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費單位必須持有物價部門頒發的《河北省收費許可證》收費,並使用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非經營性收費票據。第四條 舞廳、歌廳、卡拉OK廳以及附設卡拉OK設備的茶座、餐廳的管理費最高標準不得超過總收入的3%。臺球、桌球、遊藝、遊樂(不含公園內的國辦遊藝
圖書、報刊和字、畫的管理費最高標準不得超過營業額的0.5%(列為國家、省貧困縣的由設區的市自定減免辦法)。
凡上述收取管理費的項目,文化市場管理機構不再另行收取證照(卡)費。第五條 各縣、區文化主管部門的文化市場管理機構所收取的管理費,文化主管部門可提留總額的70%。其余30%上交設區的市級文化主管部門的文化市場管理機構;設區的市文化主管部門文化市場管理機構將收費的1/3上交省文化廳文化市場管理機構。
由省轄市文化主管部門直接管理的文化經營項目所收取的管理費,自留總額的90%,其余10%上交省文化廳文化市場管理機構。第六條 文化市場管理部門收取的管理費,屬於預算外資金,全額納入同級財政部門專戶儲存,動用此項資金由文化部門編制計劃報請財政部門撥款。第七條 各級文化主管部門的文化市場管理機構所收取的管理費,只能用於彌補文化市場管理經費的不足,用於發展、繁榮文化市場各項事業。如購置管理工作所必需的設備、交通工具,管理人員的學習培訓、差旅補助、辦公用具、印刷材料及文化市場表彰會所需費用等,不準挪作他用,更不得用於職工福利、獎勵、蓋宿舍等不合理開支。第八條 本《辦法》從199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