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末時期的中國被外國欺負著,當時的中國家被燒了、毀壞了。寶貝被拿走了,百姓人民受了許多的苦。最後還得賠錢,報銷列強來華的吃住,割地,請求西方國家的原諒。不得不說清是窩囊透頂了。不過呢後來在壹件事情上人不能理解。當時在與列強簽訂壹些條約的時候,列強想要將這些地盤的時間寫成是壹百年,壹百年後再歸還。
在清朝那段歷史上國際中有壹個慣例,壹片土地,如果租給別的國家土地時間長達百年,只要超過壹百年,這片土地就屬於另壹個國家,清政府也清楚地知道這個規定,清朝統治者就是再怎麽昏庸,在大是大非的問題上也不會糊塗,他們知道自己這會簽訂這些條約是迫於無奈,可是如果真的簽了壹百年,這些土地將會永遠屬於別人,那可就是歷史的罪人。
其後其他列強也都遵循德國之例,簽99年,其實這不過是當時侵略者們“既想當婊子又想立牌坊”的壹種做法。
在翻開這壹個個不平等的條約的時候,有意見特別有趣的事,就是,所有割讓的土地年限最多均為99年。且有很多,比如說與德國簽訂的《膠澳租界條約》,割讓青島給德國
,年限99年;與法國簽訂的《廣州灣租界條約》,割讓湛江給發過,年限99年;再有,與英國簽訂的《展拓香港界專條》中,英國戰友新界的年限也是99年。
事實上,這
1年可沒那麽簡單,這真的不是壹個簡單的多1年的事情。原來當時在國際上有壹個通行的慣例,就是兩個國家之間有土地方面的租借合同,如果期限達到100年的話,那這塊土地到時候就會歸租借方所有,出租方也就喪失了所有權。當時西方列強都看到我們國家好欺負,誰都想來中國身上討點便宜,以至於在八國聯軍中,出現了意大利、奧匈帝國這樣只派幾十人的部隊。
土地問題也分兩種,壹種是割讓,比如俄國侵吞的土地和日本吞並臺灣島,這主要是和俄國、日本這些對中國領土有企圖的國家;而像英國、德國這些萬裏之遙,對中國開戰基本目的是想做生意的國家來說,侵吞領土就不那麽重要,占據壹小片地區,成為貿易中轉站變得更加主流,因此對於這些地區基本都是租借。
萬幸的是,清政府終歸還有壹絲骨氣。面對列強租賃土地的要求,清政府自然不敢推脫。值得稱贊的是,清政府對列強租賃土地壹百年的無理要求,無視實力差距嚴詞拒絕。因為按照國際慣例,如果甲國家對乙國土地統治達到壹百年,則原屬乙國家的土地徹底歸為甲國。清政府在這件事上,倒是保全了大國的領土主權完整和體面。
爭取來的壹年,代表的不是壹年,而是壹個土地的未來歸屬權。幸好他們留有余地,給了人們爭取的機會。在新中國成立後,國家強大了,那些失去的領土也終將回歸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