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道路運輸經營包括城市公***汽電車客運、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旅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貨運經營等活動。
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汽車租賃等活動。第三條 道路運輸業發展應當遵循統籌規劃、科學發展、節能環保、安全便捷的原則,優先發展公***交通,推進交通物流業發展,促進道路運輸城鄉壹體化和區域協同發展。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的領導,將交通運輸發展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道路運輸與其他運輸方式協調發展,落實用地和稅收方面的優惠政策,保障道路運輸管理、應急處置等經費。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道路運輸相關工作。第六條 從事道路運輸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後,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的經營許可,並依照批準的經營許可事項從事經營活動。
外商投資道路運輸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應當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定。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落實道路運輸安全責任,制定有關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開展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和職業道德培訓,排查事故隱患,采取有效預防措施,保證道路運輸安全。第八條 鼓勵道路運輸以及相關業務實行規模化、集約化經營,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節能環保車輛,推廣大數據、雲計算、電子支付、互聯網等信息技術在經營和管理領域的應用。第九條 道路運輸行業相關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制度,規範和指導會員經營行為,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參與道路運輸相關政策、行業標準的研究制定和宣傳,促進道路運輸業健康發展。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道路運輸違法經營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受理和獎勵制度,公布服務監督電話,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依法依規處理。第二章 道路運輸經營第壹節 壹般規定第十壹條 客運經營車輛不得違反規定載貨,貨運經營車輛不得運輸旅客。
客運經營者提供校車服務的,應當按照校車管理的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管理。第十二條 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從業資格,並隨身攜帶相關證件。第十三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道路運輸經營管理制度,並遵守下列規定:
(壹)履行道路運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二)依法為其所屬道路運輸經營車輛向有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領道路運輸證件,並隨車攜帶;
(三)按照國家規定和標準,對道路運輸經營車輛進行定期維護檢測,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排放符合國家和本省環保標準;
(四)按照國家規定和標準,為道路運輸經營車輛安裝電子標識和衛星定位終端設備,不得擅自移除電子標識、關閉衛星定位終端設備、屏蔽衛星定位終端設備信號;
(五)建立和完善各類臺賬和檔案,並按照有關規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如實報送有關資料和信息。第十四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應當實行明碼標價制度,按照規定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或者車票。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應當按照核定標準收取費用,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應當自覺維護正常價格秩序。第十五條 客運、貨運駕駛員連續駕駛四小時的,應當停車休息,休息時間不得少於二十分鐘;班車客運、包車客運和旅遊客運駕駛員二十四小時內累計駕駛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