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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農用地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 為促進全縣農業產業化、現代化,實現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加快產業結構調整進程,促進設施農業健康有序的發展,根據相關文件,制定該規定。設施農業用地指直接用於經營性養殖的畜禽舍、工廠化作物栽培或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及晾曬場用地,具體分為生產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

法律依據:《設施農用地管理辦法》

第三條 申報審批

設施農業及其附屬設施用地由使用者提出申請,經鄉(鎮、區)政府審核後,報縣政府審批。其程序是:

(壹)使用者申請並提供:1、用地申請書,包括項目名稱、地點、面積;2、擬定建設方案,包括投資規模、資金落實;3、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合同(村委會簽章);4、占地平面布置圖;5、申請審批表。

(二)鄉鎮審核:鄉鎮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所有設施農業用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的組織及審核,符合鄉村建設總體規劃,統壹審查其圖紙、設計、布局。符合用地要求的,鄉(鎮、區)政府統壹將有關資料呈報縣政府主管部門。

(三)縣政府審批:各鄉鎮審核上報的各類設施農業及其附屬設施用地,由農業部門審核其設施建設的必要性與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調整的必要性與合理性,以及使用者的經營能力及流轉合同的合法性。住建部門審核其符合城鄉建設規劃。國土部門審核其合理性,合規性及用地協議,占用耕地的,要重點審核其落實補耕並收繳土地耕墾費後報縣政府審批。

設施農業及其附屬設施用地審批後,鄉(鎮、區)政府具體監督設施建設和用地協議的實施,住建部門頒發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國土資源部門做好土地變更調查、登記和臺帳管理等相關工作,農業部門做好土地承包合同變更和流轉合同備案、登記等工作。

國有農場的農業設施建設與用地,由農場提出申請,經農場主管部門初審後,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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