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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族有哪些風俗?

家庭

苗族普遍實行以父系為中心的小家庭制。家庭成員以兩代或三代同住者多,四代以上同住的極少。多數是兒子結婚以後,即與父母分居另立家庭。父母多同幼子或自己最心愛的兒子壹起生活。

在家庭中,男性家長有較大權力,女性家長其次,成年子女有“參議”權。家庭財產只有男子才有繼承權。分居時,除留壹份給父母作“養老田”外,其余由兒子繼承。兄弟多的實行平均分配。沒有長子(或幼子)繼承制。有些地方前妻長子可多分點,但沒有形成制度。女子沒有繼承權。有的地方,如黔東南地區的部份苗族中,對未出嫁姑娘也分給小部份田產,供其作生活開支,叫“姑娘田”,由其同住父母或兄弟掌管,但姑娘出嫁後,便無權享受,也有的要到姑娘死後才收回。贅婿有財產繼承權。寡婦若不另嫁,也可繼承亡夫家產,如果轉房,則由原夫兒子繼承。

苗族直系親屬與旁系親屬關系,壹般比較親密,僅有程度輕微的親疏之分。他們組成壹個家族,守望相助,貧困相扶持。在家族同輩成員中,不分直系旁系,不計親疏遠近,皆以兄弟姐妹相稱。對與父輩者,均以叔伯父母稱呼。對與祖父同輩的人,均以祖父或祖母稱呼。對祖父以上的輩份,概以老祖父、老祖母呼之。對下輩,壹般是直呼其名。

苗族很講究家教家規。對父母要孝敬,對兄弟姐妹要友愛,尊重長輩,愛護晚輩,是傳統美德。叔嫂之間不可越倫。長輩不能對兒媳、孫媳開玩笑。晚輩不能在長輩前面戲耍輕浮。

苗族家族內部聚合力很強。在日常生活中,互相間比較關心。若某家有重大困難,則舉族相助;有貧困無衣者,全族極力扶持。相互相若發生紛爭,小事則批評勸解,大事則由族中有威望者召集族人公議處斷。家族中,團結對外的觀念也很強。

苗族家族過去都有自己的姓氏,即苗姓。它起源於古代氏族,壹般稱為某某支或某某分支。有的支以其首領名字命名,有的支以地名、動物名命名。為了便於追敘族譜,個人取名時多采用父子連名制,按連名順序上溯,就可追溯到本家族的起源。父子連名是子名在前,父名在後,也有個別加連祖父名,如父名保,子名巖,即取名巖保。如祖父名裏,連起來就成了巖保裏。這是壹般直系血統成年人的正式取名法,小兒取小名不在此列。安順地區取名很隆重,要到藏有神鼓的人家舉行儀式,並辦招待,於席間取名。紫雲地區取名要辦盛大宴席,用很多四方高桌相連,從堂屋壹直擺到屋外院子,本家族坐壹邊,嶽父家族坐另壹邊。邊吃邊議。取名以吉祥為利,但不能與雙方家長長輩之名雷同。

婚俗

古代多是男女雙方通過唱歌建立感情,結為良緣,不須經過父母同意。結婚也是男女雙方自主完成,雙方家長只臨時加贊助或事後認定,可謂自由自主。如約定地點,於五月端午節由男女將女方接到家中成親。結婚生子以後,夫妻關系才算完全確立,始由丈夫陪同妻子帶著禮物拜見嶽父嶽母。

黔東南地區以“遊方”為男女交際的主要形式,許多村寨都有“遊方坡”、“遊方坪”作為固定的男女社交場所。若離開這個場所去“遊方”,就會被人看作是傷風敗俗,而受到懲罰。黔西北未婚男女多在白天“跳花”結識後,晚上再唱歌、密談,所以又叫“踩月亮”,或叫“跳月”。通過接觸,若雙方情投意合,即可定下終身。隨即叫男方家長請媒人到女家撮合,叫做“定親”。

結婚壹般多在十月秋收完畢後舉行,也有延至第二年的正、二月間舉行的。即農閑季節,具體日期則擇吉而定。結婚時由男方到女家迎娶,女方母親和姐妹陪同,親人護送,新娘打傘步行。但黔西北壹帶興騎馬,松桃等地新娘則坐轎。結婚宴客期間,新娘妝著艷麗,行止端莊,不茍言笑。而新郎的穿著卻極為平常,頗不顯眼。黔東南多數地區苗族結婚時,新郎壹般不在前來祝賀的親友面前露面。在結婚宴客期間,新娘只與其送親的姐妹或小姑伴宿,散客時就回娘家去了。這種現象,很可能同母權制的遺俗有關。

黃平、施秉、凱裏的苗族婚禮別具特色:男女雙方決定結婚後,男方先找三五個要好的男友到女家去接新娘;新娘也請幾位相好的姑娘陪同,壹齊來到男家男家父母則殺雞熱情款待,表示歡迎。寨上青年男女也來慶賀。三天以後男家才請人到女家報喜。女方父母如若同意,就以酒肉招待,***商女家宴客所需的肉、米、酒數量,並將繡花衣裙和首飾托來人帶給姑娘。第十三天,才是男方正式請客的日子,並於當天組織人送姑娘回門,女家則以酒肉盛情招待。至此,婚禮才算結束。散客時,主人要在村口擺上若幹酒壇,攔客人敬酒,客人必須唱歌答謝,不善唱者則被罰酒,否則不能放行。

在黔南和黔東南部份地區,婚禮結束後,新娘即回娘家常住,直到農忙或夫家有事派人來接才到夫家暫住。如此二三年,才長居夫家。

在許多地區苗族中,還程度不同地存在著姑表婚習俗,即舅舅有取外甥女為兒媳的權利,稱為“還娘頭”。壹般是娶長甥女或被看中的某個女兒,不論女方願意與否,都須服從,謂之“舅家要,跑不掉”。如若外嫁,須備壹份重禮送給舅家,叫“還娘錢”。而清鎮、修文、畢節部份苗族的姑表卻相反:不是舅舅的兒子娶姑媽之女,而是姑媽的兒子有權娶舅舅的女兒,叫做“侄女趕姑媽”。

在苗族中,離婚比較自由。壹般是先提出離婚者給對方以賠償。若是男方先提出離異,除不得向女方索取“定親錢”外,還要另交壹筆“賠禮錢”。若是女方先提出離異,則須付給男方的“定親錢”和所花的“婚禮費”以後,才可另婚另嫁。

寡婦在大多數地區有再嫁自由。民間習慣是“先內後外”。兄死而弟未娶者,弟有權娶嫂,略帶強制性,如女方堅決不同意也可外嫁。弟死而兄鰥居者,兄亦可娶弟媳,但不能強迫。這種婚姻,俗稱“轉房”,但僅限於同胞兄弟之間。寡婦“轉房”,其未成年子女由轉房丈夫撫養,若系另嫁,可發帶走繈褓中的嬰兒,產業由伯叔照料;迨至長大後,男的須回原來的家族裏,女的聽其自願。

苗族婚姻有許多限制,最大的禁忌是同姓、同宗不婚,否則會被看作是亂倫。這種性氏概以苗性為準,漢姓不起作用。但有的地方苗姓失傳,也以漢姓為準。部份地區由於異性很少,本姓子孫太多,尋找配偶困難,不得不將本姓遠宗支系另立姓氏,與近宗支系“破姓開親”。

喪葬

苗族喪葬形式,在歷史上很復雜。見於記載的有洞葬、懸棺葬、土葬、樹葬等數種。

洞葬:即人死入棺之後,要把靈柩停放在天然的溶洞裏。這類葬法主要流行於惠水、龍裏、貴定、平塘、都勻、獨山、羅甸、平壩、長順、紫雲、望謨等縣的部份苗族中。近幾年來在民族考古研究中發現了這類葬法的大量遺址。洞內靈柩從魏晉南北朝起到明清兩朝止,歷朝皆有,以唐宋至明代的為最多,但遲至明清時期方有記載。長順縣交麻鄉的天星洞,平壩縣的棺材洞,是其中幾大大型的洞葬群,除朽榻不可計數外,可辯認的靈柩在百具以上,多的達五百余具乃至千余具,而且都是頭東腳西方向陳列。這類葬式今已絕跡。

懸棺葬:即人死入棺後,把靈柩存放在懸崖絕壁的縫隙中,或在懸崖上打洞插上木樁,將靈柩橫放於上。早在唐代,五溪地區就有這類葬式的記載。明代時黔中南地區苗族還普遍實行這種葬法。清代時逐漸減少以至消失。到抗戰前僅有個別人家保留這種習俗。

土葬:很早就有,有木棺,也有石棺(黔中地區)。葬式有順葬和橫葬兩類。橫葬是壹種極古老的葬俗,頭東腳西,過去主要流行黔西北、黔北、川南的苗族中,現在還有部份人家采用這種葬式。

樹葬:是人死後用樹皮包起來裹起來掛在樹上,這在《隋書.地理誌》有記載,今大部份地區已絕跡,僅個別地區對非正常死亡者采用。

老人臨終時,壹般要燒“落氣錢”,有的要放在火塘邊落氣,這顯然是受了漢族的影響。人死後壹面以鳴槍、放炮為號,通知全寨;壹面派人通知舅家及親朋。還要給死者剃發、沐浴,換上壽衣,停屍於堂屋中,供親屬吊唁。惠水地區要把屍體停放在竹席上,掛於堂屋中柱橫梁上,離地五六尺。這可能是古代懸棺葬的壹種變異。

停葬期間,親人親族都來哀悼,婦女的“哭喪”尤為哀慟,全村全寨的婦女,即使與死者毫無戚族關系,都要集體前來哭喪,極盡悲痛之情。旁產的男從無論老少,也感動得嚶嚶而泣。

屍體入棺前,黔東南地區要將幾錢碎含於死者口中,作為死者靈魂回東方故土的“路費”,稱為“買水錢”。

在停喪期間還要請祭司給死者“開路”,交代亡魂去處,從開天辟地講到伏羲兄妹造人煙歷述祖先來源和遷徙經過,要亡魂隨著祖先遷來的路線按站逆行,回到本民族發祥地的東方故土,和祖先亡靈歡聚。

出喪時,孝子拿著弓箭或刀劍在送喪隊伍前面“開路”。意在表示祖先是辟山開路,披荊斬棘、除魔隆怪而來,所以老人亡故,亦要為其掃除障礙,使亡魂能順利回到祖先故地。

墓地壹般是請風水先生選定。黔東南地區有的是葬在家族公墓裏,有的不擇地。葬具普遍用木棺。葬式主要是順葬,即頭朝山梁上方,腳朝下方。望謨、羅甸壹帶還保持了頭朝東方的古俗。

婁順地區部份苗族還有“停喪待葬”的古俗,即靈柩出喪停放在山中數年以後才入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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