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查處無照經營辦法》規定的調整,對無照經營要嚴格依法查處,但也要充分註意滿足群眾生產生活的合理需求,為創業創新營造良好的政策氛圍。
壹是放寬非無證經營的經營範圍,鼓勵社會投資創業,激發市場活力,為地方人民政府因地制宜靈活創新管理預留制度空間。下列經營活動不屬於無證經營: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點銷售農副產品、生活用品,或者利用自己的壹技之長從事依法不需要許可的勞動活動。
二是強調監督、引導、管控調整,避免完全禁止的簡化執法。《辦法》明確規定,偵查部門應當堅持偵查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具備法定申領許可證條件、經營者有繼續經營意願的,應當督促和引導其依法申領相應許可證。
三是法律、行政法規對無證經營的處罰沒有明確規定。鑒於其社會危害性較小,《辦法》適當減輕其法律責任,停止沒收工具,降低罰款數額。
擴展數據:
新《辦法》明確,經營者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經營活動的,由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的部門查處;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查處。
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由工商部門依法查處。對未依法取得許可和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依法查處無照經營行為。
百度百科-查處無證無照經營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