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的對象,包括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傳統村落、歷史地段、歷史河道、文物保護單位、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泰州傳統民居、古樹名木、歷史地名、工業遺產、傳統產業、非物質文化遺產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保護對象。
文物保護單位、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古樹名木、歷史地名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等的保護,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嚴格保護、科學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正確處理城鄉經濟社會發展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第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領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工作,將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歷史文化名鎮保護工作。街道辦事處依法履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相關職責。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工作。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工作委員會,負責審議、協調、指導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工作的重大事項。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工作委員會設立專家委員會,提供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工作的政策咨詢、技術指導和保護管理對策建議。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所在地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建立相應的保護工作議事協調機制;有條件的可以建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專業保護隊伍。第六條 市、縣級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歷史地段和歷史建築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與監督管理,歷史建築、泰州傳統民居的認定,歷史文化地理信息管理系統的建設。
市、縣級市(區)文化(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範圍內文物保護單位、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監督管理。
市、縣級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範圍內基礎設施的組織建設,歷史建築、泰州傳統民居房屋安全的監督管理,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的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公安、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民政、教育、旅遊、民族宗教、園林、林業、消防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同做好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工作。第七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專項保護經費,保障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的普查、搶險、規劃編制、修繕補助、學術研究、獎勵等工作。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的義務,並有權檢舉、控告和制止破壞、損害歷史文化名城名鎮的行為。
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保護名錄第九條 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名錄制度。
保護名錄應當載明保護對象的名稱、區位、形成時間和歷史價值、文化價值、藝術價值、科學價值等內容,並向社會公布。第十條 經國務院和省、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保護對象以及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直接列入保護名錄。其他保護對象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文化(文物)主管部門征求利害關系人和社會公眾意見,經專家論證、社會公示等程序,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列入保護名錄。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化(文物)主管部門開展歷史文化資源普查工作,發現具有保護價值的對象,應當及時提出將其列入保護名錄的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將具有保護價值的歷史文化遺產列入保護名錄的建議。第十壹條 下列保護對象應當列入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名錄:
(壹)泰州、興化等歷史文化名城;
(二)海陵區城中、五巷-涵西街、涵東街、漁行水村和姜堰區溱潼鎮綠樹院-院士舊居等歷史文化街區,興化市東門、北門和泰興市黃橋鎮東片、西片等歷史文化街區;
(三)溱潼、沙溝、黃橋等歷史文化名鎮;
(四)傳統村落;
(五)海陵區鐘樓巷、八字橋西街、北山寺街和高港區慶元街、姜堰區北大街、興化市西門等歷史地段;
(六)文物保護單位和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
(七)歷史建築、泰州傳統民居和近現代工業遺產;
(八)歷史地名、商業老字號;
(九)歷史河道、古護城河、古運河、古橋、古井、古文化遺址、古代石刻、古樹名木等歷史環境要素;
(十)具有地方特色的傳統戲劇曲藝、傳統技藝、傳統民俗等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傳統產業;
(十壹)國務院和省、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其他保護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