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挾書律對秦朝的影響

《挾書律》的頒布和實施,是中國藏書文化史上的壹項重大事件。在中國法律史上對《挾書律》的研究,只是從法律的角度,介紹和研究了中國古代法律的種類。至於此律產生的淵源和對歷史文化、藏書文化的影響,則較少論及。即使現今出版的幾部藏書的大著,如《中國藏書樓》、《中國藏書通史》等,也沒有對此做更深的闡述和研究。我們認為,在中國藏書文化史中,秦代頒布的《挾書律》是有著阻礙中國典籍文化形成和發展的重要事件,而在西漢初期及時地解除了《挾書律》,又對中國的藏書文化起著壹個劃時代的歷史轉折作用,所以,對《挾書律》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歷史意義。

壹、《挾書律》的起源和社會背景

春秋戰國時期,諸子百家爭鳴,在我國思想史、文化史上開創了第壹個黃金時期,但這個時期也是中國禁書史的開端。中國禁書的歷史,就是發端於兩千年前的商鞅。他作為秦孝公的謀士,他的治國核心思想就是以重農、重戰來維護秦國的安定和發展,繼而提出了典籍對於安邦治國“獨無益於治”謬論:

“今為國者多無要。朝廷之言治也,紛紛焉務相易也。是以其君惛於說,其官亂於言,其民惰而不農。故其境內之民,皆化而好辯樂學,事商賈,為技藝,避農戰,如此則亡國不遠矣。……雖有詩、書,鄉壹束,家壹員,獨無益於治也,非所以反之之術也。”

“《詩》、《書》、禮、樂、善、修、仁、廉、辯、慧,國有十者,上無使守戰,國以十者治,敵至必削,不至必貧;國去此十者,敵不敢至,雖至必卻,興兵而伐必取,按兵不伐,必富。”[1]

商鞅不僅僅提出和實施了“燔《詩》、《書》” 的焚書創舉,同時,也是提出並實施禁書的第壹人。他攜李悝的《法經》到秦國效力,協助秦孝公實行變法,由他開始,將“法”改為“律”,“律”之名由此始。我們從出土的秦簡中,已經探明的有《秦律十八種》、《秦律雜抄》、《效律》等等,可見“律”已成為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

在秦尚未統壹六國之前,秦始皇就有了制定文化政策的思想,看到韓非抨擊儒家﹑宣揚專制﹑提倡重刑的《孤憤》﹑《五蠹》等著作時﹐就對韓非刮目相看。格外欣賞:“嗟呼,寡人得見此人與之遊,死不恨矣!”他統壹六國之後,基於國民經濟和文化發展等需求的原因,即接受丞相李斯的建議,制定了壹系列的有關文化發展的政策,推行了反對仁義說教,主張嚴刑重罰的政策。逐步將這壹思想變為實際行動,對《秦律》做了進壹步的修改、補充和完善,成為治國的根本大法。為了迎合秦始皇治國的需要,李斯建議進行壹系列統壹法度等立法活動。先是更改國君名號為皇帝,宣布其“命為制,令為詔。天子自稱曰朕。王曰:去泰著皇,采上古帝位號,號曰皇帝。他如議制曰可。朕為始皇帝。”將其絕對權威和最高效力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再就是把原秦國的法律、文字、貨幣、度量衡等制度,強制推行於其他六國地區,使其在大秦國境內得以統壹並普遍適用。

《秦律》的相關文獻和原文早已散佚,史料中的零星記載,只能從只鱗片爪的文獻中,管窺到部分律文的核心內容。1975年在湖北雲夢城關睡虎地挖掘出土的秦墓中,墓主經考證是秦代的壹名法律工作者。在他長方形棺材裏擁有大批的竹簡。棺材打開後,墓主的頭枕著竹簡,頭邊放著竹簡,手裏還拿著壹捆竹簡,腳下也是竹簡。經清理,***有1100余枚,主要是與秦律相關的文字內容,主要包括秦國的律令、法律問答等法律文書,這是迄今為止我們唯壹能夠了解秦代的法律的第壹手的材料。

秦除了制定六篇刑律之外,還頒行了大量單行的法律與其他形式的法律文件:目前見於秦簡的法律近30種,主要有:田律、廄苑律、倉律、金布律、關市律、工律、賫律、徭律、司空律、置吏律、軍爵律、傳食律、內史雜律、尉雜律、除吏律、遊土律、除弟子律、中勞律、工人程、藏律、公車司馬獵律、牛羊課、博律、敫表律、捕盜律、戍律等;除此以外,關於文化建設方面還有壹項重要的法律文件就是《挾書律》。

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秦始皇全盤接受了丞相李斯的建議,下詔禁止儒生以古非今的言論和著述,明確規定了秦國的文化政策。為了預防全國各地執行的力度不壹,專門起草出臺了關於藏書的法律——《挾書律》。本律的主要內容有:

壹、史官只準收藏秦國(含六國)史籍,其余壹律焚毀;

二、民間所藏《詩》、《書》與百家著述者,須上繳官府銷毀;

三、私人不得藏法家以外任何學派的書籍凡藏有法家以外的任何學派的著作,處以腰斬、族誅。醫學、占蔔、種樹、農桑之書除外。

四、焚書令下達後在三十天內不焚燒、銷毀者,罰作苦役;

五、敢談論《詩》、《書》者,棄市;

六、議論時政者,族誅;

七、官吏有知情不舉者,與犯者同罪;

八、私藏違禁書籍者,黥為城旦;

九、投遞匿名信者,依法拘捕,審訊定罪;

十、欲學法令者,以吏為師。

以上內容從目前所能發掘到的史料和當時的文化背景來看,可能就是《挾書律》的主要內容。當局把藏書作為妨害社會秩序的法律之壹來頒布的,《挾書律》規定了全國百姓士子藏書和讀書的範圍,私人不得藏法家以外任何學派的書籍(醫學、占蔔、種樹之書除外),否則將受到腰斬、族誅的重罰。顏師古註釋說,凡是“挾書者族”。且處罰量刑甚重,動輒就是處以“族誅”、“黥為城旦”、“棄市”、“腰斬”的極刑。何謂“族”?在秦代的法律中,就是給予抄家甚至是把罪犯的家族成員全部處死的處罰;何謂“黥為城旦”:黥,是以刀刻鑿於人的面部,再用墨塗在刀傷創口上,使其永不褪色。城旦:將男子發配至修城墻之刑,它是秦朝的勞役刑之壹,城旦是指強制男性犯人去修築城墻或者長城的苦役。何謂“棄市”?就是在大庭廣眾之下,將犯人執行死刑並暴屍街頭的壹種刑法。秦代執行的這些酷刑,對藏書者來說,實在是前無古人、後無來者的。

關於《挾書律》原作的具體條文,今天還無從考索,或許在未來的考古發現中,能發掘出土到記載《挾書律》具體條文的竹簡或者帛書等文獻。甚至可以猜測在秦陵中,能出土秦朝時期的文書、檔案,或許通過這些文書檔案解開歷史、文化上的壹些重大之謎。最為關鍵的是秦始皇於公元前213年下令“焚書坑儒”後,不少文化典籍都被燒毀。陵墓內如存有壹定的文化典籍的話,上面可能記載有完整的秦國歷史。

現今我們只能根據李斯上奏的焚書令,其所奏內容,只有兩大類圖書是被容許保留的:壹是博士官所職掌的各類圖書,作為官書收藏,官書本在官府,不在民間;二是醫藥、蔔筮、種樹農桑之類的實用技能之書,為科技類書,閱覽和使用的範圍僅限於秦國的專業人員。法律規定了除了官府的有關部門(國家圖書館)可以藏書外,民間和個人壹律不得收藏法家以外的書籍。從此,以吏為師、以法為教、罷黜異說、厲行法治的專制集權統壹制度在全秦建立了,實現其“治道運行,諸產得宜,皆有法式”的國家管理制度。司馬遷曾評論說:“明法度,定律令,皆以始皇起。”秦朝律法的繁密,不僅僅是控制百姓的政治思想、經濟、文化等方面,甚至在日常生活起居、使用何種農具、如何對待牛羊、對待山野動物等方面,都有詳細的律法來約束。所以漢代學者恒寬亦稱其“昔秦法繁於秋荼,而網密於凝脂。”

二、《挾書律》與秦始皇焚書事件

《挾書律》的出臺與秦始皇焚書是有著天然的內在聯系的。從歷史大背景來看,秦始皇壹開始並不是對書籍有著天然的厭惡之心的,而是在李斯等法家上奏的所謂“國策”之後,秦始皇才開始大肆滅文焚典的:

“始皇之初,非不好士,亦未嘗惡書,觀其讀李斯《逐客書》,則亟毀初禁,開關以納之;讀韓非《說難》,則撫髀願識其人,其勤於下士、溺於好文如是!其後焚書之令,以淳於越議封建;坑儒之令,因盧生輩竊議時事而下,要皆有所激而然也。”

秦始皇統壹全國後,面臨的社會問題繁多,當務之急的是各國的文字、法律、度量衡、服飾等標準五花八門,“田疇異畝,車塗異軌,律令異法,衣冠異制,言語異聲,文字異形。”尤其是語言文字圖書方面,漢字產生後若幹年間,隨著社會的動蕩和急劇變化,經過長期的發展演變,到了春秋戰國末期,各地文字的形體和讀音都有所不同,班固說秦書有八體六技:“壹曰大篆,二曰小篆,三曰刻符,四曰蟲書,五曰摹印,六曰署書,七曰殳書,八曰隸書。”這種言語異聲,文字異形的局面,作為壹個統壹的大國來講,這麽能容忍這種混亂的文化現象存在?這對於政令、國策的頒布及其各地的文化交流造成嚴重阻礙,是不言而喻的。

面對剛統壹的這樣壹個大國,政令不通、文字多樣、語言各異、貨幣、度量衡器不壹混亂狀況,嚴重地制約著秦國的經濟、文化的發展。首要的任務,就是要有統壹的大秦國文字和國語,以便各界的文化交流和協調。為此,李斯首先看到這種經濟與文化現象的落後與混亂的局面,十分不利於國家的長治久安,遂向秦始皇建議:頒挾書令、禁私學,有必要出臺新法,那就是大秦既然壹統天下,必須使天下文字、車軌、度量衡等等和秦國壹致。“壹法度衡石丈尺。車同軌。書同文。”《瑯邪刻石》記其:“器械壹量,同書文字”。統壹是必要的,這樣帶來的負面影響同樣也是嚴重的:

“七國之時,言語異聲,文字異形,秦始皇帝初兼天下,相李斯乃奏同之,罷其不與秦文合者。斯作《倉頡篇》中車府令趙髙作《爰歷篇》太史令胡毋敬作《博學篇》,皆取史籀大篆,或頗省改,所謂小篆者也。是時秦燒滅經書,滌除舊典,大發隸卒,興役戍,官獄職務繁。初有隸書,以趣約易,而古文由此絕矣”。在這場“壹統”的改革政策中,從文化上,對史籀大篆等文獻沒有任何的政策保護,而是壹味地“燒滅經書,滌除舊典,”上古文獻從此被徹底地湮滅而失傳了。

從李斯的治國方略視角去看,其奏章(包括以後的焚書行為)有它的邏輯必然性和現實必要性。早在戰國之時,商鞅攜李悝的《法經》到秦國效力,協助秦孝公實行變法,由他開始,將“法”改為“律”,“律”之名由此始。我們從出土的秦簡中,已經探明的有《秦律十八種》、《秦律雜抄》、《效律》等等,可見“律”已成為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

由於秦國的國民經濟和文化發展等方面的特殊原因,制定了壹系列的有關文化發展的政策,首先,就是制定了《挾書律》等相關的法律,規定凡藏有法家以外的任何學派的著作,都會面臨處以腰斬、族誅的酷刑。其目的很明確,就是實行文化專制,尊法抑儒,同時也杜絕六國的頑固分子利用書籍行復辟舊夢。

三、頒布《挾書律》的歷史影響

圖書壹直被奉為人類智慧的結晶,是文明的載體,應該奉之神明才是,可是在秦代為什麽遭到如此劫難?書籍與儒生遭受的淩辱,是中國歷史上最為苛刻和嚴厲的。由此可見它的傳播、教化功能的巨大。以至於在後世各代出現了各種的禁書、焚書的理由,從儒家經典著作到稗官野史、從學士文集到術士妖書,從“妖言惑眾”到“傷風敗俗”、從“浮語謗語”到“異端邪說”如此等等,都是萬變不離其宗,那就是當某類書籍記載著執政者統治的黑暗與暴力,宣揚著的民主與進步,流露出的民怨與國殤,它們就難免遭受“燔”和“禁”的命運,著述者和藏書者也就難逃“棄市”之厄運。

從秦代的挾書律開始,導致了後世禁書的冠冕堂皇的理由,頻繁的禁書,對於執政者操縱國民意識形態的壹家獨尊,主流社會中的精英言論得以光大,而對不同聲音的百家之言和思想,壹律罷黜。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動輒就是殺頭、坐牢、棄市、腰斬、誅族等酷刑,自秦禁《詩》、《書》以後,陸續出現了漢禁《老子》、《莊子》;北魏禁佛經;唐禁陰陽術數和《三皇經》;南宋禁野史;元禁偽道經;明代禁小說詞曲;清代連民間自編詞典也屬違法,被滿門抄斬。自秦至清,中國文化厄史事件壹件比壹件劇烈,烈度壹朝比壹朝嚴厲。

秦代的挾書律制度的出現,是文化專制政策的根本表現,也是法家提出並實施的“以吏為師”、嚴禁私學等專制政策的具體體現。商鞅將《詩》、《書》、禮、樂看成是“病國之虱”,以為國家必去“虱”才可富強。韓非子激烈反對“藏書策、習談論、聚徒役、服文學而議說”的“學士”:“夫冰炭不同器而久,寒暑不兼時而至,雜反之學不兩立而治 “故明主之國,無書簡之文,以法為教;無先王之語,以吏為師。”這種專制現象直到北齊的顏之推才敢對此提出批評,他在《顏氏家訓·書證》壹文中指出:“史之闕文,為日久矣;加復秦人滅學,董卓焚書,典籍錯亂,非止於此。”秦人“滅學”的政策,實際上遠比焚書之舉更為殘酷和深遠。

《挾書律》這個律法的頒布和實施,與後來的焚書事件相比,其意義和影響還要重大。首先它封殺了百姓讀書識字的權利,即使妳想要學習當時的文化思想,由於沒有書籍可供學習,只能當作“黔首”。無疑是對百姓藏書事業的嚴重打擊和蹂躪,同時給中國典籍的收藏、流通和使用,帶來了嚴重的災害。它使民間藏書成為“違法”,使百姓擁有知識變為“禁區”,相反,只有“愚民”才是合理。其次,它壟斷了書籍收藏的範圍和環境,民間和私人不能藏書,違者處死,這樣的壹個高壓環境下,這種專制的文化政策,對文化的傳播和書籍的流通成為不可能,包括制作書籍的工藝亦被限制,嚴重地阻礙了中國文化的延續和遞進,這無疑是中國藏書文化史及其法律史上的壹個最為莫名其妙的壹個律法,對中國文化的摧殘和影響是巨大的。所以,在秦代,對儒家經典的研究和著述,進入了壹個冰點時期,因此傳授和學習儒家經典者在漢初成為稀有人才。

四、《挾書律》的廢除與漢代藏書事業的發展

從秦始皇三十四年到漢惠帝四年(前213~前191),這項法律***存在了23年。由於秦朝的峻法和暴政,嚴重激化了社會矛盾,僅僅十余年後即被農民戰爭推翻。劉邦建國後,由於百廢待興,無暇於律法制度等,基本上沿襲秦代的律法。

公元前195年,漢高祖在平定逆臣英布的戰爭中受傷而死,劉邦的嫡長子劉盈繼承了皇位,為漢惠帝。漢惠帝劉盈(前213~前188),西漢的第二位皇帝,惠帝即位後實施“仁政”,減輕賦稅,提拔賢人曹參為丞相,政治比較清明,社會也很安定。但是惠帝年少不更事,加上呂後操縱,不久大權便落入太後呂雉的手中。在位後期處處受母親呂雉的牽制,在位7年,以至最後抑郁而終,享年僅24歲。他在位七年裏,所作的安邦治國的業績,史書記載寥寥無幾,主要是在呂雉的影響下,在文化政策上進行了壹系列調整,吸取了秦王朝的教訓,采取了比較開明的文化政策,在具體的國策中,將原來秦朝的殘酷刑法和嚴酷的治國方略作了相當大的調整,推行“無為而治”的黃老之術。呂後執政的十六年中,陸續地對秦律加以修改,諸如實行減刑、頒贖罪法、廢除三族罪、弛商賈之律、免去妨害吏民的法令等。

其中免去妨害吏民的法令中,最為突出的壹個就是廢除“挾書律”。意識到《挾書律》的實施,實在是不利於國家的長治久安,尤其是不利於國家的文化建設和國民的文化素質的提高。於是在惠帝四年(前191),詔告全國,廢除《挾書律》:

“三月甲子,皇帝冠,赦天下。省法令妨吏民者;除挾書律。”

《漢書·劉歆傳》引劉歆《移讓太常博士書》壹文中,對西漢初期的文化背景和藏書事業的發達,作了壹個清晰的介紹:

“陵夷至於暴秦,燔經書,殺儒士,設挾書之法,行是古之罪,道術由是遂滅。漢興,去聖帝明王遐遠,仲尼之道又絕,法度無所因襲。時獨有壹叔孫通略定禮儀,天下唯有《易》、《蔔》,未有它書。至孝惠之世,乃除挾書之律,然公卿大臣絳、灌之屬鹹介胄武夫,莫以為意。至孝文皇帝,始使掌故朝錯從伏生受尚書。尚書初出於屋壁,朽折散絕,今其書見在,時師傳讀而已。詩始萌牙。天下眾書往往頗出,皆諸子傳說,猶廣立於學官,為置博士。在漢朝之儒,唯賈生而已。至孝武皇帝,然後鄒、魯、梁、趙頗有詩、禮、春秋先師,皆起於建元之間。當此之時,壹人不能獨盡其經,或為雅,或為頌,相合而成。泰誓後得,博士集而讀之。”

《挾書律》的罷黜,無疑如壹聲春雷,給中華大地帶來了壹個文化信號:橫蠻的文化專制政策已經成為過去,百姓終於可以自由收藏和閱讀自己喜好的圖書了。從此,百姓可以隨意抄寫、閱讀、收藏、傳播《詩》、《書》、《禮》、《易》、《樂》、《春秋》等歷史文化典籍和開展相關的文化活動。自此以後,長期珍藏在民間的古書陸續開始在民間出現,為漢代的文化復興,提供了前提條件,為後來的為“文景之治”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挾書律》被罷黜以後,西漢的國家藏書樓和藏書事業進入了壹個嶄新的發展階段:蕭何造天祿閣、石渠閣等,以存放他從秦收羅而來的檔案、律法文書等;司馬遷也無不稱頌漢廷書府:壹曰“石室金匱之書”;壹曰“百年之間天下遺文古事,靡不畢集太史公”。劉歆在《七略》中稱,除了天祿、石渠等藏書樓外,“外則有太常、太史、博士之藏,內則有廷閣、廣內、秘室之府”。進入東漢之後,更是傳承和延續了西漢的發展模式:東觀、蘭臺即為國家的藏書之所,劉珍等著名學者校書於東觀,修撰《漢記》;班固典校於蘭臺,著有《漢書》。所以唐代學者劉知幾稱:“斯蘭臺之職,蓋當時著述之所也。自章、和以後,圖籍盛於東觀,凡撰《漢紀》,相繼在乎其中,而都謂為作,競無它稱。”

“ 西漢初年的“除挾書律”正式廢止了自西周以後延續了約九百多年的官書壟斷禁令,使得書籍可以自由收藏,自由復制,自由流通。在“除挾書律”後的壹百來年間,先秦官書能夠被人們公開收藏並進而在公眾間流通;司馬遷寫出了第壹部以社會公眾為讀者的史書——《史記》,書籍著作領域出現了面向公眾傳播的明確觀念。中國書籍從此進入了公眾傳播的新時代。”

“除挾書律”最深遠的歷史影響在於,它解除了自有文字圖書以來,提倡官藏、限制私藏的圖書流通體制,打破了數百年的官書壟斷制度。章學誠在論及官府藏書與古代文化時剖析道:

“有官斯有法,故法具於官;有法斯有書,故官守其書;有書斯有學,故師傳其學;有學斯有業,故弟子習其業。官守學業,皆出於壹。而天下以同文為治,故私門無著述文字。”這種政教合壹的文化制度,壹方面對圖書的高度壟斷,壹旦有政治上的風吹草動,便逃脫不了被禁、被焚的厄運,壹方面,對科學文化知識的普及,不可能起到積極的、主動的影響。尤其是民眾思想的開化,百姓參與管理的意識,掌握和認識自然的客觀發展規律,在這種文化的高度壟斷下,得不到滋潤,得不到扶持,嚴重地阻撓了社會發展前進的步伐,延緩了人類文明的普及程度,這就是商周以至春秋以來的史官藏書文化的詬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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