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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融資租賃的介紹

從金融市場的定位來看,融資租賃是繼“信貸融資”、“證券融資”之後的第三大融資市場。從汽車金融定位來看,汽車融資租賃是我國汽車金融行業正在蓬勃發展的壹個產業。

壹、含義: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和汽車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租賃物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這也是常規融資租賃的最基本的形式。對融資租賃的通俗理解就是“妳租我才買,我買妳必租”,”兩權相分離,兩權同在手“。而壹般性的租賃就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動,其法律交易結構包含“壹個標的物、壹個合同(租賃合同)、兩方當事人”。融資租賃則不壹樣。

融資租賃的“壹個標的物”

1、融資租賃的壹個標的物——汽車。其法律定義是物,包括動產與不動產在租賃期間,承租人獲得的是租賃物的占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概括為使用權。

2、中國銀監會監管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這是壹個財務會計用語。動產、不動產財務會計上都可核算為固定資產。

3、商務部或國家稅務總局監管的外商投資租賃公司與內資融資租賃試點企業的租賃物主要是指設備、交通工具、工程機械等動產。

融資租賃的“兩個合同”

融資租賃交易的兩個合同是指:標的物“買賣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

1、簽署“買賣合同”交易是取得租賃物的壹種主要形式。“買賣合同”的交易對象是實物資產即“租賃物”(動產或不動產)。

2、融資租賃合同的交易對象是租賃物的“三項權能”即租賃物的“占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統稱為使用權”。這裏的“融資租賃合同”不可以簡稱“租賃合同”,即便是口頭或書面上稱為“租賃合同”,但其內涵與合同法13章的“租賃合同”內涵完全不壹樣。

融資租賃的“三方當事人”

融資租賃的三方當事人壹般是是指:承租人、出租人、供貨人。

二、汽車金融業務模式

1、直接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租賃物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

2、售後回租:是指承租人將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定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物件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售後回租業務是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壹人的融資租賃方式。

融資租賃優勢

汽車金融租賃區別於傳統的金融貸款購車。它是把車租給顧客,這時候汽車的所有權歸汽車金融公司。等到租期滿了,汽車的所有權歸顧客。這種以“租”代“售”汽車金融租賃的優勢在於:(1)打包租賃方式,降低購車門檻。汽車金融租賃將裸車款、購置稅、牌照費用、保險、其他稅費全部作為分期付款對象,客戶只需支付規定的首付比例,以及相應的服務費,即可取得車輛的使用權。這種方式降低客戶購車初期支付的負擔,使客戶可以將更多資金用於投資理財;(2)租金是壹種費用,為企業提供增值稅發票。可以作為報銷車貼的憑證,也可以作為企業做賬的依據。

幾大風險

1、行業風險

2、國內政策風險

3、企業信用風險

4、市場風險

5、租賃物風險

6、合同風險

7、供貨人與出租人風險

8、自然災害風險

三、融資流程

選車——融資申請——審批通過——提車

審批環節

融資租賃公司審批申請人的資料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對申請人征信進行查詢,根據資料確定是否放款。對不符合審批條件的,融資租賃公司及時向申請人說明原因,並退回資料。租賃公司在評審過程中,對申請人提供的各種資料嚴格保密,切實保護承租人權益。

雙方簽訂《融資租賃合同》

1、直租項目:

1)租賃公司與承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

2)租賃公司與承租人選定的車型簽訂《汽車購銷合同》,承租人按《融資租賃合同》支付規定比例的首付和服務費等。

3)供應商按《汽車購銷合同》要求提供承租人所需的汽車,交付給承租人。

4)承租人驗收汽車,租賃公司支付給供應商車款,取得租賃車輛的所有權,汽車由承租人使用。

2、回租項目:

1)承租人提供回租汽車發票原件,租賃公司對回租汽車所有權、使用狀況、價值、是否抵押等情況進行審核。

3)租賃公司與承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和《回租汽車轉讓協議》,承租人將回租汽車所有權轉讓給我公司,並按《融資租賃合同》規定支付相應的保證金和服務費,租賃公司將汽車款支付給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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