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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種類

壹、自然犯與法定犯

自然犯與法定犯,是理論上的分類,其區分標準因人而異。大體可以認為,自然犯(又稱刑事犯)指明顯違背社會倫理道德規範的傳統性犯罪,法定犯(又稱行政犯)指沒有明顯違反倫理道德規範的現代型犯。

二、國事犯罪與普通犯罪

國事犯罪是指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普通犯罪是指除危害國家安全犯罪之外的其它犯罪。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在累犯的認定、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等方面,該分類的意義非常明顯。

三、親告罪與非親告罪

第九十八條:親告罪:本法所稱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1、概念:親告罪,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即立法者將訴權賦予被害人的犯罪。按照第98條的規定,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2、具體規定:

侮辱罪、誹謗罪:(1)親告罪:第246條第1款:侮辱、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

第246條第3款: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1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2)非親告罪:第246條第2款:侮辱、誹謗他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1)親告罪:第257條第1款:以暴力幹涉他人婚姻自由的。

(2)非親告罪:第257條第2款:暴力幹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包括引起被害人自殺的。

虐待罪:(1)親告罪:第260條第1款: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

(2)非親告罪:第260條第2款:虐待行為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包括引起被害人自傷、自殺);第260條第3款: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

侵占罪:親告罪

四、基本犯、結果加重犯

1、基本犯:是指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不具有加重或者減輕情節的犯罪。

2、加重犯:是指刑法分則條文以基本犯為基準規定了加重情節與較重法定刑的犯罪,包括結果加重犯與其它情節加重犯。結果加重犯,是指因實施基本犯罪而發生嚴重結果,刑法進而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其它情節加重犯,是指因實施基本犯而具有其它加重情節(手段、數額、地點、行為方式等)刑法進而加重法定刑的犯罪。

五、即成犯、狀態犯和繼續犯

1、即成犯:是指在法益侵害後果發生的同時,犯罪行為完成或者終了的情形。如故意殺人罪。

2、狀態犯:是指在法益侵害發生的同時,犯罪行為終了,但法益侵害的狀態繼續存在的情形。如盜竊罪

3、繼續犯:是指在法益侵害持續期間,犯罪行為也持續存在的情形。如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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