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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播室燈光的燈光布光要求

中小演播室對演播燈光提出了特殊的要求。與傳統演播室相比,在燈光方面有壹系列問題需要解決。

(1)演播室的照度按攝像機標準圖像的規範要求為1500-2000IX,而編輯及其它後期制作機房的照度反差如處理不好,很容易使攝像機輸出的視頻信號達不到廣播級的要求,或者雖然播音員的圖像滿足要求,但背景卻模糊不清。尤其是中小演播室背景的制作用房極易使的編輯用房形成壹個“黑洞”,若單純加大編輯區的照度,會使編輯人員在強烈的眩光下工作,很不舒服。所以制作室及演播室燈光要設計合理。

(2)編輯用房的照明對光源的色溫和顯色指數均沒有要求,而電視攝像要求照明的色溫為3200K(冷光源為300K),顯色指數要求在85以上(宜在90以上)。要用專業演播室三基色照明燈具達到電視攝像的照明要求,在燈光設計上需要合理選型。

(3)編輯辦公用房的照明,應該只感覺到正常的亮度,而不應有刺眼眩光,即工作人員在正常工作和平視時,看不到光源。而演播室燈光為了滿足電視攝像畫面的層次感和輪廓清晰,要求有壹定的角度,燈具相對“裸露”。

(4)演播室背景采用有壹圈幕布或背景板處理,播音區和背景編輯區在同壹個層高,背景有實,有虛,對燈光的要求完全不同,背景光若處理不好,電視圖像上很容易出現刺眼的亮度反差。因此再投資有壹定限制情況下要做好燈具的合理分配調整,只要做好處理即使使用壹個背景光也可以了,這樣相對投資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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