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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舞廳、遊藝遊樂、書、報、刊經營活動管理費收取辦法(1998修正)

第壹條 為加強我省舞廳,遊藝遊樂及書、報、刊經營活動的管理,促使文化市場健康發展,活躍群眾文化生活,根據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我省境內開辦的經營性舞廳、歌廳、卡拉OK廳以及附設卡拉OK設備的茶座、餐廳,遊藝遊樂,臺球、桌球,圖書(含書籍、畫冊、圖片、年畫、年歷、掛歷)、報、刊和字、畫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執行本《辦法》。國營新華書店和郵電部門的圖書報刊經營活動,不收取管理費用。第三條 各級文化主管部門的文化市場管理機構是收取管理費的單位,負責收取上述文化經營活動的管理費。其他部門不再收取國家法定之外的管理費。

收費單位必須持有物價部門頒發的《河北省收費許可證》收費,並使用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非經營性收費票據。第四條 舞廳、歌廳、卡拉OK廳以及附設卡拉OK設備的茶座、餐廳的管理費最高標準不得超過總收入的3%。臺球、桌球、遊藝、遊樂(不含公園內的國辦遊藝

圖書、報刊和字、畫的管理費最高標準不得超過營業額的0.5%(列為國家、省貧困縣的由設區的市自定減免辦法)。

凡上述收取管理費的項目,文化市場管理機構不再另行收取證照(卡)費。第五條 各縣、區文化主管部門的文化市場管理機構所收取的管理費,文化主管部門可提留總額的70%。其余30%上交設區的市級文化主管部門的文化市場管理機構;設區的市文化主管部門文化市場管理機構將收費的1/3上交省文化廳文化市場管理機構。

由省轄市文化主管部門直接管理的文化經營項目所收取的管理費,自留總額的90%,其余10%上交省文化廳文化市場管理機構。第六條 文化市場管理部門收取的管理費,屬於預算外資金,全額納入同級財政部門專戶儲存,動用此項資金由文化部門編制計劃報請財政部門撥款。第七條 各級文化主管部門的文化市場管理機構所收取的管理費,只能用於彌補文化市場管理經費的不足,用於發展、繁榮文化市場各項事業。如購置管理工作所必需的設備、交通工具,管理人員的學習培訓、差旅補助、辦公用具、印刷材料及文化市場表彰會所需費用等,不準挪作他用,更不得用於職工福利、獎勵、蓋宿舍等不合理開支。第八條 本《辦法》從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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