發揮。
監察機構對權力的制衡作用,有利於約束官吏的不法行為,督促各級官吏恪盡職守,澄清吏治,提高政務效率。所以在清末“仿行憲政”進行官制改革時,明確肯定了以監察院制衡內閣,最終保留了都察院的建制,只是裁撤了都察院的員額。
參考資料:
人民網-中國古代監察機構的演變及其改革的經驗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