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行刑方式的歷史可能比人類的文明史還久遠,當人類尚在用石塊與棍棒與自然抗爭時, 用藤索捆綁起壹個違規的同類去讓動物糟踏乃是最簡單的致死手段,而最早的記載讓我們知道, 在公元前7世紀、亞述王亞蘇巴尼巴爾曾把囚犯扔給巨犬做大餐.埃及人則傾向於用鱷魚.而印度 人則鐘情於讓老虎作為"執行官",至於中國人,偏好"人不義則群起而攻之"的準則,把犯罪者扔 到老鼠堆、蛇堆、螞蟻堆中,籍此驗證強弱、大小、輕重、粗細等對立概念的互倚互換、用大型 食肉動物來對付赤手空拳的人,是鄙視"恃彌淩弱"的中國人所嗤之以鼻的.對動物行刑有著想象 之迷戀情結的當數羅馬人.羅馬曾壹度盛行"勒索死",這實際上是壹種溺刑.但在溺死之前,會 將犯人連同壹只猴子,壹只公雞,壹只狗,壹只貓及壹條蛇壹道放入皮袋,再將袋口縫緊.經過 這樣處理的犯人,在被溺死前身上已布滿了斑斕的印痕.在整個古羅馬帝國時代都非常流行觀看 猛獸吃人,這是法典所允許的.所有類型的猛獸都被用於該刑:獅、虎、豹、熊,偶爾也有狼、狗之類.所有的動物事先被餓或囚禁得發狂.觀眾都是觀賞行家,不允許出任何順序上的錯誤,
壹般說來,虎較受歡迎,它能快刀斬亂麻式地把犯人吃個精光.而熊的風格為少部分心理不太正 常的人所欣賞,它將犯人急風驟雨般地擊倒,吃的時候卻慢條斯理,拖泥帶水,咀嚼得十分仔 細.除了直接處理的方法外,還有壹種間接方法,即用動物的力量來施刑,中國史載的五馬分 屍,馬尾拖便屬此類.而在印度馬通常為牛或大象所取代.至於中東或非洲,多用單峰蛇.縱觀 動物行刑的古往今來,最為可怕的當數中世紀在法國、英國和荷蘭等地都流行的壹種刑,即扒了 犯人的衣服,仰綁於床,在其肚皮上僅扣壹口鍋或壹只籠子,裏面放上老鼠、鼬或睡鼠,接著點 火加熱.為了逃命驚慌擇路的動物便會亂刨亂咬,洞開犯人的肚子深入他們的內臟.
二、割喉刑
割喉始終是古羅馬所特有的刑罰,因此有"羅馬刑"之稱.它的要旨就是割斷喉嚨.與砍頭刑 不同的是:在此刑中,頭和軀幹並不分離,但這兩種刑的行刑原則是壹樣的,因為犯人主要是由 於窒息、失血過多以至腦部失血而死,其直接原因在於頸動脈和主動脈被切斷.割喉刑用的是匕 首.但羅馬的刑罰中卻從未將"割喉刑"列為主要的死刑手段.
在古羅馬的角鬥場裏,兩個角鬥士中受傷的壹方會在倒下後舉起自己的膀子,並用左手無名 指指向觀眾,壹方面是通過這樣的手勢承認失敗,而另壹方面是請求觀眾從寬.這時,勝利者會 來到他面前,做壹個單腿跪地的造型,並控制住他的頭,將刀深入他的頭下,再昂起頭,等待觀 念的裁決,如果失敗者在角鬥過程盡了全力並勇敢而靈巧,博得觀眾的喜好,他們就會舉起手示 意赦免,如果他的表現不令人滿意,他們就會伸出大姆指向下判他**,如果這樣,競技場主席 便會喝壹聲:"割喉"!
割喉的確帶有幾分榮譽與悲壯的意味.
割喉刑也用於制裁羅馬的意識形態對手---基督教徒.
亞、非、拉美的壹些原始部落在祭禮時也用割喉刑.在歐洲,割喉只是為了加重刑罰而設, 是為了"割開喉嚨,塞進烙鐵,將舌頭擠出來割掉後再吊死."在英王亨利四世擬定的法典裏曾有 規定,割口必須高及頸下,這樣行刑者便能通過割口把犯人的舌頭拽出來.
到了20世紀,柬埔寨壹度又采用了割喉刑,他們用尖利的棕櫚葉慢慢地剪開犯人的喉管,在 頸動脈附近的位置來回不停地割,"拉出壹個很細的口子,然後用盡氣力橫向壹拉.血當即四處噴 濺,射得很遠."用這樣的方法,他們處決了成千上萬的人.
三、剖腹刑
該刑是用利刃刺入犯人的肚腹並拉開口子,導致內臟受損而死.希臘和羅馬僅是整死人便罷 手了,但在古波斯,割開肚腹之後,還要從中揪出六到八米的腸子,纏在絞車上,而日本的割腹 刑則是由自己來執行,用於證明自己的忠誠、找回失去的榮譽.在剖腹的同時,壹頂有英雄特征 的桂冠便戴到了死者的頭上.所以,並非壹般的市井之民也有資格剖腹.他們壹般是被砍頭的. 在日本,砍頭不僅意味著剝奪生命,還有汙辱靈運
四、投擲刑
該刑的關鍵在於讓犯人從高處跌落.當然,在沒有高處的地方,便不能夠執行,例如沙漠 裏……
從壹個地區到另壹個地區,投擲刑的區別只在於犯人最後落在什麽地方,羅馬人把犯人投入 喀斯特石林,希臘則在落點上布壹些棱角尖利的大石.波斯人喜愛選擇石板平平的街道.墨西哥 則是在水中豎起鐵鉤,再把人擲上去,最講排場的當數歐洲親教戰爭的地方,都崇尚讓士兵排起 方陣,手執矛戟.然後把犯人帶到塔樓、城墻或是教堂頂上,喊著壹、二、三扔下去.歷史學家 於貝爾·蒙泰耶寫道:"這是壹種最具戲劇效果的刑罰,非常戲謔".
二十世紀中葉,法軍和美軍又重新使投擲刑死灰復燃.在阿爾及利亞和越南,拒絕說出自己 所掌握情報的囚犯往往被從直升飛機裏踢出來,承接地點沒有古代那般考究,但投擲高度卻是古 人做夢也想不到的.
五、餓刑
如果單純讓犯人饑渴致死,便體現不出施刑者的創意與匠心了.在中世紀的歐洲,最常使用 的是"饑餓面具",當面具扣到人臉上後,犯人的口腔裏會被塞進壹條鐵舌頭,用於強迫他進行呼 吸,如此,即便滿地食物,犯人也無法進食,直至餓死.
"天才的發明"是壹種被稱為"恐怖梨"的玩意兒,鐵制,呈梨狀,通過機關可以打開.用它塞 進犯人的嘴去,使其無法喊,無法講,當然也無法進食.有些"恐怖梨"內藏尖刺,可以慢慢從制 動口裏伸出,將口腔夾破,喉嚨戳穿……
在印度和緬甸,被判了餓刑的人則會被燒熔的鉛水堵住喉嚨和嘴巴.
在十九世紀的非洲,有些部落把殺人犯與受害者的屍體很對位地綁在壹起."手手相連,唇唇 相處,這些受刑者浸潤在腐血中,饑渴交加,悲慘而緩慢地死去".
有時,會讓饑渴的犯人在餓死前狂飲暴食壹通,然後紮緊小便的玩意兒,再堵塞肛門,讓其 脹死.二戰期間,納粹在集中營裏經常對囚犯幹這類事.
六、十字架刑
該刑在古埃及時便有,在地中海沿岸及中東國家運用得十分普遍.壹般說來是用於懲罰社會 地位較低的人,如奴隸、乞丐.為了羞辱罪大惡極的犯人,有時也用十字架刑.
作為刑具的十字架通常由兩到三根木樁構成---如果是四邊形十字架甚至有四根,形狀各異. 有的是T形,有的是X型,還有Y型的.T型十字架主要是用來處罰暴亂者,有的時候要倒過來,頭 沖下,腳朝天.聖徒皮埃爾便是被這樣處死的,據說是他自己要求的,因為他自覺不能與基督受 用同壹種刑罰.早在犯人和劊子手到達行刑地前,十字架的直桿已插入地中.後人描繪的基督背 負十字架走向"顱地"的場面,從刑罰角度來看是違背事實的.
在行刑地,用繩子把犯人綁縛在刑具上,不過更經常的是直接用釘子釘,先釘手,再釘腳, 釘子從來都不會釘在手掌上,因為手掌承受不住身體的重量會撕裂,而胳膊便可能因此得到解 放.有經驗的劊子手會將長釘釘入腕骨間壹個狹窄空隙,如今解剖學稱之為德斯托寬隙.
進入現代社會後,十字架刑仍有其生命力.20世紀70年代,越南軍人曾將"叛徒"釘上十字 架;80年代,有的國家的小偷會被處以此刑;90年代,蘇丹等7國則將犯人送上十字架以示眾.
七、活埋
活埋壹般用於大規模屠殺.在中國的戰國時期,秦將白起壹次便活埋了趙國降卒四十萬,秦 始皇的坑儒行動只是小巫見大巫.
羅馬人處罰犯法的女人時,也多采取"活埋".
古波斯人在活埋實施前,會將犯人從高處擲入壹大堆刻意燒成的灰燼之中,灰燼進入犯人肺 部所引起的窒息遠比壹般活埋所引起的單純缺氧要可怕得多.
高盧人和日耳曼人用活埋對待叛徒和逃兵.哥特人則用之專門處理同性戀者.在中世紀的法 國,為了"體面",女人是不會被吊死的,畢竟壹個女人吊在半空中,在眾人的眼皮下甩來扭去, 晃動著雙腿是極不合禮儀的事,所以必須活埋她.現代的活埋記載見於越戰時期
八、木樁刑
對於此刑,19世紀的《大百科全書》下了這樣的定義:"將人類的殘忍性發揮到極致的創造之壹".行刑方法在於將木樁插入犯人身體,最常見的是插入肛門,任其死去.
根據木樁直徑的不同,有時肛門事先用擴張器張開或用刀割開,然後劊子手將木樁插入,再 用錘子釘.在有的地區,木樁插入五六十厘米後,劊子手會把木樁豎起來,插入先打好的銅裏, 讓木樁配合犯人的自重,壹點點地深入,直至其從腋下、胸部、背部或肛腹穿出,在壹般情況 下,被如此"修理"的犯人往往要承受三天以上的折磨.
歐洲親教戰爭期間,木樁刑尤其流行,在1669年的意大利皮埃蒙城,壹個貴族的女兒德拉圖 爾渾身赤裸地被穿身而死,壹群劊子手將她高高舉起遊行,並宣稱屍體便是他們的旗幟.
1958年,伊拉克國王的舅舅因同性戀被處木樁刑,之所以選擇該刑是因為他"喜歡在**裏插玩意兒".
九、活剝
活剝即揭人皮,可以是局部、也可以是全部.
在古印度,活剝又稱"小火去細毛",即用火把灼燒皮膚,把身體烤熟到三分.這時,活肉徹 底附著在身體上的皮膚分離.然後"置犯人的叫喊於不顧,將他的皮整個地揭下來……他的肌肉完 全呈現,血管清晰外露,可以看見內臟在搏動,光線照在他的胸前,肌肉纖維熠熠生輝".
這樣的活剝需要技巧,可能已代表人類剝皮活動的最高水準.因為在其他地區和國家,很多 人並不追求整張效果,直接就作"藝術處理".或切成極細的帶子,或切成圓片、碎片、長方 片……處理的最佳傑作是把皮切成狹長的環形細節.
作為刑罰,活剝已消失了數個世紀,但人皮壹直是可怕的**收藏家追尋的對象.19世紀 末,人類解剖學史上著名的斯皮茲那展覽壹張完整的被鞣過的人皮.還有納粹,收集了不僅帶有 漂亮文身的人皮,並將部份人皮用做書皮、燈罩、墊紙板或其他藝術品的良材.
十、肢解
該刑意味著幹脆地剁下四肢.但發展到壹定時期後,施刑者認為"幹脆"太便宜犯人,於是,有了許多種花樣.
波斯人別出心裁的做法是先從手指下刀,然後切腳趾,再砍手、臂、踝、腿、耳朵、鼻子……
中國人的玩法是截去四肢後用金創藥止血,用布包住傷口、再塞入壹只大甕中,置放在廁所 裏,犯人要痛苦很久才會死去.到了漢以後,淩遲刑代替了肢解刑,也許在行刑者看來,淩遲刑 更痛苦也更精妙……
如今,某些國家依然規定,對小偷可以采用截肢刑,巴基斯坦的法典規定:"第壹次犯偷竊罪 者將被從手腕關節處砍去右手;第二次犯者將被砍去左腳."但藉此刑剝奪犯人性命的事幾乎沒有了.
十二、碎身刑
這是典型的西方死刑,與西方人酷愛擺弄機械密切相關.犯人赤裸著身體被固定在壹只帶鐵 釘的大輪盤上,通過搖動手柄,輪盤可以繞軸旋轉,輪盤每轉壹圈,固定在地面上的鐵刺就會剮 下壹條肉來,轉個十來圈,犯人基本上就被扯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