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新型合作醫療制度的治理結構,使之有效?下面力圖通過對上述問題的研究,重新定位新型合作醫療制度的發展方向。
壹、我國傳統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治理結構
(壹)傳統合作醫療制度的緣起和演變
在建國初期,嚴峻的國內外政治經濟形勢,對國家安全構成了巨大的威脅,出於對國防軍事的考慮,模仿前蘇聯模式施行重工業超前的發展戰略就成為必然。但我國經濟發展水平較低,工業基礎薄弱,農業剩余產品是國家工業化的主要原始資本,國家有而且只有通過工農業產品交換剪刀差方式從農村汲取經濟剩余來推動工業化。因此,為全面推進工業化,建立了以戶籍制度為代表的城市壁壘,通過戶籍所對應的票證體系把生產和生活資源滯留在城市中,同時,進壹步推進二元經濟和社會結構,導致城鄉經濟社會運作機制有根本上的差別,在資源較為短缺的情況下,特別是工業化的取向使保護工業部門的勞動力成為了整個公***政策的首選目標和價值定向。[2]國家在福利分配上有針對性采取了城鄉有別的福利提供原則,即從50年代初開始,我國逐步建立了與計劃經濟相適應的醫療保障制度,由國家向城鎮公有單位機構提供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福利。而缺乏醫療保障的農民開始采取自發的互助形式來解決農村缺醫少藥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