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和改革、民政、財政、社會保障、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應急管理、林業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村莊規劃和建設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村莊規劃和建設管理的具體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壹)村莊規劃的組織編制、提出修改、實施和管理;
(二)村莊建設的日常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
(三)村民宅基地用地的審核批準、監督管理等工作;
(四)建立村莊規劃和建設檔案;
(五)村莊規劃和建設管理的其他職責。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做好村莊規劃和建設管理工作,參與本村村莊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鼓勵通過制定完善村規民約和村民協商議事機制,對村民建設行為進行自治管理。第八條 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村莊規劃及建設項目的資料、檔案管理,建立村莊規劃、建設項目審批信息庫,實現信息***享,供公眾免費查閱。第二章 村莊規劃第九條 村莊規劃應當堅持節約集約用地和多規合壹,註重保護耕地,改善人居環境,彰顯歷史文化,體現地方特色,合理確定分類布局和規模,滿足村民生產生活需求。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村莊規劃編制導則,指導村莊規劃的編制。根據村莊對規劃的需求,將村莊規劃分為城郊融合類、特色保護類、集聚提升類、搬遷撤並類、其他類等五種類型進行編制。
村莊規劃以行政村為單位,做到應編盡編,鼓勵多個村莊連片編制。
村莊規劃應當載明村莊發展目標、生態保護修復、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土地整治、歷史文化傳承與保護、產業和建設空間安排、村莊安全和防災減災、近期建設行動等主要內容。第十壹條 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
鄉(鎮)人民政府在村莊規劃編制過程中應當采取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並依法將村莊規劃草案予以公示。公示的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鄉(鎮)人民政府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應當附具討論意見清單、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第十二條 經批準的村莊規劃,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批準之日起二十日內公布。
村莊規劃總圖、近期建設項目表和村莊規劃管制規則等村莊規劃基本成果由村民委員會保存並在村莊公***場所公布,供村民免費查閱咨詢。第十三條 經批準的村莊規劃不得擅自修改。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報請原審批機關批準並重新公布。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屆任期內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專項報告村莊規劃的實施情況,並接受監督。第三章 村莊建設管理第十五條 鄉(鎮)企業、村莊公***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村民住宅建設應當符合村莊規劃。
原有建築、基礎設施和公***服務設施,應當按照村莊規劃的要求逐步進行改建、改造。第十六條 村莊建設應當根據地理位置、自然條件、文化特色、民風民俗等要素,保護歷史文化遺跡、自然景觀和人文風貌等優秀農耕文化遺產,尊重傳統村落格局,保留田園風貌。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村莊的交通物流、供水、消防、綠化、公***照明、垃圾和汙水治理等基礎設施和公***服務設施建設的投入,開展農村人居環境整治行動,綜合提升田、水、路、林、山風貌,持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