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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賊與小偷的稱呼的來源

《新唐書》卷壹百六十二《獨孤及傳》:“自此以往,

東洎海,而南至番禺,西盡巴蜀,無鼠竊之盜,而兵不為解。 ”再看“賊”字,《說文解字》:“賊,敗也。”“敗”,徐鍇《系傳》:“敗猶害也。”《左傳》周公作誓曰:“毀則為賊,掩賊為藏。竊賄為盜,盜器為奸。主藏之名,賴奸之用,為大兇德,有常無赦。在九刑不忘。”可見,賊的本義是壹種破壞行為。《後漢書·李固傳》:“時太山盜賊屯聚歷年,郡兵常千人,追討不能制。固到,悉罷遣歸農,但選留任戰者百余人,以恩信招誘之。未滿歲,賊皆弭散。”《唐律疏議》卷十九《賊盜》講到“諸竊盜”時,疏雲:“竊盜人財,謂潛形隱面而取。”而強盜者,該卷“諸強盜”註雲:“謂以威若力取其財,先強後盜,先盜後強等。”疏雲:“議曰,強盜取人財,註雲‘ 謂以威若力’,假有以威脅人,不加兇力,或有直用兇力,不作威脅,而劫掠取財者。”

總之,“古以盜小而賊大,今俗稱強取曰盜,私偷曰賊,意適相反。”不過,本文還是在今天的語境裏使用“賊”之壹義的,我們就把它當作偷兒吧。

歷代王朝,對賊也都從不手軟。從中國封建法制發展史來看,嚴懲盜賊罪是中國封建法律的壹貫傳統。

古代懲賊多重刑

然而,即使把“賊”當作偷兒,這也終究不是什麽本分的職業。

歷代王朝,對賊也都從不手軟。遠的不可考,但《尚書·費誓》(費念bi,古代地名,今山東境內,誓是誓師誥戒之詞,費誓指得是魯國國君率軍征討淮夷、徐戎的誓師詞。)就有載:“無敢寇攘:逾垣墻,竊馬牛,誘臣妾,汝則有常刑。 ”雖說這是警告軍隊的,但也說明西周時法律已經嚴懲盜竊之賊的規定。如《晉書》卷三十《刑法誌》:“(李)悝撰次諸國法,著《法經》。以為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故其律始行於盜賊。”它表明《法經》的首要任務就是打擊“盜賊”。這以後,《秦律》和《漢律》也都把《盜》、《賊》列為前兩篇,而且對盜賊的處刑更為嚴厲。

從秦簡的片斷規定中可以看出,竊盜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既包括私有土地,也包括牛、馬、豬、羊、金錢、珠玉、衣服和王室玉器等。秦律嚴格維護法定的地界,不允許擅自移動,否則即以盜論。《鹽鐵論》說“秦之法,盜馬者死,盜牛者加 ”。為了保護私有權,秦律對於輕微的盜竊罪,也處以刑罰。如“或盜采人桑葉,贓不盈壹錢,何論?貲徭三旬”。對於群盜處罰更為嚴厲,如“五人盜,贓壹錢以上,斬左趾,又黥以為城旦”。

漢興,高祖初入關,約法三章曰:“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其後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禦奸,於是相國蕭何攈摭秦法,取其宜於時者,作律九章。”漢承秦制。漢律規定“盜馬者死,盜牛者加,所以重本而絕輕疾之資也”。對盜牛馬者施加死刑,這雖然是為了包含當時最重要的生產資料,恢復社會元氣,但由此也可以看出漢律對盜竊罪處刑之重。據《漢書·肖望之傳》載,由於鎮壓西羌反叛,西北八郡民陷於困頓,京兆尹張敞上書建議,有罪者“得以差入谷此八郡贖罪”,但“盜受財殺人及犯法不得赦者”不在此列。不過由於肖望之等人反對,最終並未實行。而對於無故侵入他人室宅廬舍、車船,其中或有盜竊嫌疑的,法律規定立即格殺而無罪。

後世各個朝代之法律雖各有更張,多沿襲漢法,對於盜竊,都加以重罰。其中以北宋為尤。上文我們已經談過,“盜 ”與“賊”是兩種性質不同而又相互關聯的犯罪行為。所謂“盜”, 《晉書·刑法誌》雲:“取非其物謂之盜”。由於“取非其物”的方式不同,又把“盜”分為“強盜”與“竊盜”兩種。凡以威力強取公私財物的行為謂“強盜”;凡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謂“竊盜”。所謂“賊”,則指“殺人不忌”及“逆亂者”。可見古代的“賊”罪也分為壹般殺人賊和“逆亂”賊兩類。所謂的“逆亂”賊,主要指以武裝形式進行反抗鬥爭的人民群眾及統治階級內部叛逆行為。那時候的人們已經把“盜”與“賊”看作是壹種漸進的關系,經濟反抗往往會轉化為政治鬥爭,在“盜”與“賊”之間並沒有不可逾越的鴻溝。如果說“盜”罪是“賊”罪的最初形態,“賊”罪則是“盜”罪的發展結果。因此自北齊之後,歷代統治者都把“ 盜”與“賊”視為壹體,在立法中合為壹篇。北宋初,宋太祖為緩和階級矛盾,穩定政權,標榜“仁政”,曾多次更定“竊盜律”和“強盜法”,以減輕“盜罪”的處罰。又定“折杖法”,以杖作為流、徒、杖、笞的代用刑。並立“刺配法”,以貸雜犯死罪。此舉皆有輕刑之意。而對強劫賊罪,特別是謀反、謀叛、謀大逆等直接威脅、損害皇權和國家根本利益的重大犯罪的處罰,則通過《宋刑統》中的附令敕進壹步加重了。但隨著盜賊的增多,宋太宗在調兵遣將進行軍事鎮壓的詔書中說:“其賊黨等,或敢恣兇頑,或輒行抗拒,即盡加殺戮,不得存留。”開始舉起屠刀。於是,宋仁宗首創“窩藏重法”;宋英宗別立“ 盜賊”重法:宋神宗頒發《盜賊重法》,到了宋哲宗時“重法”更加嚴酷,但效果十分之差。由此,到了宋徽宗時期,開始征剿並用,矛盾才稍有扭轉。不過,平心而論,宋朝打擊的對象主要還是劫掠,而非竊盜。而且,還曾經減輕饑民盜竊之罪,“ 故饑民可憫而不可疾,可濟而不可殺”。

以後,元朝外族統治野蠻血腥,對竊盜自是有著種種法外之罰,慚愧異常。而有明壹代,朱元璋重罰是出了名的,清朝對明律基本完全繼承。整體而言,對於盜竊,處罰都比較重。不過,這些朝代多對盜竊做了比較詳細的分類和界定,比如盜馬牛畜產、盜竊官物甚至禦用之物與盜竊田野谷麥以及親屬相盜,處罰均有壹定差異。那時候的刑法懲罰盜竊主要是維護社會正義、社會穩定、皇權以及農業生產的,其次才是維護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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