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清代皇室婚俗入關前後的變遷及原因
(壹)從眾福晉制向並後制的變遷
清入關前,滿族皇室實行眾福晉制度。入主中原後,滿族的傳統婚俗受到漢族婚俗的沖擊,開始對原有的婚姻制度進行改革,並把明朝的壹些婚姻禁令納入大清律中,實行並後制。據《清史稿》記載:"太祖初起,草創闊略,宮闈未有位號,但循國俗稱福晉,福晉蓋可敦之轉音,史述後妃,後人飾名之,非當時本稱也。"
當時努爾哈赤有14個妻子,如佟佳氏元妃、繼妃、大妃等,並無中宮皇後。人們稱這些後妃為福晉,但是有正室側室之分,正室稱為大福晉,位同後來的中宮皇後;嫡娶為嫡福晉,繼娶為繼福晉,側室稱為側福晉。"粗俗無改,智尚淳樸,歷絕差等,好敵體者,並曰福晉",正是努爾哈赤時期婚俗的寫照。
皇太極時期,仿照漢室封建皇朝確立了後宮制度,"定宮殿名,中宮為清寧宮,東宮為關雎宮,西宮為麟趾宮,次東宮為延慶宮,次西宮為永福宮。"五宮後妃依次是清寧宮皇後,關雎宮宸妃,麟趾宮貴妃,衍慶宮淑妃,永福宮莊妃,每宮都有宮女為妃嬪服務。世祖定鼎,循前代舊典,這是皇太極對後宮制度的改革。
直到康熙年間,以皇後為中宮的後宮體制逐漸確立,仿照漢制設立皇後1名。清政府對後妃的數目有明確規定,皇後和皇貴妃各1人,貴妃2人,妃4人,嬪6人,貴人、常在、答應無人數限制,因皇帝個人需要設定。值得壹提的是,滿洲皇室及其貴族自崇德元年就開始並後,直至雍正年間和乾隆初期,這壹制度才逐步確立下來。
(二)收繼婚俗的變遷
收繼婚壹般是指父親死後,兒子收其繼母,或者兄死弟娶其嫂。《大金國誌》中說女真人的父親死後兒子要娶其母為妻,兄長死後弟弟要娶其嫂為妻,叔伯死後侄子要娶其嬸母為妻,沒有貴賤之分,每個人都有數名妻子。由此可見,收繼婚俗是滿族常見的壹種婚姻習俗。
入關前,滿族開始從奴隸制向封建社會轉變,但收繼婚俗仍存在於滿族的社會生活。《滿文老檔》中記載:清朝初年,滿洲國宗室的妻子、伯母、嬸母、嫂子有亂娶習俗,收繼婚在滿洲盛行。努爾哈赤曾說:"等我死以後,要將我的幼子和大福晉交給大阿哥?".大阿哥是努爾哈赤的大兒子代善,努爾哈赤是想要代善收繼自己的福晉。努爾哈赤的富察氏,就是其堂兄的福晉。
入關後,皇太極在滿漢文化的沖擊中選擇了漢族禮教,嚴令禁止收繼婚,規定:"自今以後,凡人不許娶庶母及族中伯母、嬸母、嫂子、媳婦。凡女人若喪婦,欲守其家夫,子女者,由本人亦恩養;若欲改嫁者,本家無人看管,任族中兄弟聘與異姓之人。若不遵法,族中相娶者,與奸淫壹事壹律問罪,漢人,高麗因曉漢人道理,不娶族中婦女為妻。凡人既生為人,若娶族中婦女,與禽獸何異。
我想及此,方立其法。我國若有淫亂之人,欲娶族中婦女者,其夫死後不許哭,心內既欲娶其妻,外則虛哭者何為?此言欲令愚魯之人曉之,令禁革不許亂娶。"天聰五年,皇太極又頒布禁令:凡娶繼母、伯母、弟婦、侄婦、永行禁止。?同族嫁娶,男女以奸論。"這些都充分體現了皇太極對於收繼婚俗的態度,但是傳統的婚姻習俗不是靠臨時頒行的法律就可以徹底消除的。清入關後,這些習俗仍有存在,但也不同於原來的收繼婚。
清皇室婚姻制度的變化與其政治、經濟、文化各方面的變化分不開。首先在政治方面,入關前,滿族只是壹個經濟落後、社會水平低下的部落,入主中原後,清初統治者吸取元朝沒有漢化最終被逐出中原的教訓,重用漢人,改革漢制,入關後婚姻習俗的變遷也受到了中原文明的影響。
其次,在經濟方面,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入關前,滿族只是壹個落後的古老的遊牧民族,而中原則是先進的農耕文明,經濟的落後決定了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落後。入關後,清統治者取其精華去其糟粕,不斷完善自身,從而使生產力水平得到提高。經濟的發展必然引起社會習俗等方面的變化,婚姻習俗作為社會習俗的壹個重要方面,其變遷與經濟的發展分不開。最後,在文化方面。
入關後,當滿族文化與先進的漢文化相沖突時,清統治者在保持自己民族特色的基礎上,主動接受並大力弘揚以儒學為核心的漢族傳統文化。因此,先進文化對落後文化的影響是皇室婚俗變遷的壹個重要原因。
二、清朝皇室婚姻制度的主要類型及程序
(壹)滿蒙聯姻
清政府統治全國的200多年間,為了維護北部邊疆的統治,實施"滿蒙聯姻"的重要政策。早在努爾哈赤時期就開始了滿蒙聯姻,皇太極和其子福臨在位期間,滿蒙聯姻得到了發展,康雍乾時期,滿蒙聯姻進壹步完善。
滿蒙聯姻作為清政府長期執行的皇室婚姻制度,對清王朝在統壹中原和鞏固王朝統治的過程中起了很大作用。同時,滿蒙聯姻經歷了近300年的發展,形成了壹系列顯著的特色。
第壹,互相嫁娶。努爾哈赤娶蒙古部落女子為妻後,揭開了滿蒙聯姻的序幕;皇太極時期滿蒙聯姻得到了極大發展,除了蒙古科爾沁外,太祖太宗也十分重視蒙古其他部落的聯姻,這使蒙古對清朝的歸附更加牢固。"互相嫁娶"這種現象在康熙以後雖然有所減少,但壹直到清末始終都沒有停止過。康熙、雍正、乾隆、道光、鹹豐、同治、光緒時期的王公貴族都曾娶過蒙古女為妻,當然,很多清朝公主出於政治需要也嫁入蒙古。互相嫁娶,是滿蒙關系密切的表現,也是區別於其他王朝的重要特點之壹。
第二,制度化。滿蒙聯姻從努爾哈赤時期壹直延續到清末,為統治者長期奉行。由於清王朝的重視,滿蒙聯姻逐步制度化。乾隆時期,滿蒙聯姻範圍逐步縮小到近支宗室。遠支宗室子女,出於政治需要仍可以指婚。乾嘉時期,滿蒙聯姻甚至有很大的強制性。順治時期,規定公主下嫁蒙古沒有旨意,10年之內不得回京,主要是為了鞏固與蒙古的政治關系。滿蒙聯姻在壹定程度上促進了滿蒙兩族在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融合,推動了歷史的進步。
(二)秀女制度
選秀女始於順治帝入關以後,凡是八旗女子,每3年選壹次。挑選秀女對於全國各地的旗人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事情。清代後宮,上至皇後、下至宮女,都出身於秀女。因此,秀女制度是清代皇室婚姻的重要組成。
滿清王朝選秀女並不是雜亂無章的,而是有嚴格程序的。
首先,戶部應詳細了解選閱女子的年歲、母家情況,然後上報皇帝。皇帝決定選閱時間,有殘疾不能入選者,必須經皇帝決定才可以不參加選秀女而另行婚嫁。
各旗選閱的秀女,要提前送到京城,在選秀前壹天,由該旗佐領排好所乘車輛的順序,按旗別分類。假如待挑選的是正黃、鑲黃兩旗,則正黃旗滿洲為壹隊,正黃旗蒙古為壹隊,正黃旗漢軍為壹隊,依次排好順序,鑲黃旗跟在正黃旗的後邊。車輛全部排好後,魚貫而行,從皇城後門壹直到神武門外。守門士兵打開門,雖至半夜,但每輛車旁都有兩個燈籠,標著秀女所屬的旗份,士兵按照旗別將秀女安排好。秀女在士兵的引導下由神武門出東華門,再由崇文門大街繞行到神武門外的出發地。這壹段路程約需要大半天的時間,待入宮的秀女被閱看完畢,正好乘車回家。
凡是初選記名者,無論能否中選,在第二次復選期間不得隨意嫁人。對於殘疾不能入選者,需要經過族長、領催、驍騎校、佐領等逐級奏明理由,然後經過戶部審查,如確定情況屬實,方可不參加選秀。
壹般來說,應選秀女在神武門內下車後,步行至順貞門外等候,戶部官員將他們按5人壹班排好隊,由太監領入宮中。秀女每班5人,立而不跪,以便於皇帝審閱。皇帝對中意者留牌子,牌子上寫著秀女的母家情況、旗名。被留牌子的秀女還要再次復選,復選沒有通過者,便被撂牌子。《養吉齋叢錄》曾記載嘉慶道光年間選秀女的經過。
"挑選八旗秀女時,每日選兩旗,以人數多寡勻配,不序旗分也。挑選之前壹日,該旗參領、領催等先排車,如調正黃、鑲黃兩旗,則正黃之滿、蒙、漢分三處,每壹處按年份冊分先後排定,然後車始行。首先是正黃之滿洲,繼而蒙古、漢軍。接著是正黃之滿、蒙、漢,魚貫銜尾而進。車數雙燈,各有標誌。日夕發軔,夜分入後門至神武門外,侯門啟,依次下車而入。
其車即由神武門夾道出東華門,有崇文門大街直至北街市,還繞入後門而至神武門,計時已在次日巳午之間。選畢者,復依次登車而出,各歸其家。雖千百輛車,而井然有序,俗謂之排車?入選女子入神武門至貞順門外恭候。有戶部司官在彼管理。至時太監按班引入,每班五人,立而不跪,當意者留名牌,謂之留牌子,定期復看,復看而不中意者,謂之格牌子。
其牌子書某官人之女,某旗滿洲人。入選秀女,凡獲得皇帝封號者,至死不得出宮另嫁。被選定皇後的秀女,還必須通過大婚禮,則大清門、午門入宮,至清寧宮完婚。"由此可見,清代選秀女是十分嚴格的。秀女制度為普通旗人創造了與皇室聯姻的機會,也是提升門第的機會。另外,帝後大婚和公主婚嫁也是清代皇室婚姻制度中比較有特色的婚嫁形式,不僅程序繁雜、要求嚴格,且大部分都是政治犧牲品。
三、清代皇室婚姻制度的特點
(壹)政治性
清朝的皇室婚姻制度帶有十分濃重的政治色彩,清入關後的滿蒙聯姻以及大清公主嫁蒙古、準格爾等部落,都是基於雙方的政治互利。
滿清貴族作為剛入關的少數民族,在擊敗明王朝時處於弱勢,需要蒙古的支持,而蒙古為了自身利益也樂意與滿清貴族聯姻。恩格斯曾赤裸裸地揭露了皇室婚姻制度的政治性,"對於階級社會中的貴族世家來說,結婚是壹種政治的行為,是壹種借新的聯姻來擴大自己勢力的機會,起決定作用的是家世的利益,而絕非是個人的意願".滿清王朝從建立到康雍乾盛世再到王朝的覆亡,很多貴族女子做了政治的犧牲品。
(二)近親性
從滿蒙聯姻可以看出,蒙古與滿清貴族互相聯姻,而這種聯姻難以避免近親存在。
皇室婚姻制度的近親性在選秀女中就表現得淋漓盡致,入選秀女多是八旗女子,部分秀女是當朝皇帝公主的女兒,壹旦入選便成為皇帝、王爺或者皇子的妃嬪,雙方都是愛新覺羅子孫。他們的子孫又和他們壹樣,反反復復,造成清朝皇室連續200多年的近親婚姻。以康熙和乾隆為例。
康熙在位61年,乾隆在位60年,按每3年選壹次,他們在位期間壹***選了20次秀女。乾隆有名位稱號的妃嬪就有40多個,他的後半生所選的秀女,多數是外孫女輩。最小的和孝固倫公主與乾隆帝相差47年,從血緣關系上講,和孝公主的母親是乾隆帝的外孫女輩。
近親結婚有很大的負面影響,所生子女肯定會有壹部分存在身體健全問題。嘉慶帝在位時期認識到了近親結婚的危害性,明文規定了:"公主之女,毋庸入選,並永為例。"但是僅僅限制到公主之女,其他的秀女則可以入選。即使作了規定,但這種近親婚姻始終存在。
近親婚姻是壹種原始的婚姻形態,壹直持續到清朝末年,在皇帝的婚姻中表現得尤為明顯,當然其他親貴大臣乃至平民百姓中也有。這種婚姻形態隨著中國的歷史存在了上千年,它不會因禁止而消失,是清朝皇室婚姻制度的重要特色。
(三)強制性和融合性
清朝的皇室婚姻制度存在普遍的強制性,具體體現在帝後大婚、公主婚嫁、秀女制度、指婚制度等。清代皇室婚姻的強制性,不論對於滿清女子還是皇子皇孫都是命運的悲劇。滿清公主下嫁邊疆和親,皇子迎娶眾部落公主,都是壹種政治聯盟,這些貴族子女註定是政治權利場上的犧牲品。
滿族作為壹個入主中原統治政權的少數民族,婚姻習俗保留了許多自己的特色,入關後受中原婚姻制度和儒家道德綱常的影響,做了壹些改革。皇太極在位時期,堅決取締收繼婚,並積極吸收《明律》中的壹些婚姻規範。因此,滿族的皇室婚姻制度也融合了漢族和其他民族的婚姻元素。
清統治者壹方面努力吸取其他民族的文化,另壹方面極力保持自己的特色,如滿蒙聯姻、秀女制度等。但後來在統治中原的過程中也不得不做出壹些改變,由"宮中不蓄漢女"和"滿漢不得通婚"改為"滿漢壹家",不僅設置了漢軍旗,使得漢族女子可以入宮選秀,而且還改了漢姓,將漢人擡入滿軍旗。如康熙的孝懿仁皇後,康熙表妹,原漢軍旗佟氏,後入滿洲鑲黃旗,立為皇後,這都是清代皇室婚姻在歷史發展過程中的變化。
入關後,由於受中原文化的影響,滿清王朝制定了後宮制度,中宮皇後取代大福晉。清代的宮闈制度沿襲並完善了以前歷朝歷代的規制,比如帝後大婚前要祭告天地、太廟、社稷,大婚後還要接受文武大臣朝拜,大赦天下等,這都是滿清貴族和中原民族相融合的結果。這種融合是歷史的進步,對於提高民族素質和推動文化發展有著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