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初期,承襲未入關前的舊規,以滿洲特有的旗制為其本部骨幹,基本
上按明代制度統治漢人。直到雍正、乾隆兩朝,才逐步調整,得以比較穩定
下來。中央機構設置如下:
壹、內閣
順治十五年(公元1658 年)七月,清王朝參照明制,改內三院為內閣。
大學士改加殿、閣頭銜,稱“中和殿大學士”、“保和殿大學士”、“文華
殿大學士”、“武英殿大學士”、“文淵閣大學士”、“東閣大學士”(乾
隆十三年去掉中和殿,增入體仁閣,成為三殿三閣)。大學士的品級改為正
五品,這也是參照明制,怕大學士權力過重,而特降低其品秩,借以抑制。
這時的內閣,雖具有掌握最高政權的中樞機關的雛形,但因大學士降低了品
秩,又減少了辦事人員,所以其權任反較順治初年之內三院為輕了。
內閣大學士的品級,到雍正八年(公元1730 年),滿、漢俱定為正壹品。
至此,大學士成為清王朝最高的官員,猶如歷朝的丞相。《清史稿·大學士
年表序》說:
清大學士滿、漢兩途,勛高位極,乃以相授?其品列皆首文班。任軍
機者,自親王外,其領袖者必大學士,唐、元三公尚不及也。
這說明清代大學士的地位是極為尊崇的。
協辦大學士,猶如宋之參知政事,為大學士之副職。初期未有定額設置,
遇有大學士在內廷行走或奉差在外,才另選人員協辦閣務。早在雍正元年至
五年間(公元1723—1727)有署大學士,六年(公元1728 年)又有額外大
學士。十年至十三年(公元1732—1735 年)再設協理大學士。到乾隆四年(公
元1739 年)才有協辦大學士,以後並改為常設。其品級比大學士稍低,從壹
品。
內閣學士的品級為從二品,均兼侍郎銜(乾隆五十八年以後去兼銜)。
其職掌是:滿學士掌奏本章,漢學士掌批“題本”(內外官員匯報皇帝之文
書)。若依其應有權任,並不僅於此。如康熙二十壹年(公元1682 年)諭:
“學士乃參贊政事之官,如有所見,應行啟奏。近來並無與議者,若惟送本
接本,用壹筆帖式足矣,何必設立學士?此後各有所見,俱令敷陳。”①雖有
此諭,可是壹般學士仍按步就班,作壹些例行之事而已,遠不如軍機章京職
責之重。
內閣人員的額數,據《大清會典》、《清史稿》等書的記載,規定為:
大學士滿、漢各2 人,協辦大學士滿、漢各壹人,學士滿6 人、漢4 人,典
籍滿、漢、漢軍(編入八旗之漢人)各2 人,侍讀學士滿4 人,蒙、漢各2
人,侍講滿10 人,蒙、漢、漢軍各2 人,委署侍讀無定員,中書滿70 人,
蒙16 人,漢30 人,漢軍8 人,帖寫中書滿40 人,蒙古6 人(以上各員額時
有增減),撰文中書無定員,供事62 人,總人數為288 人(委署侍讀是由典
籍內派委、撰文中書是由中書內派委,都不占額數)。
內閣乃諸曹總匯之區。其職掌據《光緒會典》卷2 載:“掌議天下之政,
宣布絲綸、厘治憲典,總鈞衡之任,以贊上理庶務。凡大典禮,則率百寮以
將事”。其具體的職務有:
第壹,掌議政事,宣布綸音(皇帝的詔令)。
內閣為正壹品衙門,位在六部之上。大學士“位尊望重”,其職務首先
是議政事,宣布綸音。閣臣常在皇帝的左右,充當顧問。他們不但對答政事
中的疑難問題,而且為皇帝辦理公文,草擬諭旨。內閣所承辦的公文有制、
詔、誥、敕、題、奏、表、箋。據《光緒會典》卷2 載:
凡綸音之下達者,曰制、曰詔、曰誥、曰敕,皆擬其式而進焉。凡大典
宣示百寮,則有制辭。大政事、布告臣民,垂示彜憲,則有詔,有誥。覃恩
封贈五品以上官,及世爵承襲罔替者,曰誥命。敕封外藩、覃恩封贈六品以
下官,及世爵有襲次者,曰敕命。諭告外藩及外任官坐名敕、傳敕,曰敕諭。
內閣為絲綸重地,每日欽奉上諭,由軍機處承旨,凡應發鈔者,皆下於
內閣。此外,內閣還負責記載綸音,所載事項分為三冊:凡每日發科本章,
滿漢票簽處當直中書摘記事由、詳錄聖旨者分為壹冊,稱為“絲綸簿”;特
降諭旨者分為壹冊,稱為“上諭簿”;中外臣工奏折,奉旨允行,及交部議
覆者,分為壹冊,稱為“外記簿”。三冊存放內閣,以備參考。
第二,辦理本章。
內閣的日常事務,是為皇帝辦理本章。《內閣誌》中說:“大學士於軍
國,事無不統,其實每日所治事,則閱本也。”《皇朝文獻通考》卷80 載,
大學士的職務主要也是辦理本章。清代內外官的本章可分為通本和部本兩
類。凡各省將軍、督撫、提鎮、學政、鹽政、順天府尹、盛京(今遼寧省)
五部本章,俱通過通政司再送內閣,稱為“通本”;在京六部及各院、府、
寺、監衙門本章,稱為“部本”。通本到閣後因無滿文部分,先由漢本房將
其貼黃翻譯為滿文,轉滿本房校閱,繕寫清楚粘貼於後。部本原系滿、漢文
合璧,與譯好的通本壹並交漢票簽處。由中書草擬票簽,經侍讀學士校閱,
由大學士審閱後,交滿、漢票簽處繕寫滿、漢文正簽。經內奏事處進呈禦覽;
皇帝批閱後,交批本處,漢學士批漢字於正面,翰林滿人中書批滿字於反面,
至此成為“紅本”。接著是下達執行:由滿本房領出交紅本處,每日六科給
事中來處承領,到科後抄發各衙門執行;每年終,由六科給事中回繳紅本處,
轉交典籍北廳,再入紅本庫保存。此外,內閣還處理部分奏折。
第三,辦理典禮祭祀的有關事宜。
凡是比較隆重的典禮和祭祀,如皇帝登極、立後、祭天地、祖宗等,都
由內閣辦理。《光緒會典》卷2 載:
凡大祀、中祀,前期書祝版。奉神位於壇廟,則視鐫與其飾青。制冊寶
亦如之。皇帝登極則奉詔,授受大典,奉寶亦如之。冊立冊封則授節。命將
出師,授敕印亦如之。文武傳臚則奉榜。凡大朝會、進表,則展表所宣焉。
第四,組織修書,存貯檔籍。
纂修史籍,本是翰林院職掌。順治初,以翰林院分隸內三院,修書各館,
也附設於內三院。康熙以後,雖分設翰林院,但各書修纂,仍以內閣大學士
任監修總裁官,學士則分兼副總裁、總纂、纂修等職。此外,內閣還負責檔
案典籍保藏。在東華門內置紅本、實錄庫,這是清政府重要的檔案庫。另外
還收存揭帖。《光緒會典事例》卷14 載,“雍正七年(公元1729 年)議準,
各省題奏本章,俱增寫揭帖壹通,送起居註館,俟記註後,將揭帖轉送內閣
收存。”內閣收存最大量的檔案是紅本,其他還保存實錄、聖訓。
內閣的內部設有典籍廳、滿本房、漢本房、蒙古房、滿票簽處、漢票簽
處、誥敕房、稽察房、收發紅本處、飯銀處、副本庫、批本處等機構,分掌
各項事務,其設官員額及具體職掌分別如下:
典籍廳:是內閣的秘書部門,有學士10 人(滿6 人,漢4 人)、典籍6
人(滿、漢、漢軍各2 人),供事22 人。此外侍讀學士、侍讀、中書等兼在
典籍廳辦事者,由大學士派委,無定員。其辦事之所,分南、北兩廳。南廳
職掌有四:
(壹)掌關防。內閣無印,對外行文,用典籍廳關防。
(二)收發及辦理文稿。各衙門來文,直送兩廳,再按事務性質分送各
房。
(三)官員考績事務。負責對侍讀、典籍、中書等官的考績。
(四)管理“吏役”事務。考取助理事務的“供事”及管轄皂役等事。
北廳職掌也有四項:
(壹)掌奏章。擬辦陳事請旨之奏本及進賀表等。
(二)辦理大典事務。即關於大典禮的籌備應辦事項。
(三)用寶洗寶。請用國家寶璽及歲終封寶日洗寶事務。
(四)收藏紅本圖籍,並收貯表章等。
滿本房,或稱滿本堂或滿洲堂。有侍讀學士2 人,侍讀4 人,中書39
人,貼寫中書24 人,供事3 人,***72 人(均為滿員)。掌校閱題本的滿文
部分,管理內閣大庫及皇史宬的收藏事務。如收貯實錄、聖訓、起居註、史
書、方略及經略將軍的印信等物。收發和每日向皇帝進呈實錄,增修王公世
爵譜冊以及繕寫各項滿洲文字。
漢本房,又名漢本堂,有侍讀學士4 人(滿、漢各2 人),侍讀5 人(滿
3 人,漢2 人)、中書42 人(滿31 人,漢軍8 人,漢3 人),貼寫中書16
人(都是滿員),供事3 人。其職掌為收發通本,翻寫貼黃及各項應翻為滿
文之文書,如上諭、碑文、冊寶、祝版應譯為滿文者均屬之。故又有翻譯房
之稱。
蒙古房,又稱蒙古堂,有侍讀學士2 人,侍讀2 人,中書16 人,貼寫中
書16 人(以上均蒙員)。掌翻譯蒙、回、藏等各種文字以及外國來文。凡遇
有各藩部陳奏事件及表文,皆譯出具奏。凡頌揚各藩部誥敕、碑文、匾額以
及奉旨特交事件,俱由蒙古房譯出繕寫。並管理蒙古實錄,聖訓。凡外國文
字,如俄國照會,即召翰林院俄羅斯館官員至房翻譯。西方各國來照,即召
西洋館官員翻譯。
滿票簽處,有侍讀3 人(滿員),中書22 人(滿20 人,蒙古2 人),
貼寫中書8 人(滿員)、供事4 人,此外尚有委署侍讀(滿員)若幹人。滿
票簽處掌校閱滿文本章並撰繕滿文票簽,皇帝出巡時,發遞本報。京內外官
員的奏折,經皇帝批閱,應交在京各衙門知道或辦理的,由軍機處交滿票簽
處,傳知各衙門鈔回辦理。
漢票簽處,有侍讀2 人,中書27 人(以上均漢員),供事4 人。此外有
委署侍讀若幹人。掌校閱漢文本章,撰繕漢文票簽;撰擬禦制文字,如制、
詔、誥、敕、冊文、祝文、封號等。
誥敕房,康熙十年(公元1671 年)始設誥敕房,隸漢本房兼管。專司校
勘和收發誥敕。凡漢票簽處撰擬誥敕,由誥敕房審核,繕定正本,用寶頒發。
封贈誥敕,按定式刊刻存儲,凡用時交中書科填寫,經誥敕房校閱頒發。
稽察房,雍正五年(公元1727 年),令各部院衙門將每日事件已結、未
結情由聲明送內閣,於月底匯齊奏報,這時始設稽察房①。其職官由大學士於
滿、漢侍讀、中書內派委,無定員。額設供事4 人,凡交部議復事件,按日
記檔,俟各部院移會到時,逐壹核對,分別已結、未結,每月匯奏壹次,叫
“月折”。每日軍機處發出滿、漢文諭旨,由滿票簽處移至稽察房存儲,至
月底,繕寫滿漢文合璧奏折匯奏,稱為“匯奏諭旨”。
收發紅本處,又稱紅本處、收本房。康熙、雍正、乾隆三朝《會典》均
未見記載。《嘉慶會典》始有此名稱。約成立於乾嘉年間。司員由大學士於
滿、漢中書內派委,無定員。凡批過的題本,交由紅本處每日發給六科傳鈔,
年終繳回匯集,貯入紅本庫。
飯銀庫,又稱飯銀處,其司員由大學士於滿洲侍讀、典籍、中書內派委,
無定員。專掌收支內閣司員飯銀。這種飯銀由各省總督、巡撫及布政使咨送。
分配辦法是:大學士每日銀三錢,以下官員遞減,至中書每日銀六分,以充
飧食費用②。
副本庫,約成立於乾嘉年間,《嘉慶會典》始有此名。其司員由大學士
於滿、漢中書內派委,無定員,掌收題本之副本。乾隆以前,每到年終收藏
副本,都派漢票簽處的中書送存皇史宬廂房,年久貯滿,無地存收,才另設
副本庫。
批本處,乾隆以前稱“紅本房”,設於宮廷之內。其司員有滿洲翰林院
官1 人(於翰林各職事內選用),中書7 人,掌進本之收發與批本事務。每
日進本,由滿票簽處中書送交批本處,由批本處送內奏事處進呈,待發下以
後,批本處照皇帝閱定滿文簽,用紅筆批於本面,再交滿票簽處中書帶回內
閣,遇有改簽及“折本”,皆存記檔案,按日交發辦理。
清內閣自天聰十年(公元1636 年)設內三院起,至宣統三年(公元1911
年)止,掌握國政有270 多年之久,但其勢力不是始終如壹的,是屢有演變
的。初設內三院時,尚在關外,並有議政處分其權。那時只是初具規模。入
關後,為加重內三院之職權,明命條陳政事或外國(對外)機密或奇特謀略,
都由內三院轉奏。並定內三院品級與六部同(先是低六部壹級)。順治十五
年(公元1658 年),正式改為內閣,只是沿襲明代官制,並不是加強內閣職
權,相反卻降低大學士的品級(正五品),減少了它的職官人數,其權勢反
而低於內三院。順治十八年(公元1661 年)再改回內三院,大學士品級又同
於六部。康熙九年(公元1670 年)恢復內閣,大學士兼尚書。康熙親政後,
軍國機要,始終歸內閣。至雍正八年(公元1730 年),大學士升為正壹品,
在各部尚書之上(尚書為從壹品),當時雖已設軍機處,但任軍機大臣者,
除親王外,其首領必是大學士,所以當時的大學士是勛高位極,因稱內閣為
“宰輔”。至乾隆二年(公元1737 年),再設軍機處後(軍機處停設了二年),
機要章奏都下到軍機處。凡軍國要務,都要由軍機大臣承旨出政,內閣之權
便輕,只是辦理壹些例行事務。趙翼在《檐曝雜記》中說:“軍機處,地近
宮廷,便於宣召。為軍機大臣者,皆親臣重臣,於是承旨出政,皆在於此矣。”
《清史稿·大學士年表序》說:“雍正以後,承旨寄信有軍機處。內閣宰輔,
名存而已。”原來具有宰相身分的內閣大學士,成為進爵的虛銜,內閣便淪
為辦理例行政務、頒發文告的機關。光緒二十七年(公元1901 年)八月改題
為奏,內外臣工的奏章,壹般都采用奏折。改題為奏後,各省督撫就不須把
題奏事件的副本交通政司轉送內閣了,內閣便成了“閑曹”。這時的內閣公
署,僅成了儲存檔案之所。宣統三年(公元1911 年)四月,另組西歐式的責
任內閣,舊內閣廢。
二、軍機處
清初沿明舊制,“章疏票擬,主之內閣。軍國機要,主之議政處”①。到
雍正七年(公元1729 年)因西北用兵,往返軍報頻繁,內閣距內廷太遠,皇
帝不便親授機宜,故在這年元月,在內廷設立軍機處,其全稱為“辦理軍機
事務處”。初設時名為“軍機房”,雍正十年(公元1732 年)改名辦理軍機
處。
軍機處是分割內閣之權,所以說它是“內閣之分局”。軍機處在清代統
治了180 余年,成為大政所出的宰輔之區。它的體制特殊,職官簡煉,有官
而無吏。它的全部工作,由軍機大臣主持,軍機章京辦理。
軍機大臣俗稱“大軍機”,分設滿、漢員,由滿、漢大學士、各部尚書、
侍郎、總督等奉特旨應召入值,為兼差,人員無定額;由親王或大學士滿、
漢各壹員為首領,當時稱為“揆首”、“領袖”。依清制,親王不能入軍機。
嘉慶四年壹月,曾以軍機處事繁,命成親王永瑆在軍機處行走。同年十月,
又以“非祖制”罷值。至鹹豐三年(公元1853 年)以後,始有親王任軍機大
臣。初期,凡應皇帝召見商議政務,或依皇帝旨意起草詔諭等,均為領班軍
機大臣之責。凡經皇帝選調到軍機處工作的軍機大臣,則稱為“軍機處行走”
或“軍機大臣上行走”。初入值軍機處者,若因其資歷或能力尚淺,則命在
“軍機大臣上學習行走”,即是見習之意,其地位稍低,排班時列於後。壹、
二年後,再由領班軍機大臣專折奏請皇帝,除去“學習”二字。各軍機大臣
之間,也有資格、品位高低之分,權力各不相同。例如有的滿洲大臣只準閱
看滿文奏折,或新任大臣不準閱看皇帝朱批的奏折。這些不同待遇都是由皇
帝親定。
據《光緒會典》卷1017 記載,嘉慶五年(公元1800 年)規定:軍機大
臣只準在軍機處承寫當日所奉上諭,部院稿案不準在軍機處辦理(因軍機大
臣為兼職,仍保留部院原職實缺)。各部司員不準至軍機處“回事”(找他
們本衙門堂官請示事務)。軍機章京辦事之處,不準閑人窺視。自王以下滿、
漢文武大臣,都不準到軍機處找軍機大臣談話,“違者重處不赦”。為了嚴
格執行這些規定,每天派都察院禦史壹人到軍機處旁邊的內務府值房監視,
軍機大臣散值後,才準他們退值。
軍機處初設時,所掌僅限軍務。《清史稿·軍機大臣年表序》說:“初
只承廟謨商戎略而已。”但以後事權逐漸擴大,以至軍國大計莫不總攬。其
具體職掌有如下幾方面:
壹、負責皇帝下達諭旨的撰擬和參預官員上報之奏折文書的處理。官員
上報的文書,凡折奏“請旨”者歸軍機處,照例的題本歸內閣,直到清末未
變。
二、辦理皇帝交議的大政,凡遇重要政事,皇帝不能裁決的,或交軍機
處議奏,或密議,或交軍機處會同關系衙門議奏。特交的,由軍機處查議其
可否,密擬辦法上奏;會同議奏的,或由軍機處主稿,或由所會衙門主稿,
臨時酌定。
三、某些重大案件,皇帝特交軍機大臣審理擬定,或由軍機大臣會同三
法司審擬。軍機大臣可在軍機處提訊,也可使用刑訊。應刑訊時,選用內務
府公所或於步軍統領衙門進行。凡秋審案件,軍機大臣也參預。
四、重要文武官員之任免及各部尚書、侍郎、各省總督、巡撫、以至道、
府、學政、關差、鹽政以及駐防將軍、都統、駐各邊疆地區之領隊大臣、辦
事大臣等官員的補放,均由軍機大臣負責開列應補人員名單,交皇帝選擇任
用。遇科考,也由軍機大臣開列主考、總裁名單,奏請皇帝選用。復試或殿
試,軍機大臣負責核對試卷、檢查筆跡或任命閱卷官。
五、考查行軍之山川、道裏與兵馬錢糧:凡有行軍,軍機處根據有關圖
書,考查山川險要,道裏遠近,如系邊遠地區,圖書中沒有記載的,要考查
新舊檔案並加諮訪。應用的兵馬、錢糧,則由戶部、兵部、理藩院等衙門取
簡明確數備查。遇有皇帝查訊的問題,即時呈遞。
六、軍機大臣可奉皇帝旨意,以“欽差”身分,往各地檢查或處理壹些
政事。
軍機章京,俗稱“小軍機”,早期也稱為“司員”。最初,章京無壹定
額數,在內閣中書等官員中選調。乾隆初,改由內閣、各部、理藩院等衙門
調派。自嘉慶四年(公元1799 年)始,定軍機章京分滿、漢各兩班,每班8
人,***32 人。各班設領班、幫領班章京各1 員,由軍機大臣於章京中選資深
望重者任之。軍機章京的選任,據《樞恒紀略》卷7 載:“漢軍機章京由內
閣中書、六部郎中、員外郎、主事、七品小京官由進士、舉人出身者兼充;
滿軍機章京以內閣中書、六部、理藩院郎中、員外郎、主事、筆帖式兼充”。
光緒三十二年(公元1906 年)確定漢章京額缺為20 人。
軍機章京也是兼差,凡承旨入值軍機處的官員,仍為原衙門的實缺並照
例升轉。軍機章京壹般為五、六品,領班章京為從三品或正四品。軍機章京
按例不參加京察,其獎敘升轉由軍機大臣酌情保奏,平時每屆三年奏保,凡
遇修補檔案,編修方略等事結束時,均照例特保,故章京的提升較快,當時
人視之為升官的捷徑。光緒三十二年(公元1906 年)十二月初十日奏定變通
軍機章京升補章程,定軍機章京為實缺,其領班章京秩視三品,幫領班章京
秩視四品,以下各章京俱按原品實授。並規定了三年遞升壹級的升補辦法①。
軍機章京辦理軍機處的日常工作,處理文書,記註檔冊,撰擬文稿等。自乾
隆時傅恒任領班軍機大臣始,軍機章京亦同時負撰擬諭旨之責;還參預軍機
處新承辦案件之審理;跟隨軍機大臣或單獨奉派往各省查辦和處理政務。
軍機處設於禁廷隆宗門內靠北、乾清門外西側,軍機大臣辦公處名為軍
機堂。軍機處內部組織,不見記載。從軍機處檔案的《交片檔》看,有滿、
漢軍機處之分,或簡稱“滿屋”、“漢屋”,由滿、漢章京分別任事。又《行
文檔》中有“清檔案處”、“漢檔案處”之設,或稱“清檔房”、“漢檔房”,
這是管理滿、漢檔案的分工。在宮廷之內,滿屋的辦公處設在隆宗門內之南,
在軍機堂對面之左,右為漢屋。其職掌據《光緒會典》卷3 所載,滿屋分管
在京旗營及各省駐防和西北兩路軍營官員的補放事務,負責內、外蒙古、藩
部及喇嘛等朝貢時擬賞單,並掌管軍機處本身的壹切事務性工作;漢屋辦理
在京部院及各省文職官員、綠營武職官員的補放進單,王公內外大臣賞單及
擬給外國朝貢使臣賞單,辦理皇帝交下的應當查考和應當辦理的壹切事情,
以及負責軍機處的對外聯系,管理軍機處的檔案等工作。
軍機處的設立,是清王朝對中央行政機構的壹次重大變革,表現出清代
前期政治制度高度集權的趨向。軍機處成立以後,逐漸代替了清建國以來所
依靠的滿洲親王,貝勒參預議政的制度,廢除了議政處;同時也削弱了內閣
參預國政的權力。軍機處以“君權附庸”的地位,成為淩駕於內閣及各部、
院之上的全國政務的總匯機關,軍國大計,無不總攬。
三、通政使司
通政使司是沿襲明制。清入關後,於順治元年(公元1644 年)設立的。
名為“通政”,是以政務比水,欲其上下常通之意。據《清朝文獻通考》卷
82 載,通政司“掌受內外章疏,臣民密封申訴之事,凡在外之題本、奏本,
在京之奏本,並受而進之於朝,核其不如式及程途稽限者。凡大政大獄,鹹
得偕部院予議焉。”其具體任務是,收各省題本,校閱後送內閣;查有題本
不合規制的,送內閣參處;有逾限期的,移交關系衙門議辦。各省將軍、副
都統與總督、巡撫、提督、總兵等官,按季將奏過本章造具印冊,咨送內閣
查核。
光緒二十四年(公元1898 年)七月,通政使因“事務甚簡,半屬有名無
實”,而被並入內閣。不久,旋於八月十壹日又下諭恢復。至光緒二十八年
(公元1902 年),因改題為奏,職無專司,才被正式裁撤。
通政使司設通政使2 人(滿、漢各1 人,正三品),副使2 人(滿、漢
各1 人,正四品),參議2 人(滿、漢各1 人,正五品),經歷2 人(滿、
漢各1 人,正七品),知事2 人(滿、漢各1 人,正七品),筆帖式 8 人(滿
6 人,漢2 人),經承15 人。分設啟奏科、稿房、吏房、禮房、上房、火房
等單位。
通政司所屬機構有“登聞鼓廳”,管軍民擊鼓伸冤之事,由參議1 人兼
管,由知事率役巡查,並有筆帖式滿洲1 人,漢軍1 人,經承6 人,分設吏、
戶、禮、兵、刑、工六房,分別辦理所屬事務。如有擊鼓之人,由通政使訊
供,確有冤枉,奏報皇帝交刑部審辦。如系誣告,即送刑部按律加壹等治罪①。
“登聞鼓”,順治元年(公元1644 年)設於都察院,由禦史壹人監管。順治
十三年(公元1656 年)移置長安右門外,以給事中或禦史1 人更替管理。到
康熙六十壹年(公元1722 年)才並入通政使司。這是統治者表示為人民“雪
冤”的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