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東泰山;甘肅敦煌莫高窟;周口店北京人遺址;長城;陜西秦始皇陵及兵馬俑;明清皇宮;安徽黃山;四川黃龍國家級名勝區;湖南武陵源國家級名勝區;四川九寨溝國家級名勝區
2、湖北武當山古建築群;山東曲阜的孔廟、孔府及孔林;河北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西藏布達拉宮;四川峨眉山—樂山風景名勝區;江西廬山風景名勝區;蘇州古典園林;山西平遙古城;雲南麗江古城;北京天壇
3、北京頤和園;福建省武夷山;重慶大足石刻;安徽古村落:西遞、宏村;明清皇家陵寢;河南洛陽龍門石窟;四川青城山和都江堰;雲岡石窟;雲南“三江並流”;吉林高句麗王城、王陵及貴族墓葬;澳門歷史城區;四川大熊貓棲息地;中國安陽殷墟;中國南方喀斯特;開平碉樓與古村落
4、福建土樓;江西三清山;山西五臺山;嵩山“天地之中”古建築群;“中國丹霞”;杭州西湖文化景觀;元上都遺址;澄江化石地;新疆天山;紅河哈尼梯田文化景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
第壹條 為了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壹)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三)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
(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
(五)傳統體育和遊藝;
(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凡屬文物的,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