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審以張三犯故意殺人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經過律師劉斌、王冰冰的充分辯護,二審法院以故意殺人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張仁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案情簡介
2002年5月,張三(化名,下同)的父親在某村承包了壹片果園。2003年5月14日下午14左右,張三帶著自制的土槍上山打野雞。在他的果園巡邏時,他發現有人在果園裏偷香蕉。張三大喊抓賊,受害人李四(化名,下同)落荒而逃。張三拿著槍追了過去。在追逐過程中,張三向被害人李四背部開槍,致被害人李四當場死亡。張三潛逃長達17年,後來張三於2020年2月3日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壹中院作出壹審判決:張三犯故意殺人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張三不服壹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委托律師辯護。
爭議焦點
1.張三是否構成正當防衛?
2.壹審判處張三死刑緩期執行是否合理?
辯護意見
(1)本案中,張三的不法侵害客觀存在,張三對對方的行為屬於刑法意義上的“傷害罪”,張三開槍還擊符合特殊防衛的前提條件。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15。下列行為應當認定為“襲擊”:(1)使用致命武器,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雖未造成實際損害,但對人身安全造成了嚴重的、迫在眉睫的危險,可以認定為“傷害罪”。
具體到本案,張三在案發前與被害人並不認識,與被害人並無恩怨。本案起因是受害人砍香蕉。張三在追被害人時,被害人回來拿著鉤刀要砍張三。另外兩個證人的證詞可以證明被害人持刀的事實。其中,證人王提到:“他身旁有壹把開山刀”,證人藍如生提到:“當時我看到死者蒲明遠右手附近的地上有壹把鉤刀,但我沒有親眼看到那個年輕人向蒲明遠開槍。”
被害人手持致命武器——壹把鉤刀,在距離張三只有兩到三米的地方沖向張三,意圖向張三砍去。被害人實施的殺人行為雖然沒有對張三造成實際損害,但其行為已經對張三的健康乃至生命造成了現實威脅。本案中,被害人持刀砍傷張三的行為符合最高法院正當防衛意見中對故意殺人的認定。反擊非法暴力是人類的本能反應。在這種危急情況下,受害人的行為很可能導致張三重傷或死亡。因此,張三對正在實施犯罪的被害人進行射擊防衛,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
(2)張三在被害人的侵害行為尚未結束前,出於防衛目的向被害人開槍還擊,其行為應構成正當防衛。
1.張三開槍還擊時,受害者的攻擊還沒有結束。
張三在被害人持刀沖過來,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出於自衛開槍。被害人試圖用刀砍張三,張三持槍警告被害人不要過來,但被害人繼續沖過去,張三方為避免不法侵害而開槍。直到張三出手,被害人的不法侵害仍未結束。
2.從鑒定可以推斷,被害人應該是在張三開槍的瞬間轉身的。
關於證據的可采性,本案的證據,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沒有。* * * (200*),也能證明張三沒有看到被害人轉身,被害人在開槍的瞬間轉身。在這份鑒定中,可以看到被害人背部中槍,左耳垂下有壹處較淺的挫傷疤痕。其實從照片5可以看出,受傷部位和背部的槍傷以及疤痕大小沒有區別,應該是槍擊造成的傷口。雖然鑒定書記載前頸部無損傷,但從照片5可以明顯看出左前頸部有子彈狀挫傷傷口,但鑒定書並未詳細記載傷情。照片4顯示被害人腰腹左側前方兩三處中彈,但鑒定書上沒有記載。如果張三是在背後開槍,那他的身體是不可能被打在側面或者前面的。
3.張三壹直在穩步供述被害人實施犯罪的事實,被害人也有實施犯罪的現實可能性。張三的供述應當采信,認定為正當防衛。
案件發生在壹條雜草叢生的田間小道上。雖然沒有證人,但張三的供述是穩定的,可以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他的坦白應該被接受。辯護人也已向法院申請測謊儀檢測,進壹步驗證張三陳述的真實性。在張三與被害人對峙的過程中,張三試圖警告被害人停止犯罪,但被害人不聽勸阻,仍持刀沖了過來。張三方回擊。在這種突發情況下,張三不可能苛求看到被害人是否轉身逃跑,更不可能苛求收回被害人瞬間轉身時已經扣動的扳機。張三不能對被害人是否繼續實施不法侵害做出準確、快速的判斷,應當在張三出手時予以受理。因此,張三在實施不法侵害時向被害人開槍還擊,張三的行為應構成正當防衛。
(3)偵查機關在訊問時誘導供述,訊問筆錄與訊問錄像不壹致,未如實記錄張三的供述。第四次訊問筆錄沒有相應的錄音錄像,屬於非法證據,應當排除。
具體體現在2020年2月7日第三次訊問的訊問錄像中65438:
1.公安機關誘導口供
警察反復壓了張三三次。請記住妳開槍的時候他是面對著妳還是面對著妳。張三回答,我當時就開槍了,看到他就倒下了。我不知道。之後庭審中斷約2分鐘,隨後警方就此問題兩次反復向張三施壓。很明顯,存在誘供的情況。
2.筆錄並沒有完整記錄張三的回答。
警察問:妳知道妳殺了誰嗎?答:不認識。他來我們的香蕉園偷香蕉。視頻實際回答:當時不知道。他當時就沖了過去。我不敢開槍。我不認識他。他用刀子割傷了我。他來我們的香蕉園偷香蕉。
3.筆錄省略了張三的陳述。
我漏掉了以下內容:我也扣動了扳機。我也害怕他。我不想讓他沖過去掉頭。我當時也沒辦法。壹秒鐘後,他也轉過身來。
4.筆錄完全歪曲了張三的說法。
警察提問:妳拍的是男子身體的哪個部位?回答:應該是他的背,我開槍後他倒在地上。視頻實際回答:打中的時候不知道是我的背,就這樣(當事人舉槍低頭做射擊姿勢),我就趴下了。
另外,2020年6月5438+2月65438+2月07日的第四次訊問沒有相應的訊問錄像,證據不合法,應當排除。
(4)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張三不具有正當防衛的可能性。被害人持刀砍傷張三的事實認定的,檢方應當依法提供證據。證據不能導致對事實產生懷疑的,應當說明有利於被告的事實。
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控方必須提供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了特定的犯罪行為,被告人沒有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但檢方壹直向張三陳述,被害人用刀砍他這壹有利事實,起訴書中並未提及。壹審判決書中只提到了“被害人在追逐中確定持刀砍傷張三的事實”壹句,並沒有分析張三是否具有故意殺人的動機,也沒有分析當時的實際情況和可能出現的情況,完全忽略了張三犯罪時的實際情況。
清楚的是,案發時沒有目擊者,本案的目擊者都證明了槍擊的現場和事後。在被害人死亡的情況下,犯罪時的沖突主要通過張三自己的供述、現場勘驗和物證來證實。當偵查機關趕到現場時,現場已基本被圍觀群眾破壞。同時,偵查機關在勘查現場時,沒有對地上的痕跡、是否有打鬥等進行調查分析,甚至遺漏了證人提到的被害人旁邊的鉤刀這壹關鍵物證。本案中,案件存疑的事實是由調查取證中的重大過失和缺陷造成的。如果僅在鑒定結論中認定被害人背部中槍,也就是說認定張三當時沒有防衛的必要,由損害結果推斷事件,相當於推定張三有罪,也違反了我國刑法的無罪推定原則。
因此,檢方應對被害人持刀刺傷張三的事實進行充分調查核實,並對事實提供證據。本案現有證據雖然不能完全證明張三具有正當防衛,但沒有證據證明張三當時不具有正當防衛的可能性。因為公訴方的證據不能導致對本案事實的懷疑,應該做出有利於被告的合理解釋。法院不能因證據不足而輕率駁回被害人在追趕時持刀砍傷張三的事實。
(5)退壹步講,張三的防衛射擊行為即使超過了必要限度,也屬於防衛過當,應當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且張三具有許多可以減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應當從輕處罰。
第壹,它有自首情節。到案後,可以確認張三是主動投案的。自首後如實供述案件事實,應當認定為自首,對張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二是對方有嚴重過錯,即使涉嫌構成犯罪,即使法院最終沒有認定張三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也至少應該認定被害人有嚴重過錯,對張三從輕處罰。第三,張三自願認罪,有明顯悔罪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綜上,張三的壹審判決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定性錯誤,張三的行為屬於特殊防衛,不應承擔刑事責任。即使被認為構成犯罪,仍具有若幹減輕或從輕處罰情節。張三應當從輕處罰。壹審判決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量刑過高。二審判決應依法改判。
判斷結果
1.維持壹中院刑事判決書(202*)第二項,即依法沒收並銷毀隨案移送的單管火藥槍壹支。
2.撤銷壹中院刑事判決書(202*)第壹項,即被告人張三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3.上訴人張三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個案分析
本案是17年前的重大故意殺人案。鑒於案發時偵查技術落後,張三歸案前無法獲得補充證據,案件辯護難度較大。張三陳述,被害人在開槍前持刀沖了過來,其開槍是基於防衛。除了他自己的陳述,沒有證據證明這個事實。張三曾經作過不利於自己的陳述,張三在筆錄中承認看過多次。基於上述困難,劉斌律師、王冰冰律師作為張三的辯護律師,為張三爭取改判減刑做了如下辯護工作:
(1)認真審查卷宗,梳理證據疑點。
二審中,劉斌、王冰冰律師經過認真反復閱讀,發現壹審法院在認定案件事實時存在疏漏,對張三陳述被害人被害、張三與被害人對質等關鍵事實不予認定。《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照片反映被害人不僅背部中槍,被害人身體正面和側面也中槍,可以證明張三開槍瞬間被害人轉身逃跑的事實。此外,張三被警方訊問的視頻與訊問筆錄存在較大出入。筆錄中沒有如實記錄的,恰恰是張三關於開槍時是否看到被害人轉身的陳述。因此,劉斌律師和王冰冰律師就上述疑點向二審法院提交了詳細的書面辯護意見。
(2)善於運用疑罪從無原則,強調檢方對張三犯故意殺人罪的舉證責任。
庭審中,控辯雙方就張三是否存在防衛事實進行了激烈辯論。劉斌、王冰冰律師緊緊圍繞疑點有利於被告這壹原則,提出了本案的疑點,並進壹步強調由控方承擔舉證責任。具體理由是:張三沒有證明自己清白的義務,事發時沒有目擊者。在被害人死亡的情況下,張三的陳述、現場勘驗和專家意見是本案定罪的關鍵證據。根據目擊者的陳述,在警察到達現場之前,已經有很多人在圍觀,受害人的妻子已經讓人把受害人擡回去了。現場環境早已被圍觀者破壞殆盡。至於記錄在案的現場勘驗,警方只拍了大環境的照片,忽略了很多細節,包括取腳印、檢驗分析地面痕跡等,無法核實張三與被害人是否有過對抗或打鬥。此外,警方還遺漏了關鍵物證,證人多次提到的鉤刀在本案中沒有作為物證被查獲。因此,本案對事實的懷疑是公安在取證上的瑕疵和重大過失造成的,檢方沒有證據表明張三不具備辯護的可能。基於存疑有利於被告的原則,張三的故事應予采信。
(三)積極與法官溝通,說服法官對案件事實和證據達成* * *認識。
二審審理過程中,律師劉斌、王冰冰憑借專業技能和對刑事案件特有的敏感性,及時發現案件疑點和破綻,充分利用自己的訴權和經驗與法官反復溝通,向法官提交測謊申請書,申請對張三進行測謊測試,以還原案件全部事實。雖然合議庭最終不同意對張三進行測謊,但在二審判決中,法官仍然認定了“張三與被害人近距離短暫對峙,張三持槍,被害人持刀,張三因緊張情緒無法自控”這壹關鍵事實。最終,二審法院采納了律師量刑過重的意見,將張三的量刑由死刑改判為無期徒刑。
結論和建議
刑事辯護中,專業最重要,細節最重要。律師應該更加註重對證據的細致研究,認真審查案件中的每壹份證據。在張三故意殺人案中,雖然二審判決沒有采納律師關於張三構成正當防衛的辯護觀點,但二審法院仍然在沒有增加減輕處罰情節的情況下判處張三無期徒刑,這足以反映二審法官肯定對張三是否屬於正當防衛殺人打了壹個問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