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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具有哪些價值?

“文物價值”以及與此相關聯的諸如文物的“歷史價值”、“藝術價值”、“科學價值”等概念,經常見諸政府文件,理論文章,也見諸《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表面上看,“文物價值”這壹概念似乎沒有討論的必要。

但是,從政治經濟學的角度來分析,“價值是凝結在商品中的壹般人類勞動”,而“商品是用來交換的勞動產品”①。也就是說:凡是能夠交換的勞動產品才具有價值,才能夠通過交換產生剩余價值,才能產生我們日常所講的“經濟效益”。

《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全國所有的博物館、圖書館和其他單位的文物藏品禁止出賣”;而對於國有的不可移動文物,《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雖然沒有規定禁止出賣,但在第十五條中也明確規定,“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屬於國家所有的紀念建築物或者古建築,除可以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遊覽場所外,如果必須作其他用途,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由當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報原公布的人民政府批準。”實際上,根據這壹條款,國有的不可移動文物也是不能出賣的。

這樣,問題就出來了:

問題壹:即然館藏文物和國有的不可移動文物不能買賣,也就不是商品。從政治經濟學的角度講,這些不是商品的文物就不具有價值, 而不具有價值的文物是不是還具有“文物價值”呢?它們是不是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話,這裏所講的價值是什麽價值呢?

問題二:既然館藏文物和國有的不可移動文物不能當作商品來交換,因而沒有價值,也就不能產生經濟效益。那麽,為什麽像八達嶺、十三陵、秦始皇兵馬俑博物館、故宮博物院等文物景點或博物館能夠產生巨大的社會影響並取得相當可觀的經濟效益呢?如果說這些可移動或不可移動的文物沒有產生經濟效益,這些地方的經濟效益又是依靠什麽產生的呢?

二在政治經濟學理論中,與“價值”密切相關的另壹個概念是“使用價值”。文物沒有價值,有沒有使用價值呢?

使用價值指物的使用性,指物能滿足人們某種需要的效用。馬斯洛曾經將人的需要區分為五種,簡而言之,又可以分為物質需要和精神需要兩種。文物能不能滿足人們的某種需要呢?它所滿足人們的需要是物質的,還是精神的?抑或是兼而有之的?要弄清楚這壹點,我們有必要對文物產生之初的功用和今天所發揮的功能做壹些研究。

今天我們所稱的文物,在歷史上是具有某種功用的,也即具有某種使用價值。壹般而言,文物分為可移動文物和不可移動文物兩種,前者如字畫、磁器,後者如宮殿、廟宇、遺址。為便於理解,我們也根據這壹分類方法對文物的古今功用即使用價值進行分析。

首先看不可移動文物:大致可以分為三類:

第壹類是生產、生活、居住場所。如銅綠山采礦遺址、半坡遺址、故宮、壹些名人故居等。今天,這些建築的使用價值可以分為兩種,壹種是沿用當初的功能,繼續用作生產、生活或居住場所,如崇禮住宅;另壹種是辟作文物景點或博物館向公眾開放,用以滿足公眾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二類是壇廟建築或宗教活動場所。如太廟、天壇、白塔寺、白雲觀、大高玄殿等。今天,這些建築的使用價值可以分為三種,壹種是辟作文物景點或博物館向公眾開放用以滿足公眾的精神文化需求,如太廟、天壇等;另壹種是被用作壹些單位辦公或居民居住,如大高玄殿、摩訶庵等;第三種是仍作為宗教活動場所,如廣濟寺、西黃寺等。

第三類是陵墓建築或古遺址。如明十三陵、田義墓、金中都水關等。這些建築除未修繕開放的以外,壹般都經修繕後辟作文物景點或博物館向公眾開放用以滿足公眾的精神文化需求。

可移動文物大致也可以分為三類:

第壹類是武器、生產工具或生活工具,如鐵刃銅鉞、石磨盤等,這壹類當初主要是用來滿足人們物質需求的。今天,我們雖然也可以延續這些物品當初的使用價值,繼續用它來做生產、生活工具,也即繼續將其滿足物質生活需要,但實際上,我們卻又不可能按照當初生產它時的使用價值去使用,而是將其作為文物來研究當時人類社會生產、生活狀況,並對其從藝術審美的角度去欣賞、研究。

第二類是宗教、祭祀、喪葬用品,如秦兵馬俑、司母戊鼎、佛造像等。這壹類物品當初主要是用來滿足人們的精神需求的,但在今天,這些物品當初的使用價值已經不復存在,也是將其作為研究當時人類社會生產、生活水平的見證物,並對其從藝術審美的角度去欣賞、研究。

第三類是當初就是作為藝術品生產的,如字畫、賞瓶等。當時是為滿足人們的精神審美需求而產生的,這種功能到今天仍然沒有改變。

至此,我們就可以得出兩點結論:第壹,所謂“文物價值”,是指文物的使用價值 ,而《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所稱“歷史價值 ”、“藝術價值”、“科學價值 ”也指的是政治經濟學理論中的“使用價值 ”,而並非“價值”的概念。第二,除被單位或居民占用或繼續用作宗教活動場所的文物建築以及未開放的文物建築以外,無論是不可移動文物還是可移動文物,其在今天的使用價值主要是用於科學和歷史研究、滿足公眾的精神文化需求,即我們日常講的文物所具有的三種價值。

三政治經濟學理論告訴我們,凡有價值的物品必定有使用價值,也就是說,商品必須有使用價值,但有使用價值的物品卻不壹定就是商品,只有當這壹物品被用來交換的時候才有價值。既然文物具有滿足人們精神文化需求的使用價值,這種使用價值就有可能被用來交換,並產生經濟效益。

今天,滿足人們精神文化需求的、被用來進行交換的文化產品有很多,如圖書、音像制品甚至網絡制品。值得註意的是,人們之所以願意花錢購買圖書、音像制品,是因為他們願意通過交換取得附著在紙張、塑料盤片之上的無形信息,用以滿足其精神文化需求,而並不是僅僅購買壹頁頁紙張或塑料制成的盤片。也就是說,因為附著在這些紙張和盤片之上的無形信息具有能夠滿足人們精神文化需求的使用價值,人們才能夠產生購買這些紙張和盤片之上的欲望並完成交換過程。

分析到這裏,我們可以就文物的價值、使用價值和能否產生經濟效益得出結論了。

人們願意到文物景點或博物館購票參觀,是為了滿足其精神文化需求。人們花錢購買的並不是文物本身,而是附著在文 物之上的豐富的歷史文化信息。通過消費這些無形的信息,人們在精神上得到滿足。雖然文物本身並沒有被當作商品用來進行交換,由於人們有對附著在文物之上的歷史文化信息的審美、研究、認識的需求,也就產生了交換或購買這些附著在文物之上的歷史文化信息的欲望,這些附著在文物之上的歷史文化信息也就成為商品進入市場交換,進而產生經濟效益。

至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八達嶺、十三陵、秦始皇兵馬俑博物館、故宮博物院等文物景點和博物館所產生的巨大經濟效益並不是通過出售文物產生的,而是通過觀眾購買並消費附著在這些古代建築和文物之上的無形的歷史文化信息而產生的。在這裏,文物本身只是壹種載體,因為附著於其上的豐富的歷史文化信息可以滿足人們的精神文化需求,可以進入流通領域,作為商品通過市場交換產生經濟效益。

四與文物價值相關的還有另壹個概念,即文物資源。“文物是資源”的口號已經在文物系統提了若幹年了,近來受到質疑。這種質疑恐怕主要源於有些人打著“文物是資源”的幌子,無償使用文物,破壞性地開發利用文物。

文物究竟是不是資源呢?我以為,文物是資源的定義是不錯的,但是僅限於“文物是資源”還很不夠,因為這種表述是不全面的,容易引起歧義,甚至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來破壞文物資源。但是,如果說,文物不是資源,那也不對。在對文物的理解上,兩種傾向都要不得。

《辭海》對“資源”的解釋是:“資產的來源,壹般指天然的財源”。美國經濟學家阿蘭·蘭德爾在其《資源經濟學》中提出,資源可以分為兩個範疇:壹是自然界賦予的自然資源,二是人類社會人的勞動創造的各種資源。後者是人類自身通過勞動提供的資源。② 程恩富在《文化經濟學通論》壹書中提出了“文化資源”的概念,認為“文化資源就是人們從事文化生產或文化活動所利用或可資利用的各種資源。”“文化資源不僅是指物質財富資源,同時也是精神財富資源。”③由此我們可以看出,資源可以轉化為財富,可以產生價值。所謂資源,既指已經產生的現實經濟效益,也指能夠但還沒有產生的潛在經濟效益。也就是說,資源是壹個動態的概念,其含義是隨著人們對其認識和利用的程度而不斷發展的。對於壹種物質,當人們還沒有認識或沒有完全認識到其使用價值時,它可能不被利用,但這並不意味著它永遠不能產生經濟效益。在遠古時代,人們並不把石油當作資源,而當人們認識到它的使用價值並加以廣泛使用後,石油便成為重要的資源。

根據對資源與文化資源概念的探討,結合上文對文物使用價值和價值的分析可以看出,文物是壹種資源,是人們從事文化生產或文化活動所利用或可資利用的資源。這種資源並不是指文物本身,而是指附著在文物之上的歷史文化信息,這種信息自文物產生之時即已存在。文物資源是壹種特殊的資源,需要發掘和開發。在科技水平較低或人們對某些文物尚未認識,或者由於種種原因不能被開發利用時,這種文物資源只是壹種資源,而不是資產;當其開發尚不能給人們帶來壹定的經濟效益時,我們也不能把這種資源視為資產。我們說文物資源,不是說文物資源必然會成為資產,必然會成為商品進入市場,而是說它有可能成為資產,有可能通過某種特殊形式進入市場,產生經濟效益。這種特殊形式,就是將附著在文物本身上的各種無形的信息進入市場,滿足人們的精神文化需求。只有對文物資源進行有意識的發掘、開發,才能夠產生經濟效益。

五下面,再來探討附著在文物之上的歷史文化信息的載體轉移問題。

文物是歷史文化信息的載體,能夠產生經濟效益的,能夠被用來交換的,能夠產生價值的是附著在文物之上的歷史文化信息。那麽,如果這種歷史文化信息附著在另外壹種載體之上,還能不能夠繼續產生經濟效益呢?我們說,是可以的。

“無形的歷史文化信息”從文物之上分離出來以後,如依托於紙張,可以制成圖錄出售;依托於磁介質,可以制成錄像帶、光盤、CD-ROM;還可以通過網絡傳播。這些圖錄、錄像帶、光盤、CD-ROM甚至網絡上的圖像都能夠給制造和銷售者帶來經濟效益。購買者購買的並不是沒有任何內容的紙張、錄像帶、光盤、CD-ROM,而是購買附著在這些載體之上的無形的歷史文化信息。如果沒有這些“無形的歷史文化信息”,這些介質的制造和銷售者就不可能取得經濟效益。因此,我們說,“無形信息”所依托的載體可以轉移,在轉移之後也能夠滿足人們的精神文化需求,滿足人們的審美需求。因而,能夠產生經濟效益,也就是說,“無形的歷史文化信息”在從文物這壹原始載體轉移到另壹載體後,仍具有使用價值,仍可以用來交換並產生價值。

但是,在載體轉移後,“無形的歷史文化信息”就會有很大的衰減,因而,對人們的精神文化需求只能產生部分的滿足,與其依托於文物本身這種載體相比,對人們的滿足程度就會降低,也就是說,“無形的歷史文化信息”的使用價值就會降低,其所能創造的經濟效益就會減少,也就是說,這種“無形的歷史文化信息”的價值就會降低。壹個明顯的例子是:即使按照原物壹比壹復制的文物景觀或文物,其對遊客或觀眾的吸引力就會大打折扣,這也是為什麽壹些人造仿古景點不成功的原因。同時,這也是為什麽博物館展品壹般都要求必須是原件,而壹般不允許使用復制品的原因。

 

六關於文物資源的問題,只是探討文物的使用價值和取得經濟效益的可能性,或者說是進入市場交換、成為商品、產生價值的可能性。下面,我們探討文物資源的價值問題。

文物資源的使用價值在於能夠滿足人們的精神需求,對文物資源的開發、利用,可以使文物資源形成商品,產生價值。根據政治經濟學的理論,價值是指凝結在產品中的壹般人類勞動和耗費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從這壹定義出發,文物資源的價值應當包括下面三方面的內容:第壹,當初勞動者在建造壹處古建或制造壹件器物(即今天的文物)時所付出的勞動;第二,壹處古建或壹件文物能夠保存至今,歷代的人們為保護它,所付出的勞動;其三,今天,人們為保護文物而進行的修繕、保養或修復所付出的勞動。這三個方面是文物作為歷史文化信息載體在形成時所需要的“壹般人類勞動”。

如果單純靠這三個方面的“壹般人類勞動”,文物資源還不足以產生價值。文物資源產生價值,還應當包括人們開發文物資源時所付出的勞動。關於這壹點,我們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理解:第壹,文物景點和博物館向遊客和觀眾提供旅遊服務、展覽服務、講解服務,從而滿足其精神文化需求,產生經濟效益,實現價值。第二,在“無形的歷史文化信息”從文物載體向其他載體轉移過程中人們所付出的勞動,如制作文物圖錄、音像制品等。

綜上,文物資源產生價值包括兩個方面的“壹般人類勞動”,即文物資源形成過程中的“壹般人類勞動”和開發文物資源所付出的“壹般人類勞動”,二者缺壹不可。沒有文物景點和博物館工作人員的勞動,文物“無形信息”就不能很好地展示給遊客和觀眾,就不能得到遊客和觀眾的認可,就無法取得經濟效益。比如,我們觀看壹些野外的文物建築,由於沒有人提供服務,也沒有人售票,更沒有人提供相關的旅遊服務設施和系統的展覽展示和講解,因而,這些文物建築本身所孕含的“無形歷史文化信息”就無法實現其價值。反過來說,如果沒有文物,沒有附著在文物之上的“無形信息”,即使文物景點和博物館工作人員付出再多的勞動,也不能得到預期的經濟效益。二者是相輔相承的。

七鑒於對“無形信息”、文物載體以及載體轉移的理論探討,我們目前所從事的文物工作應註意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要保護好“無形信息”的原生載體,即文物。文物之於“無形信息”及其所產生的經濟價值,如同壹只會下“金蛋”的雞。隨著人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不繼提高,人們精神文化需求的不斷增長,文物保護的意義更為重要,因為依托於它,可以成為第三產業、第四產業的重要支柱,可以產生難以想像的經濟效益。

第二,既然依托於文物的文物景點和博物館可以通過勞動產生經濟效益,文物景點和博物館就不能僅僅滿足於對公眾進行愛國主義教育和革命傳統教育等社會效益的取得,而必須在取得社會效益的同時,取得經濟效益。從這壹原理出發,文物景點和博物館取得經濟效益不僅可能,而且是必然的。

第三,既然“無形信息”可以轉移,那麽,就必須在保護文物的同時,註意對這種“無形信息”的載體轉移進行研究、開發和利用,從而使之產生更大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四,既然“無形信息”可以產生經濟效益,就必須對其進行評估和保護。對文物及依附於其上的“無形信息”的評估和保護是文物工作者面臨的壹項十分緊迫的工作,必須抓緊抓好。

第五,必須正確區分通過文物取得經濟效益的兩個組成部分。既然無論是文物景點、博物館,還是從事“無形信息”載體轉移的人們(即指那些從事文物圖錄、音像制品、計算機及網絡產品開發、制作、銷售的人們),都能夠取得經濟收入,而這部分收入又是由兩部分構成,即壹是他們付出的勞動,二是“無形信息”所產生的價值,那麽,必須將這二部分區分開來。這些人們付出勞動所得到的報酬完全可以通過社會必要勞動時間計算出來,扣除這部分的剩余部分,就應該是“無形信息”所產生的價值,而這部分收入,應該納入到文物保護經費中來。區分這兩部分可以避免分配不公。壹些單位和個人僅僅靠在壹個好的文物景點工作,或手中控制壹些文物,雖然沒有付出多少勞動,也能取得數量可觀的經濟收入,與其付出的不能對等,而對他們取得經濟收益的文物,反而倒沒有經費進行修繕和保養。從理論上說,這是侵吞了壹部分“無形信息”所產生的價值,當屬不合理收入。

關於文物價值的問題,還可以引發出很多相關問題,如對於古建的價值評估將有助於規範法律上“責令賠償損失”條款的執行,同時,也有助於研究、制定吸引社會投資修繕、開發文物古建的政策。對於文物價值的研究,還有助於理清文物保護與旅遊開發之間的關系,為加強各方面文物保護意識,加大文物保護經費投入力度提供另壹個角度的理論依據。對於“歷史文化信息”載體轉移的研究,有助於調動各方面開發文化產品的積極性,同時也有助於文物無形資產保護研究的深入。

本文關於文物價值的探討,僅僅是壹些初步考慮,在這個層面還有很多相關問題,需要進行深入的專題探討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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