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確保電腦或智能手機配備攝像頭和麥克風,以便清晰傳輸視頻和音頻;
2. 檢查網絡連接,確保庭審過程中網絡暢通;
3. 接收系統發送的短信,獲取登陸鏈接和庭審碼,準時參加庭審;
4. 開庭前壹天,配合法院檢查網絡條件、設備、場所,確保滿足要求,並完成庭前及線上舉證測試。
網上開庭的技術要求:
1、網絡環境:確保穩定的網絡連接,以免在開庭過程中出現中斷;
2、硬件設備:準備具有視頻通話功能的電腦或智能設備,以及必要的音頻設備如麥克風和耳機;
3、軟件應用:安裝並熟悉網上開庭所需的軟件或應用程序,如法院指定的視頻會議系統;
4、視頻和音頻測試:開庭前進行視頻和音頻設備的測試,確保圖像清晰、聲音清晰可辨;
5、備用方案:準備備用的網絡和設備,以應對突發的技術問題。
綜上所述,網上開庭前需確保設備(電腦或智能手機)具備必要的攝像頭和麥克風功能,檢查網絡連接穩定性,按時獲取並使用系統提供的登錄鏈接和庭審碼,同時配合法院進行開庭前的網絡、設備和場所檢測,以及完成庭前和線上舉證的測試,以保障庭審過程的順利進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七條
互聯網法院在線接收原告提交的起訴材料,並於收到材料後七日內,在線作出以下處理:(壹)符合起訴條件的,登記立案並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訴訟費交納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等訴訟文書。(二)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及時發出補正通知,並於收到補正材料後次日重新起算受理時間;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內按要求補正的,起訴材料作退回處理。(三)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經釋明後,原告無異議的,起訴材料作退回處理;原告堅持繼續起訴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第八條
互聯網法院受理案件後,可以通過原告提供的手機號碼、傳真、電子郵箱、即時通訊賬號等,通知被告、第三人通過訴訟平臺進行案件關聯和身份驗證。被告、第三人應當通過訴訟平臺了解案件信息,接收和提交訴訟材料,實施訴訟行為。
第九條
互聯網法院組織在線證據交換的,當事人應當將在線電子數據上傳、導入訴訟平臺,或者將線下證據通過掃描、翻拍、轉錄等方式進行電子化處理後上傳至訴訟平臺進行舉證,也可以運用已經導入訴訟平臺的電子數據證明自己的主張。
第十二條
互聯網法院采取在線視頻方式開庭。存在確需當庭查明身份、核對原件、查驗實物等特殊情形的,互聯網法院可以決定在線下開庭,但其他訴訟環節仍應當在線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