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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推廣使用車用乙醇汽油試點辦法

第壹條 為了節約石油資源,減少車輛尾氣對環境的汙染,努力實現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戰略目標,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車用乙醇汽油,是指符合國家標準(GB18351-2004)、用變性燃料乙醇和車用乙醇汽油組分油按壹定比例調配後形成的乙醇含量在10%±2%(按體積分數計)的新型清潔環保燃料。第三條 本省推廣使用車用乙醇汽油試點區域為武漢、襄樊、荊門、隨州、孝感、十堰、宜昌、黃石、鄂州(含所轄縣、市)。

以上試點區域內調配、儲運、銷售、使用車用乙醇汽油,適用本辦法。

工業生產所需、軍隊特需和國家特種儲備所需普通汽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四條 推廣使用車用乙醇汽油堅持統壹和便民的原則。實行定點生產、封閉運行、全程服務、規範操作,註重環保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壹。第五條 省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推廣使用車用乙醇汽油的管理工作;試點區域內市、縣政府指定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推廣使用車用乙醇汽油的管理工作。第六條 試點區域內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加強領導、制定方案、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保證車用乙醇汽油推廣使用工作的落實。第七條 商務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加油站按照標準進行建設和設備改造。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車用乙醇汽油市場的監督,依法查處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維護車用乙醇汽油市場秩序。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監督管理變性燃料乙醇、車用乙醇汽油組分油和車用乙醇汽油的質量、標準、計量,組織制定相關地方標準。

物價部門負責車用乙醇汽油零售價格的核定與監督檢查、汽車清洗收費標準的核定與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和處罰擅自提高價格的違法行為。

交通部門負責制定車輛燃料系統清洗規範,對汽車清洗維修企業及清洗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公安消防部門負責變性燃料乙醇、車用乙醇汽油組分油、車用乙醇汽油調配、儲運、銷售過程中的消防安全監督,以及配送中心、加油站的消防安全監督。

環保部門負責對車輛尾氣排放進行監測和監督檢查,並對清洗廢水、廢油排放進行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部門負責車用乙醇汽油經營和儲存的綜合安全監管工作。

各新聞媒體應當采取多種方式,廣泛宣傳使用車用乙醇汽油的目的、意義,介紹使用的方法和註意事項。第八條 自2005年12月31日起,試點區域內所有加油站停止銷售除車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它車用無鉛汽油。

各加油站庫存的各種標號車用無鉛汽油可自行處理,也可由配送中心按照協議價格回收。

試點區域的市人民政府應在市界公路入口處設立“車用乙醇汽油使用區”的告知標示牌。第九條 車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依托現有油庫,由定點企業根據規劃設立,統壹向轄區內的各加油站提供車用乙醇汽油。第十條 加油站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制定的有關標準,在規定的時間內改造完成車用乙醇汽油的貯存銷售設備。第十壹條 試點區域內加油站完成改造後,由試點市商務部門會同質監、消防、安監、環保等部門進行檢查驗收。確認合格後,由商務部門換發《車用乙醇汽油零售經營證書》、安監部門換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經營企業持換發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經營項目變更手續。

改造後的加油站必須符合《新建與改建車用乙醇汽油加油站設計施工規範》(DB42/321-2005)及《成品油零售企業管理技術規範》(SB/T10390-2004),符合安全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家的有關環保法規。第十二條 配送中心和加油站銷售的車用乙醇汽油,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嚴禁銷售、使用添加甲醇的汽油等車用燃料。第十三條 車用乙醇汽油的零售價格由省物價部門按照國家發展和改革部門公布的同期同標號普通汽油零售中準價格和浮動幅度制定,並予以公布。第十四條 行使裏程在3萬公裏以上的汽車,在首次使用車用乙醇汽油之前,遵循自願原則,由車輛所有者到具有二級以上資質的汽車維修企業,對車輛的油箱、油路進行清洗,並對有關技術參數進行適應性調整。第十五條 汽車維修企業的清洗廢水收集處理應做到達標排放,清洗的廢油應按有關危險廢物的要求處理。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銷售車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它車用無鉛汽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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