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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古典自然法學的特點;

自然法學說是西方壹切法哲學流派的濫觴,是價值法學派。自然法學派主張有壹個實質的法價值存在著,這個法價值乃獨立於實定法之外,且作為檢定此實定法是否有正當性的標準。自然法學說認為,在自然,特別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著壹個理性的秩序,這個秩序提供壹個獨立於人〔國家立法者〕意誌之外的客觀價值立場,並以此立場去對法律及政治的結構作批判性的評價。自然法的權利,從某種意義上講就是意謂著由自然,也就是說由人的本性、由社會的本性、以及甚至由物的本性中,可演繹出某些法則,這些法則可供給壹個整體而言對人類行為舉止適切的規定。自然法學派起初的權利觀念更多帶有“天賦”權利的色彩,人生於自然,人的權利也來自於自然。

自然法思想淵源於古希臘, 中世紀的自然法思想淵源於西塞羅,並具有斯多葛哲學的傳統,17世紀的歐洲時代屬於“形而上學”時代,自然法的思想經過啟蒙運動的“祛魅”而日益世俗化,18世紀中後期,經驗主義和實證主義逐漸興起,自然法和自然權利學說遭遇到激烈批判。慘痛的“二戰”經歷,為自然法的復興提供了契機,其中以德沃金、羅爾斯等為代表的自然法學派在各種論戰中逐漸建構了新的自然法理論,個人的權利和法律的正義性重新得到人類較為廣泛的承認。“認真對待權利”成為了世界各國的政治和法律的價值重心。

自然法學發展史是壹部人類權利觀念的發展史。自然法學的權利觀的發展分為三個階段,並各有其特點:古代與中世紀自然法學的權利觀是以正義為基礎的,近代自然法學的權利觀是以自由為核心的,現代自然法學的權利觀是以平等為內涵的。在這裏,我們以自然法學派主要代表人物的權利學說為基線,簡要解析洛克、盧梭、羅爾斯和德沃金的權利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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