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的職能是審計自身所具有的內在功能。在我國壹般認為審計具有以下職能:
(壹)經濟監督職能。經濟監督是審計的基本職能,它主要是指審查單位的經濟活動是否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本單位各項規章制度;督促有關經濟責任者忠實地履行經濟責任,揭露其違紀、違規和損失浪費行為。
(二)經濟鑒證職能。審計的經濟鑒證職能,是指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及其他經濟資料進行檢查和驗證,確定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是否真實、公允、合法、合規,並出具書面證明。
(三)經濟評價職能。是指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的經濟資料及經濟活動進行審查,並依據壹定的標準對所查明的事實進行分析和判斷,肯定成績,指出問題,總結經驗,尋求改善管理、提高效率和效益的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