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鐵辦字第53號1981年1月13日)
第壹章總則
第1條為了建立和完善科技檔案工作,完整保存和科學管理鐵路科技檔案(以下簡稱鐵路科技檔案),充分發揮鐵路科技檔案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積極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檔案工作條例》的規定,結合鐵路系統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鐵路科技檔案是在鐵路運輸、生產技術、基本建設、科學研究等技術活動中形成的,具有利用價值的,按照歸檔制度歸檔並集中保管的科技文件和資料。主要形式有:圖片(含底圖)、圖表、文字材料、計算材料、膠片(片)、照片等。
鐵路科技檔案的種類有:
1,鐵路運輸檔案;
2、生產技術文件;
3、基本建設文件;
4、科學技術研究檔案;
5.設備和儀器文件;
6.鐵路標準文件。
第三條鐵路科技檔案是鐵路運輸生產、建設和科學研究等技術活動的歷史記錄,是鐵路職工勞動和智慧的結晶,是現代鐵路運輸、產品制造、基本建設、科學研究和設備維修的基礎和必要條件,是國家的寶貴財富。因此,鐵道部、鐵路局、工程局、設計院、規劃院、工廠、鐵路科研院(所)、鐵路院校(學校)和有科技檔案的基層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必須建立健全科技檔案工作,實行科技檔案的集中統壹管理,保證科技檔案的完整、準確、系統、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條鐵路科技檔案工作是壹項特殊的事業,是鐵路企業技術管理的組成部分。各單位必須把科技檔案工作納入技術管理,加強領導。
第二章鐵路科技檔案的管理體制和領導關系
第五條鐵路科技檔案工作實行統壹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鐵道部對部屬局、廠、院、校的科技檔案工作實行統壹領導和管理。下屬局、廠、院、校對員的科技檔案工作應統壹領導和管理,並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和措施。
第六條鐵道部檔案管理處是鐵道部管理全路檔案工作的職能機構。負責制定檔案管理制度、規劃、計劃和措施,總結交流推廣檔案工作經驗,培訓檔案幹部,對鐵路系統各單位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七條鐵道部檔案館的主要任務是:
1.按照鐵道部規定的入館範圍和方式,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鐵路系統的科技檔案和文獻;
2、根據需要,編制檔案檢索和利用工具,編纂專題材料和鐵路史料;
3.負責全路檔案的縮微工作。
第八條各直屬局、廠、院、校應設立直屬科技檔案管理機構,在總工程師領導下,統壹管理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科技檔案工作。
第九條各單位必須根據需要確定科技檔案部門的人員數量,並根據人員數量配備得力的幹部。從事檔案工作的科技人員是技術管理幹部,應保持其技術職稱,享受與其他科技管理人員同等的待遇和晉升。
第10條各單位應積極創造條件,采取措施,加強科技檔案隊伍建設,培養本系統科技檔案人員,不斷提高檔案業務水平。
第11條所屬單位科技檔案管理機構的任務:
1,負責起草本單位科技檔案管理實施辦法;
2、負責對下屬單位的科技檔案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
3、負責科技檔案的以下工作:
(1)收集、整理、保管、統計本單位的科技檔案;
(2)積極開展科技檔案利用工作,編制各種檢索利用工具,編寫參考資料;
(3)監督和協助本單位有關人員正確整理需要歸檔的科技文件材料;
(4)負責組織和承擔科技檔案的鑒定和銷毀工作;
(五)組織和監督科技檔案的檢查、修訂和補充;
(6)負責向鐵道部檔案館錄入科技檔案;
(七)監督和指導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積累、整理和歸檔;
(8)負責科技檔案的復印;
(9)負責科技信息工作。
第三章科學技術文件材料的形成和歸檔
第12條鐵道部主管專業局、直屬單位在制定有關規章制度時,應當明確規定必要的科技文件資料的組成和內容、形成和積累、歸檔和立卷。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積累、立卷、歸檔應納入有關部門和科技人員的職責範圍、工作程序和崗位責任制。沒有完整準確的科技文件材料的歸檔,任務就無法完成。
第13條各設計、施工和基本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認真積累和繪制設計、施工和竣工的技術文件和資料。基本建設項目竣工後,工程部(建設單位)應及時整理、編制和移交完整、準確、優質的竣工文件和圖紙。移交驗收時,必須移交完整、準確、優質的竣工圖。特殊情況下,竣工圖的移交日期可由雙方商定。屬於進館範圍的竣工圖,應繪制竣工圖。有背景圖的竣工圖應移交給用戶(鐵路局和工廠)保管和使用。
第14條各單位應參與每壹項科研成果、試制產品、基建項目的鑒定驗收,對移交、歸檔、入庫的科技文件資料進行審查驗收。
第15條本任務完成後,各科研、產品制造、工程設計、基建設備安裝的責任人員或技術部門,必須將形成的科技文件資料收集完整,核對準確,按有關規定整理,形成保管單位(卷、冊、袋、箱),及時向本單位科技檔案管理機構歸檔。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歸檔副本的數量。
對歸檔的檔案,應書寫檔案封面,卷後附參考表,並填寫卷內內容。每個項目的檔案可以由壹個保管單位或幾個保管單位組成。每個存儲單元的文字資料和圖紙的折疊尺寸為297×210 mm
檔案歸檔時,應辦理歸檔手續,由檔案員編制檔案移交目錄壹式兩份,交接時雙方在移交目錄上簽字。
第16條所有歸檔的科技文件材料應字跡工整,圖像清晰,對比度好,膠片質量優良,有利於長期保存。進館科技檔案的材料和質量必須保證優良,避免用復寫紙、鉛筆和圓珠筆書寫。
第17條鐵路科技檔案的歸檔範圍:
1.鐵路運輸檔案:鐵路運輸組織、計劃、指揮中形成的列車運行圖、列車運行時刻表、列車編組計劃、機車交路圖。
2.生產技術檔案:機車車輛、通信信號、大型機具、橋梁等設備的試制、試驗、新建、改造和修理過程中,作為設計、制造、試驗、試制、修理和鑒定依據的設計圖紙、規範、計算、記錄、條件、規範、工藝文件、工藝設備和文件資料。
3.基本建設檔案:鐵路線路、車站、路基、地質、樞紐、橋梁、隧道、涵洞、通信、信號、供水、排水、電力、工廠、住宅、文化福利設施及機車、車輛和主要客貨運輸設備的新建、改建、擴建、大中修、勘測、設計、施工和竣工驗收過程中,形成的路網規劃、設計意見、選線(廠)報告、初步設計、技術設計、施工設計、施工記錄、竣工圖、交接驗收報告、技術總結以及文件、圖紙、規範等文件和資料
4.科學技術研究檔案:在科學研究、實驗、技術交流、應用、考察、合作、技術革新、技術革命、發明創造、教學研究和鐵路出版中形成的科技成果、報告、計劃、大綱、任務書、論文、著作、專刊、記錄、總結以及作為基礎的文件材料。
5.設備和儀器檔案:生產建設、產品制造、研究試驗、計量測試、維修所購置、進口、安裝、使用和儲備的機械動力設備、儀器和非標準設備的圖紙、規範、規程、規範、記錄等科技文件和資料。
6.鐵路標準檔案:鐵路產品標準、技術標準(部頒標準、企業標準的專業標準)和鐵路工程建設標準(標準圖、總圖、參考圖)設計中產生的任務書、規範、設計圖紙、計算書和審批鑒定文件。
援外項目檔案的歸檔範圍也應比照上述內容。
暫停工程的科技文件和資料,應由有關技術業務部門或技術負責人整理,送本單位檔案部門妥善保管。
第18條各單位在設計、施工、制造中采用的鐵路標準,應當作為本單位的科技檔案歸檔。但在每個基礎設施和產品項目的檔案中,不壹定要附上,只需在每個項目的目錄中,註明其名稱、編號和編制日期即可。
第19條科學技術研究中形成的所有科學技術文件材料,無論成功的項目、不成功的項目、停止的項目,均應歸檔。
第二十條幾個單位承擔同壹任務時,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由主辦單位歸檔。合作單位只對其承擔的任務的相關部分進行備案,並向主辦單位提供相同的復印件。
第21條科技文件材料的歸檔時間按照工作程序,可以分批、分階段歸檔,也可以在所有科技文件材料形成後壹次性歸檔。壹般情況下,科研檔案應在每次科研任務完成或停止後歸檔;基建檔案應在每個工程或階段竣工移交驗收後歸檔;生產技術文件應在每件產品定型或批量生產後歸檔;每臺設備和儀器使用或安裝後,應歸檔設備和儀器檔案;鐵路標準檔案和鐵路運輸檔案應在每個項目批準後歸檔。
第四章鐵路科技檔案進館範圍和方式
第二十二條各直屬單位應按規定的時間和方式將重要科技檔案交鐵道部檔案館保管和利用。博物館的具體範圍見附件壹。
第二十三條科技檔案應當有明確的設置。其中,圖紙,有底圖的,應隨入館檔案壹並送檔案室,檔案室及時將整套檔案翻拍復制成膠片,底圖交回原單位保管和利用。
有條件的單位可將入館範圍內的科技檔案翻拍、復制成質量較好的35毫米打孔膠片。檔案館應當根據共享和利用的需要制作多份副本。
錄取的單位和時間如下:
科學技術研究檔案,在各種科研項目研究成功並經審查鑒定批準後,由研究單位歸檔。
包括設計部分在內的基本建設檔案,應在每項工程竣工後由設計單位錄入。已完成的部分,由工程(建設)部門在工程移交驗收的同時,按入館範圍移交給相關接收單位(鐵路局、工廠,下同)。接收單位負責收集各施工單位的全部工程竣工圖紙和竣工文件,按規定整理後移交鐵道部檔案館。大修理、檢查和補充系統完成後,由大修理、檢查和補充系統單位(鐵路局和工廠)進入保養、大修理和補充系統。
生產技術檔案由主導制造廠(或集中工廠)在每件產品定型或批量生產後錄入。
設備和儀器檔案壹般不歸入檔案。但卻是全套的設備和儀表檔案都是國產或者進口的先進技術。如果用戶認為有必要,也可以由用戶復制到庫中。
鐵路標準檔案,經鐵道部批準,由編制單位或歸口單位錄入。
第二十四條科技檔案進館,由負責進館的單位填寫檔案目錄和檔案移交目錄壹式三份,並按科研、工程、產品等項目編寫簡介,簡要說明各項目檔案的概況和完整程度。交接清點完畢後,辦理交接手續,雙方在交接目錄上簽字。
第五章鐵路科技檔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五條科技檔案室或者檔案室應當對接收歸檔或者入館的科技檔案及時登記、整理,並根據專業工作特點和科技工作程序以及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規律進行分類編目。
科技檔案的分類必須維護科技檔案之間的關系,便於科技檔案的保管和利用。壹個科研項目、壹個工程、壹個產品、壹臺設備和壹套標準所形成的科技檔案,應單獨整理在壹起,不得相互混淆。同壹項目的文字資料和圖紙應放在類似項目中,不能分開。
科技檔案的編號應與分類排列相壹致,做到科學、適用、簡便。漢字或漢語拼音字母用於生成字符,阿拉伯數字用於編碼。
第二十六條科技檔案歸檔後,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由移交備案單位的有關科技人員負責,但必須履行壹定的審批程序。
第二十七條科技檔案必須存放在專門的庫房,並有防盜、防火、防潮、防蟲防鼠、防塵、防曬、防震的措施。庫房應與易燃、易爆、易染等物品隔離,嚴禁使用不防潮的地下室作為庫房。存放紙質文件的倉庫應保持適當的溫度和相對溫度。
第二十八條科技檔案的保管,必須有專用的櫃、架和檔案盒,膠片(膠卷)檔案必須有專用的芯架和卡片櫃。35 mm膠片檔,每卷不超過30M,以吸潮紙箱包裝為宜。
第二十九條科技檔案庫房應當建立定期檢查制度。如遇特殊情況,應進行全面或重點檢查,並做好詳細記錄。發現檔案破損的,應當及時修復或者復制。管理人員調動時,應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單位撤銷、變更,或者建築物、構築物、設備儀器轉讓、產品變更,應當妥善整理檔案,根據工作需要和保證科技檔案完整的原則,經上級主管機關批準後,向接收單位辦理移交手續。
第31條科技檔案部門應當采用新技術、新設備,改善保管形式和條件,逐步實現檔案保管技術的現代化,提高利用效率。
第三十二條科技檔案管理應當平戰結合。鐵道部應當對科技檔案進館進行統壹安排,采取縮微技術和多套共享措施,確保特殊情況下重要科技檔案的安全。
第三十三條各單位新建或者增建保管科技檔案的庫房、設備和用品的費用,從企業事業單位的生產、科研或者業務經費中列支。新建單位還應建設符合要求的科技檔案庫房。
第三十四條科技檔案部門應當以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為中心,積極開展科技檔案的利用工作。按要求編制必要的檢索工具(目錄、卡片、索引)、參考資料和史料,及時提供科技檔案,為科技研究、生產和建設服務。既要保密,又要充分發揮科技檔案的作用,及時調整密級,擴大利用和交流範圍。
科技檔案部門應建立科技檔案利用制度。借閱、復制和提供必須經過批準和檢查。
第三十五條借閱科技檔案的人員應當保持檔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得出借、拆卸、塗改、替換、損毀、丟失或者泄露。檔案員應對歸還的檔案進行詳細的檢查和註銷。壹般情況下,進館的科技檔案只能在檔案館閱覽、復印、復制使用。除經批準的復制和修改外,歸檔底圖壹般不得帶出科技檔案。
第三十六條各單位應當定期對超過保存期的科技檔案進行鑒定。已失去保存價值的科技檔案可以淘汰、銷毀。
鐵路科技檔案的保管期限壹般分為永久、長期(20年以上)和定期(15年以下)三種。科技檔案保管期限見附件二。
鐵路科技檔案的鑒定應在總工程師的領導下進行。鑒定時,必須對超過保管期限的科技檔案進行詳細檢查。銷毀科技檔案必須登記造冊,並經本單位領導批準。銷毀科技檔案時,必須指定專人負責,防止泄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各單位應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制定本單位的實施辦法或工作細則,並報部備案。
鐵道部過去頒發的有關辦法和規定,如與本細則不壹致的,壹律按本細則執行。
第三十八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條例發布前,已經形成、歸檔、入館的科技檔案,按照以前的規定執行。
(附件略)(中央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