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來清政府把這個棘手的問題交給了在山東鎮壓義和團立下汗馬功勞的袁世凱。袁世凱訓練過清政府的新軍,對西方軍警制度有壹定了解。因此,袁在接管天津之前,從自己的軍隊中挑選三千名士兵進行短期警察訓練,使他們熟悉警察職能,然後脫下軍裝,穿上警服,他稱之為“中國警察”。袁世凱在接收時,命令地方官員帶領三千警察局長向天津進軍,壹方面維持社會秩序,壹方面進行軍事警戒。歷史表明,八國聯軍當時無言以對,因為袁世凱派出的不是軍隊,而是維持治安的中國警察,與條約規定並不沖突。
由於有特警維持社會秩序,天津的社會治安壹掃過去的混亂局面,成為全國各省之冠。"西方人也對六個月沒有小偷感到驚訝."於是慈禧太後頒布法令,要求全國各地效仿袁世凱建立警察制度,使警察制度逐步普及。
地方警察系統的建立最終導致了國家警察系統的建立。1905年6月8日,清政府設立巡檢司,主管全國警務。巡檢司大臣(相當於現任大臣)是袁世凱的密友徐世昌,巡檢司侍郎(相當於現任副部長)是袁世凱的老部下趙秉鈞。這就是中國現代警察制度的起源。
2.光緒皇帝設立巡檢司的敕令
英、美、法、德、俄、日、意、奧等國對北京的占領,導致清政府首都公安機關癱瘓。當時,在盟軍的許可下,占領區的紳士和商人出面組織了壹個臨時公安機關,名為“安民辦事處”,壹個在東部,壹個在西部。其職責是招募巡邏,抓捕巡邏,維護行業治安。光緒二十七年(1901)夏,盟軍陸續歸還所占土地,撤出北京。因此,清政府在步軍和衙門設立了派出所,並在左右兩翼設立了警務室,與安民辦事處共同維護首都治安。同年8月,經光緒皇帝批準,成立善後協調巡察總局,下設十個分局。光緒二十八年(1902)四月,善後協調巡察總局改為工巡總局,行使維護首都地方治安的職責,這是我國警察制度建立的開端。同年,直隸總督袁世凱奏準後在天津試行巡檢局。光緒31 (1905)九月,為在全國建立集中統壹的警察系統,清廷在中央設立巡檢司,下設五部。隨後,史靜工業巡察總局改組為史靜內外城巡察警察總局,直屬巡察警察署。
3.天津市南區巡察總局派遣隊
1902年,清政府從八國聯軍手中接管天津後不久,天津的大街小巷不斷閃現中國士兵三三兩兩晃動的身影。他們脖子上掛著警哨,腰間佩著劍,到處巡邏...具有現代意義的“巡”字正式出現在中國,天津成為中國“巡”開始巡的第壹個地方。
南北警務部門在中國啟動新警務
袁世凱早在收復天津之前,就在保定創辦了警察總局和巡警學堂,並把下屬部隊組織成巡警,開始訓練,為接管天津做充分準備。1902接收天津後,袁世凱立即將從保定帶來的2000名巡警與天津都統衙原有的1000名中國巡警合並,成立警校“訓練巡警官兵”。
最初的巡邏警察總部相對簡單,其管轄範圍僅限於程響和北運河以南的附近地區。不久,袁世凱在天津北部設立了巡察總局,主要管轄金鐘赫以北地區。原天津巡察總局更名為天津南段巡察總局。1904 11年6月,袁世凱成立四鄉海河巡撫總局,管轄天津周邊四鄉。1904年9月,袁世凱請清政府設置巡檢司。
當時,革命家吳越打傷了五名出國視察清廷的大臣。為了加強鐵路防範,袁世凱從天津南段巡察總局挑選了1000多名軍官和警察,開設了京玉樹鐵路警察。1908年,清政府民政部被批準實行巡撫官制度,“專司巡撫、消防、戶籍、保養、衛生等省內事務”。從此,中國的警察系統開始了新的壹頁,告別了“捕快”的傳統觀念。
巡邏系統對站、坐、臥都有規定。
天津巡警成立時,天津分為東、西、南、北、中五個警區。每個警區有65,438+0個分局,每個分局有幾個棚子,每個棚子有65,438+0名警察,每個崗哨有三名警察。1905年,天津南段巡邏指揮部仍將轄區劃分為5個警區,每個警區1分局,每個分局4個分局,每個分局5個工棚12崗,50名巡警。全市共有執勤棚100個,執勤崗240個,巡邏員1000人。
基於此,我們可以大致勾勒出以往巡警的作息時間和各種崗位要求:巡邏執勤分為站崗和巡邏兩種勤務;實行“三崗六休制”,即站崗、巡邏各3小時,休息6小時,白天站崗、巡邏、休息交替進行;各區五棚實行“出勤四休壹制”制度,即每天四棚值班,1棚休息,每個值班棚設三個崗,每個崗1人,* * 12人。在每個工棚休息的巡官是“後備巡官”,他們可以代替那些有事或生病的人。緊急情況下,鳴笛示意,預備役巡警必須全部出動;值班人員應在崗位周圍站崗,註意檢查壹切情況,沒有任何事情或主管的命令不得離開崗位;值班巡線人員應在管段境內巡查,不準坐臥、交頭接耳、吃喝、吸煙。寺巷海河巡察總局也規定:“巡察要攜帶巡察表,每巡察壹處,村裏就蓋章;萬壹遇到有罪就該抓的人,就會無理糾纏或者暴力反抗。巡警應立即鳴笛,聯合鄰近巡警實施抓捕。"
拘留規則很詳細。傳喚和搜查都需要票。
在封建時代,無論在什麽地方抓到嫌疑犯,壹般都是就地審判,或者把犯人隨便關在壹個地方。初建總巡派出所時,由於沒有專門關押罪犯的場所,所以抓到的罪犯都要送到附近的衙門監室關押,或者借用壹個房間關押,與抓捕辦案沒有太大區別。罪犯逃跑或被虐待致死的情況時有發生。
為了改變這種狀況,光緒二十九年(1903),南巡總局在局內建立了專門關押罪犯的看守所,並派隊看守看守所內所有被關押的罪犯。為防止罪犯逃跑或發生人身意外,南方巡警總局規定,被關押的犯人,無論是否關禁閉,未經審判的犯人和證人,都要分開關押,壹男壹女。男看守所鑰匙由調度隊幹事領取,看守所開鎖時必須由調度隊幹事監控;女子看守所的鑰匙由值班所審判班管理。當門被打開和鎖上時,試驗班成員應該去監視它。被拘留者在早上和晚上被召集以防止逃跑;違法者的事情要記錄下來,提交督察長核實;被拘留者不得自由出入;犯人是否安靜,有無異常舉動,巡警換班時要交代清楚。飲食不潔,不準犯人吃;監獄裏重罪犯的親友送來的物品,要經過督察長檢查沒有問題後才能給。
為確保在押人員如期審結,南巡警察總局於光緒三十壹年(1905)設立審判處(預審處),負責在押人員的審判、罪刑的裁定、看守所和拘留所的管理。在《審判庭規則》中規定“傳喚票用於繼承人,逮捕票用於在押人員,搜查票用於證據搜查”,“審理案件的時間為中午前9時至12時,下午3時至6時”,“凡要扣押當事人的,不論是民事的還是刑事的,凡被傳喚到案的,壹律在此候審”。可見看守所的管理制度還是很嚴格的。
明察暗訪,巡警分管工作。
巡察制度建立之初,並沒有完全意義上的監督制度,只有巡察人員對巡察服務進行巡察,發現問題就處罰責任人。
1905天津南段巡視總局設立巡視機構,對勤務工作進行巡視檢查,由總局巡視辦負責監督。羅教授說,監察室派出的監察員佩戴腰牌,晝夜巡邏,檢查巡邏執勤情況。檢查時,檢查人員只允許暗中觀察,不得幹擾巡邏執勤。南巡警察總局重新起草的巡察室章程規定:“巡察人員在外調查事情時,不得公開自稱巡察人員。如果發現巡警犯規,要在某局某區記下某個時間、某個崗位,並向局匯報。不允許他親自提出申訴,也不允許他向該局所屬地區報告。舉報壹切查處的事情時,只允許陳述事實,不允許妄加評判;督察水手開具1票據,必須隨身攜帶,不能丟失。如果晚上被巡警盤問,可以出示賬單,打消疑慮...如果督察發現有緊急需要逮捕的人,允許叫巡警來抓。”
1905 10為整頓警風,天津市南段巡邏警察指揮部制定了《巡邏警察遵守規則》第八條:“警員檢查哨所時著軍服、佩劍;更換班長時禁止講話和淩亂,步伐要整齊、嚴肅;警察上街要戴草帽,系腰帶,不允許掉腦袋。讓步是不允許的;每個看到長官敬禮的人都要註意;各局、區隊門柱必須站在門外至12點,持槍時門柱必須上刺刀;腦後短發不允許長於壹寸半;任何單獨行走的巡警都不允許四處張望。比如第二第三巡警必須全程步行。如果在壹個團隊裏,他們都會壹路走來。”
4.天津巡警成立時,警員制服仍保留清朝官服樣式,普通巡警穿淮軍制服。直到1903,天津南段的巡警才換上了警服,壹套黑色的制服穿在所有警員身上。制服肩章標有“南段某局”字樣和警號;1907天津南段巡警的警服換成了卡其布,白銅紐扣,白布衣領,上面寫著“天津巡警”字樣,黑色肩章,金領龍。從傳世資料中可以看出,臂章、軍刀、刀片、腰帶、皮帶扣、帽徽、警帽、項圈的飛蟒、領徽、肩章都有不同的設計。級別越高,設計越復雜,物品的材質也越高級。警察局長的皮帶扣材質是紅金,普通警察的皮帶扣材質是青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