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裁判思維是每位法官在審理案件和作出裁判時都必然會遇到的問題,探討裁判思維就是要探討其基本規律。
我國司法審判受大陸法系影響相對較深,目前各級人民法院壹般都設有刑事審判庭、民商事審判庭、行政審判庭等不同審判庭。
二、
法官“術業有專攻”,不同審判背景的法官在裁判思維上存在壹定差異,有時還比較明顯。具體而言,在刑事、民商事、行政三大審判的思維方式上有以下特點:
(1)刑事審判思維特點
刑事審判的首要理念即是嚴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法律關於定罪和刑罰的規定,法官無權填補、類推,對此不能越雷池半步。在刑事法官的裁判思維裏,幾乎沒有法官造法、填補法律漏洞的表現。
其次是罪刑相適應的思維,即罰應當罪、罪與罰不能失衡。
第三,刑事審判還需要適用最嚴格的證明標準和證據規則,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必須達到排除壹切合理懷疑的程度。
(2)民事審判思維特點
傳統民事審判處理的是熟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如婚姻、家庭、繼承、民間借貸等。民事審判除了強調意思自治外,更加強調對於弱者的特殊保護,也更加註重誠實信用、實質公平和追求和諧。對於熟人社會來說,經濟利益往往並不是最重要的。家庭和鄰裏今後還要相處,因此家事糾紛或者鄰裏糾紛在處理時要特別註重實質公平。同時,在判決和調解的關系上也更加強調調解的作用,甚至在某些案件中應調解先行,不然矛盾化解不了,不僅判後難以執行,當事人之後也難以和諧相處。傳統民事審判更強調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在個案中更加重視社會倫理的評價,這壹點有別於商事審判。
(3)商事審判思維特點
商事關系更多的是陌生人之間的關系,強調盈利性和營業性,具有強烈的競爭性,且凡是從事商事活動的主體都假定具備相關的專業知識和能力。商事關系的上述基本特點也要求商事審判具備相應的思維理念。由於強調盈利性和營業性,所以商事審判更加關註效益。在商事審判中,壹定意義上甚至可以說對效益的保護本身就是對公平的追求。在案件審理中,必須準確理解商主體作出各種復雜的交易安排所追求的目的,在復雜的文本背後隱含的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安排,搞清楚商主體在交易活動中預期的付出和回報。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明白利益紛爭以及訴訟形成的根源所在,準確回應、評價當事人的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