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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達斡爾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

第壹條 為了保護、搶救、挖掘、傳承、弘揚達斡爾民族民間傳統文化,培育民族文化產業,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以下簡稱自治旗)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達斡爾民族民間傳統文化是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的有機組成部分,凝結著達斡爾民族的智慧結晶和文化獨特性。

本條例所稱的達斡爾民族民間傳統文化包括:

(壹)達斡爾民族的語言;

(二)傳統口頭文學;

(三)傳統表演藝術、音樂、舞蹈、美術、雕塑,包括魯日格勒、烏春、紮恩達勒、木庫蓮等;

(四)傳統醫藥、醫術;

(五)傳統禮儀、節慶、慶典,包括阿涅、卡欽、霍烏都日、斡包節等;

(六)傳統體育競技、棋類、遊藝等民俗活動,包括貝闊、圍鹿棋、射箭、扳棍、摔跤、頸力等;

(七)傳統手工藝技能及制作技藝;

(八)原始宗教活動中的優秀文化內涵與形式部分;

(九)與以上八項內容相關的原始資料、實物和場所,包括集中反映達斡爾族民俗的生產生活場所、器具和飲食;

(十)在長期的漁獵生產生活中,所形成的與之相關的傳統文化與習俗;

(十壹)自治旗境內具有歷史意義和文化內涵的城鎮、鄉村、河流、山川、湖泊等自然景觀與人文景觀名稱;

(十二)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家譜、碑文、圖案、圖片、手稿等;

(十三)達斡爾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其他表現形式。第三條 自治旗行政區域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條 自治旗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達斡爾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和管理工作。第五條 達斡爾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工作,堅持以政府為主導、全社會***同參與的原則;堅持保護為主、深入挖掘、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原則。第六條 自治旗人民政府應當將保護和傳承民族民間傳統文化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專門保護機構,推動保護和傳承達斡爾民族民間傳統文化工作。第七條 自治旗人民政府應當將達斡爾民族民間傳統文化工作經費列入本級地方財政預算,用於下列項目:

(壹)達斡爾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普查;

(二)瀕危達斡爾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發掘和搶救;

(三)達斡爾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傳承和傳播活動;

(四)達斡爾民族民間傳統文化重大項目的研究;

(五)達斡爾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珍貴資料、實物的征集和收購;

(六)達斡爾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宣傳和教育;

(七)對開展保護和傳承達斡爾民族民間傳統文化工作中有經濟困難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資助;

(八)達斡爾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和傳承的其他重大事項。第八條 自治旗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達斡爾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和傳承。第九條 自治旗加強從事達斡爾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工作的隊伍建設,培養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研究、傳承等各類專門人才,支持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開展達斡爾民族民間傳統文化傳承活動。第十條 自治旗人民政府表彰和獎勵在達斡爾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第十壹條 自治旗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對自治旗境內的達斡爾民族民間傳統文化進行普查、確認、登記,運用文字、錄音、錄像、數字化多媒體等方式,對達斡爾民族民間傳統文化進行真實、系統、全面的記錄、存檔和備案。第十二條 自治旗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和達斡爾民族研究會等社會組織,依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有關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工作。加強達斡爾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交流與協作,***同保護開發達斡爾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第十三條 對列入國家、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達斡爾族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所涉及的建築物、場所、遺跡及其附屬物,自治旗人民政府應當劃出保護範圍,作出標誌說明,建立專門檔案,並在城鄉規劃和建設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護。第十四條 自治旗人民政府建立達斡爾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單位確定和命名制度。

申請命名達斡爾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的,應當在媒體上進行公示,征求公眾以及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專家學者的意見。確定和命名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後,應當於十五日內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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