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征收與拆遷補償條例》,房屋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選定。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不滿意的,可以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評估結果仍不服的,可以申請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專家委員會進行鑒定。被征收人仍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看起來正常的流程是這樣的,但是通過分析《征收與拆遷補償條例》的規定,我發現這個矛盾的焦點與其說是對評估結果的不滿,不如說是對房屋評估機構的焦慮。房屋評估機構作為第三方能否保持中立態度,進行客觀評估?雖然按照規定,房屋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選定,但委托房屋評估機構的委托方竟然是作出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支付評估費的也是市、縣人民政府。怎麽會有這樣的矛盾?俗話說“拿人錢財替人消災”,如果作為征收方的市、縣人民政府為了減少拆遷補償的費用,向評估機構施壓,故意壓低評估價格,房屋評估機構怎麽能抗命呢?尤其是在被征收方的行政管轄之下,更不會玩火。這會產生什麽後果,而這樣的後果壹直在中國的土地上發生著。所以我認為,雖然現有的房屋征收拆遷補償條例已經有了很大的進步,但是從程序上來說,還是很難保護被征收方的利益。因此,我建議被征收方盡量選擇不在本行政區域管轄的房屋評估機構,在選擇房屋評估機構時盡量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幹預,這樣才有可能得到公正的評估結果。另外,我建議修改現有規定,將房屋評估機構的委托主體由作出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改為由被征收人委托。至於房屋評估費,完全是彈性的。政府通過提高拆遷補償費,讓被征收人平均分攤,從而徹底切斷房屋評估機構對市縣政府的奶源依賴,從而做出更加公正的評估結果。那麽有人會問,房屋評估機構會偏向被征收方嗎?我認為可能會發生,但是為了保護公民的私權,是必須的。面對龐大的國家機器,利大於弊是合理而明顯的。當然,這個想法能否實現,還要看權利和利益的博弈結果。我們這壹代人只能在保護民權和建設法治的道路上前進。(張永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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