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本標準所稱能源,指煤炭、原油、天然氣、焦碳、煤氣、熱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氣、生物質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過加工、轉換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種資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國家標準 用能單位能源計裏器具GB 17167——2006 配備和管理通則代替GB/T 17167 — 1997》 第四條 第壹款 能源計裏的種類及範圍
本標準所稱能源﹐指煤炭﹑原油﹑天然氣﹑焦碳﹑煤氣﹑熱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氣﹑生物質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過加工、轉換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種資源。
能源計裏範圍:
1.輸入用能單位、次級用能單位和用能設備的能源及載能工質﹔
2.―輸出用能單位、次級用能單位和用能設備的能源及載能工質﹔
3.用能單位、次級用能單位和用能設備使用(消耗〉的能源及載能工質﹔
4.用能單位、次級用能單位和用能設備自產的能源及載能工質﹔
5.用能單位、次級用能單位和用能設備可回收利用的余熱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