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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促進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鄉村,是指城市建成區以外具有自然、社會、經濟特征和生產、生活、生態、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綜合體,包括鄉鎮和村莊等。第三條 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應當堅持中國***產黨的領導,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享的新發展理念,統籌解決地區差距、城鄉差距、收入差距,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同富裕示範區。

促進鄉村振興,推動高質量創建鄉村振興示範省,應當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堅持農民主體地位,堅持人與自然和諧***生,堅持改革創新,堅持因地制宜、規劃先行、循序漸進。第四條 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應當建立領導責任制,落實省負總責、市縣鄉抓落實的工作機制,充分發揮鄉村在保障農產品供給和糧食安全、保護生態環境、傳承發展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鄉村振興考核評價制度、工作年度報告制度和監督檢查制度,並依法向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編制農業農村現代化發展規劃,明確階段性發展目標和要求,強化縣城的綜合服務能力和鄉鎮的直接服務能力,推動城鄉生產生活要素有序流動和公***資源均衡配置。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統籌協調、政策指導、推動落實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同做好鄉村振興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政府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組織實施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鄉鎮黨委和村黨組織的領導下,依法辦理本村公***事務和公益事業,保障村民各項合法權益,維護村民在鄉村振興中的主體地位,調動村民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第二章 城鄉融合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遵循因地制宜、適度超前、服務便捷的原則,推進農村公路、公交站點和村內道路的建設改造和養護管理,推進農村垃圾分類、汙水處理、供水供電供氣、信息通信、廣播電視、消防、防災減災等公***基礎設施的建設改造和運營管理。城郊結合地區和其他有條件地區的公***基礎設施,應當按照城市市政設施標準建設,與城市市政設施互聯互通。

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職責分工,組織落實鄉村公***基礎設施管理維護責任。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鄉學校布局,推進農村學校標準化和適度規模化建設,完善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保障體系。鼓勵通過建立城鄉教育***同體等方式,促進優質教育資源城鄉***享。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浙江省學前教育條例》的規定做好農村地區學前教育工作,促進學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優質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浙江省家庭教育促進條例》的規定做好農村地區家庭教育工作,促進家庭教育事業發展。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標準化建設,通過建立縣域城鄉醫療***同體等方式,構建整合型醫療衛生服務體系,促進優質醫療資源城鄉***享。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覆蓋城鄉的就業統計和失業救助體系,加強就業服務平臺建設,發揮平臺職業介紹功能,推動形成平等競爭、規範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民職業技能培訓工作,鼓勵和支持相關部門、社會組織開展物業管理、家政服務、養老護理、裝飾裝修等服務行業的培訓,提高農民技能水平,提升農民就業能力。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鄉統壹的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社會救助制度,持續提高保障和救助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做好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落實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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