翠屏區人民政府負責李莊古鎮保護的具體工作。
李莊古鎮景區管理機構、翠屏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李莊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李莊古鎮保護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翠屏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李莊古鎮保護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李莊古鎮保護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統籌協調李莊古鎮保護利用。第七條 市、翠屏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李莊古鎮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保護相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投資或者捐贈等方式參與李莊古鎮保護。投資或者捐贈所得資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挪用。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李莊古鎮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李莊古鎮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第九條 市、翠屏區人民政府對在李莊古鎮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十條 翠屏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編制李莊古鎮保護規劃,並按照程序報請批準、備案。
李莊古鎮景區管理機構應當配合翠屏區人民政府做好李莊古鎮保護規劃編制工作。第十壹條 依法批準的保護規劃不得擅自修改。
確需修改的,翠屏區人民政府應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
修改後的保護規劃,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第十二條 依法批準的保護規劃應當嚴格實施。
李莊古鎮保護範圍內的新建、改建、擴建、拆除等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要求,並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相關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征求文物主管部門和李莊古鎮景區管理機構的意見。第十三條 李莊古鎮核心保護區內,除實施李莊古鎮保護規劃項目以及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服務設施建設外,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
新建、擴建必要基礎設施、公***服務設施,應當與古鎮歷史風貌相協調。
李莊古鎮核心保護區內傳統街巷應當沿用原有名稱,原有空間尺度不得改變。第十四條 翠屏區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李莊古鎮景區管理機構制定李莊古鎮建設控制區建設項目負面清單,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李莊古鎮建設控制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應當合理控制建設用地容積率,在色彩、體量、高度等方面與古鎮歷史風貌相協調。第十五條 李莊古鎮保護範圍內已建成的妨礙視線通廊的多層、高層建(構)築物和破壞歷史風貌的建(構)築物,應當依法有計劃予以降層改造或者拆除。第十六條 翠屏區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李莊古鎮景區管理機構制定李莊古鎮修繕規範,對李莊古鎮保護範圍內建(構)築物的形態、色彩、體量、高度、結構、材質、施工工藝等作出規定。
制定修繕規範應當廣泛征求專家、社會公眾的意見。
李莊古鎮保護範圍內的修繕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和修繕規範。第十七條 李莊古鎮保護範圍內歷史建築的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合理使用歷史建築,承擔日常保護或者修繕義務。
國家所有的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由李莊古鎮景區管理機構和李莊鎮人民政府負責修繕和維護。
非國家所有的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由所有權人負責修繕和維護,翠屏區人民政府可以給予資金補助或者引導社會資金參與維修。歷史建築有損毀危險,所有權人不具備修繕維護能力的,翠屏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進行保護。
對歷史建築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築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應當經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規劃、文物主管部門批準,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