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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述宋代司法制度是如何體現矜恤思想的

論述宋代司法制度體現矜恤思想的案例如下:

在矜恤思想的影響下,宋代建立起諸多有利於保障司法公正的制度,用以調整司法機關之間的關系。如在刑事審判中,於犯罪嫌疑人招供前後,分別實行鞫讞分司制和翻異別勘制。

翻異別勘制,指在訴訟中犯罪嫌疑人推翻原來的口供,事關重大案情,壹般由另壹法官或其他司法機關重審的制度。別勘分為“別推”和“別移”兩種。“別推”是更換法官審理。孝宗乾道四年(1168年)定制,犯罪嫌疑人經提刑司差官或親自審問後仍翻異者,依次由本路的轉運司、提舉常平司和安撫司推勘。

若其仍然伸冤,交由鄰路再次審問。如再翻異,由後勘官開具包含犯罪嫌疑人前後所招及翻異緣由的文書,申取朝廷指揮。“別移”為原審機關內由壹個部門移送至另壹部門重審,如開封府下設左右廳和左右軍巡院,“囚自翻變者,並移司別勘,左軍則移右軍,右軍則移左軍,府司亦然”。

鞫讞分司制即審訊權與檢法斷刑權分離,分別由不同的官員擔當的訴訟審判制度。負責審訊的機關為“獄司”或“鞫司”,負責判決的機關為“法司”或“讞司”,二者各司其職、不相越權。宋朝自中央到地方的司法機關均實行鞫讞分司制。

州級司法官員中,錄事、司理、司戶參軍掌管分典獄訟,司法參軍負責檢定法律。元豐改制後,中央司法機構中“始以大理兼治獄事,後刑部如故,然而大理少卿二人,壹以治獄,壹以斷刑。刑部郎官四人,分為左右,左以詳核,右以敘雪”。

翻異別勘制與鞫讞分司制在宋代的實行,有利於遏制司法官吏擅權,進而減少刑獄冤濫,矜恤之義即在其中。南宋大臣周林認為,“獄司推鞫,法司檢斷,各有司存,所以防奸也”。

宋朝簡介

宋朝(960年-1279年)?[133]是中國歷史上承五代十國下啟元朝的中原王朝,分北宋(960年-1127年)和南宋(1127年-1279年)兩個階段,***歷十八帝,享國三百壹十九年。

宋朝是中國歷史上商品經濟、文化教育繁榮的時代。這壹時期,政治相對開明,農業發展,商業和城市繁榮,社會變化,儒學復興後形成程朱理學,科技發展迅速,宋詞興盛,書法、繪畫藝術也取得很高的成就。

有學者推算,1000年宋朝GDP總量占當時世界經濟總量的22.7%,1124年的宋朝人口總數則達到1億2600萬。有學者稱贊“華夏民族之文化,歷數千載之演進,造極於趙宋之世”,西方與日本史學界中也有提出宋朝是中國歷史上的文藝復興與經濟革命時期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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