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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繩槍的火繩槍的歷史

眾所周知,火藥的發明是中國人為世界所作出的壹項傑出貢獻。自火藥從唐朝的煉丹爐中誕生時起就和戰神結下了不解之緣。

公元10世紀末期,我國北宋的軍事技術家和統兵將領根據以往煉丹家們在煉制丹藥的過程中曾經使用過的火藥配方,經過調整和修正後,配制成最初的火藥並制成初級的火藥武器用於作戰,開創了人類戰爭史上使用火器的新時代。到1259年(南宋開慶元年),壽春府(今安徽壽縣)火器研制者發明突火槍,這是人類歷史上第壹支單兵手持式竹制火槍。突火槍的創制,受到後世各國火器研制者的重視,被公認為是世界上最早的管形火器,堪稱世界槍炮的鼻祖。公元1206年,蒙古乞顏部首領鐵木真在斡難河被擁立為蒙古大汗,尊稱為成吉思汗。蒙古人崛起後不但在短時間內滅西夏、破西遼、亡金,還南下覆宋。在這壹過程中,他們得到了火藥武器的制造和使用方法。而且成吉思汗及其子孫極力擴大對外用兵,東征西討,南下南洋西攻歐陸,把初級管形火器輻射到歐亞兩洲諸多國家和地區。尤其是1252年旭列兀所率之蒙古軍攻入伊拉克和敘利亞境內,使當時初級火器的制造和使用方法傳入了阿拉伯人的手中。直到100 多年後,中國的火器制造技術才經由阿拉伯人傳入歐洲並在歐洲得到長足的發展。 14世紀30年代,歐洲出現了第壹種管形金屬制火器,稱之為火門槍。歐洲最早的關於手持槍炮的記載是1364年,意大利佩魯賈軍火庫的壹份清單上記有“500門炮,壹紮長,可持於手中;非常漂亮,能射穿任何甲胄”。而坦奈堡手持槍的出土,說明德國大約在14世紀70~80年代也已經制成了具有相當水平的金屬管形火器。坦奈堡位於德國礦藏比較豐富的黑森州境內,規模不大,1399年被毀。1849年,有人在廢墟中發掘出壹支銅制手持槍。槍身長 330mm,口徑17mm,質量1.24kg,現存於紐綸堡的日耳曼博物館中。它同中國人民革命軍事博物館中收藏的壹件元代至正11年(公元1351年)火槍,在形制結構上基本相似:都由前膛、藥室和屋函構成,但木制手柄均已腐爛不存。 “至正11年”火槍槍身長430.5mm,口徑30mm,質量4.75kg。兩相比較,“至正11年”火槍的制作比較精致。坦奈堡手持槍的出土,是中國金屬手持槍經由阿拉伯西傳至歐洲的最有利的證據。但這種簡單的手持火槍,既沒有照門也沒有準星,而且沒有可以抵肩的槍托,僅能進行概略射擊,它在戰爭中的作用恐怕僅僅是造成敵軍的混亂而讓己方步兵和騎兵有機可乘。

中國的火槍、阿拉伯的馬達法、歐洲的火門槍都是用手持點火物引火發射,在戰場上使用非常不便。大約在1450年左右,歐洲火器研究者便將其改進為半機械式的點火裝置:在槍托的外側或上部開壹個凹槽,槽內裝壹根蛇形桿,桿的壹端固定,另壹端構成扳機,可以旋轉,並有壹個夾子夾住用硝酸鉀浸泡過的能緩慢燃燒的火繩。槍管的後端裝有壹個火藥盤,發射時,扣動扳機,機頭下壓,燃著的火繩進入火藥盤點燃火藥,將彈丸或箭鏃射出。而且還改進了槍托並加裝了護木,使火槍可以抵肩射擊。

到15世紀後半期,歐洲的火繩槍又有了相當的進步,下面試舉2例說明。

——1499年,在意大利那不勒斯市的壹份清單上,記載了壹種被稱為 “滑膛槍”(Musket)的火繩槍。此名稱來自意大利語“Moschetto”(壹種雀鷹),意思是此槍與“隼”和“鷹”壹樣威猛。其槍身較重,附有腳架。此槍在1521年的意大利恰拉比戰役中首次使用。

——德國壹名叫布萊爾的收藏家收藏了壹支制作於1493~1519年的火繩槍,槍身長550mm,口徑30mm、柄長880mm,全長1 430mm,槍管為八棱形,護木前端裝有壹個固定用的卡筍,可以與三腳架連接,由2名射手進行發射。

16世紀西班牙的穆什克特火繩槍代表了當時歐洲火繩槍的先進水平。該槍口徑23mm、質量10~11kg,全彈質量50g,最大射程250m,有效射程 100m,采用機械式瞄準具,每分鐘可發射2發。雖然槍很笨重,大多時候只能用叉形座來支撐發射,但射出的鉛制彈丸威力極大,能在100m內擊穿騎士所穿的重型胸甲(當時大多數武器在80m 以外幾乎不能造成任何傷害)。西班牙人就是用這種武器征服了龐大而落後的印加帝國。 同為16世紀,火槍傳入日本,火槍在日本稱為“鐵炮”日本在歐洲火槍的基礎上研發了“國友筒”與“三連筒”“堺筒”、“薩摩筒”等等。比較有效的火槍,由織田信長與德川家康對武田勝賴的戰役中得到充分運用,使得日本真正認識了“鐵炮”的威力,並且開始大批量生產“鐵炮”。由於日本資源缺乏,所以豐臣秀吉下令,大規模開展和周圍國家的貿易。資源問題也是豐臣秀吉侵朝的壹個原因。

16世紀的日本正處於軍閥混戰時期,各地軍閥對航海商業的發展采取支持態度,加之當時的歐洲探險家和商人想要在東方謀得最大利益,所以當時的日本就成了航海商業的發達國家,這也為外國火器傳入日本提供了機會。

日本火繩槍是由葡萄牙人傳入的,發生於日本天文12年(明嘉靖22年, 1543年)8月25日,當時壹只載有100多人的船,在九州南部的種子島靠岸。船上有3名葡萄牙人,以及化名為明朝五峰的王直(後稱靜海王王直的大倭寇頭目)。葡萄牙人帶有壹種火繩槍,其旁有壹穴(即火門),系通火之路,裝上火藥與小鉛丸,用火繩點火,可將鉛丸射出,擊中目標,發射時發出火光與轟雷般的爆響。日本人時堯(地方軍閥)見後視之為稀世之珍,將其稱為鐵炮。之後,又用重金將其購買,並派小臣條川小四郎向葡萄牙人學習火繩槍的使用及其火藥制作法,仿制了十幾支。不久,日本的壹些鐵冶場便先後仿制出日本式的火繩槍。當時的倭寇還把這種火器用於對中國的掠奪活動中。

明朝嘉靖元年(1521年),明軍在廣東新會西草灣之戰中,從繳獲的2艘葡萄牙艦船中得到西洋火繩槍。1548年,又在繳捕侵擾我國沿海雙嶼的倭寇時,繳獲了日本的火繩槍(鐵炮)。明王朝的兵仗局,很重視仿制火繩槍,制成了鳥銃(鳥銃是明朝對新式火繩槍的稱呼,因為槍口大小如鳥嘴,故稱為鳥銃,又稱鳥嘴銃),下圖為明朝鳥銃手。

鳥銃的主要特點首先是銃管前端安有準心,後部裝有照門,構成瞄準裝置;其次是設計了彎形銃托,發射者可將臉部壹側貼近銃托瞄準射擊;再次是銃管比較長,長度和口徑的比值約為50:1~70:1之間,細長的銃管使火藥在膛內燃燒充分,產生較大推力,彈丸出膛後的初速較大,獲得低伸彈道和較遠的射程;最後則是發火機的不同,用火繩作為火源,扣動扳機點火,不但火源不易熄滅,而且提高了發射速度,增強了殺傷威力。據《大明會典·火器》記載,兵仗局在嘉靖三十七年(1558年)仿制了第壹批鳥銃1萬支,裝備明軍使用。當時的鳥銃銃管用精鐵制作,此種精鐵要用10斤粗鐵才能煉出1斤,只有用這樣的精鐵制成的銃管,才能堅固耐用,射擊時不會炸裂。制作時通常先用精鐵卷成壹大壹小的兩根鐵管,以大包小,使兩者緊密貼實,然後用鋼鉆鉆成內壁光滑平直的銃管。鉆銃工藝很精密,每人每天只能鉆進1寸左右,大致壹個月才能鉆成壹支。銃管鉆成之後再於前端裝準心,後端裝照門。銃管尾部內壁刻有陰螺紋,以螺釘旋入旋出,旋入時起閉氣作用,旋出後便於清刷銃內壁。管口外呈正8邊形,後部有藥室,開有火門,並裝火門蓋。完整的銃管制成之後,安於致密堅硬的銃床上。銃床後部連接彎形槍托,銃床上安龍頭形扳機。經過兵器局和兵仗局的仿制和改制,火繩槍得到廣泛的應用,在不太長的時間內,成為明軍裝備的主要單兵射擊武器。萬歷年間,火繩槍的研制又有許多進展。當時的火器研制家趙士楨就曾仿制成攻嚕密銃(土耳其火繩槍),先後研制成各有特色的火繩槍10多種,其他火器及戰車10多種,並以多種文體撰寫《神器譜》等研制火器的論著多部。

馬憲、李槐等人整理和傳授的鳥銃制造工藝壹直沿用到清末都沒有較大的變化,雖然歐洲的火繩槍在1575年左右就被簧輪槍淘汰,但在中國,火繩槍和火繩槍工藝卻壹直未被淘汰,直到民國初年。在此期間,明末畢懋康發明中國的簧輪槍,並被後來的清政府所采用,但是其延伸品卻被做成禦制自來火槍壹直被清朝貴族所占有,決大多數的清軍依舊裝備大線槍與兵丁鳥槍等舊式火繩槍,甚至於依靠傳統的刀劍弓矢與裝備著先進燧發槍的外國侵略者戰鬥。

為了解鳥銃的做法,這得從明代的工藝說起。宋應星的《天工開物》中說:“凡錘鳥銃,先以鐵挺壹條大如箸者為冷骨,裹紅鐵錘成。先為三接,接口熾紅,竭力撞合。合以後以四棱鋼錐如箸大者,透轉其中,使極光凈,則發藥無阻滯。”這就是延用了數百年的鳥銃制作工藝,雖然在中國火銃的點火技術經過了幾次改良,但是傳統銃體的制造工藝壹直到晚清洋務運動興起時才被徹底拋棄,從第壹支火繩槍起到二次大戰的數百年中壹直采用,可謂淵源流長;明代早期采用鉚接,因制造不便,後期采用兩段銅箍固定,雖然清洗不便,卻縮短了鳥銃的制作時間,清代學習土耳其的方法,固定銃管用細繩子紮,在壹支銃上分成幾段紮上壹種牢固的細棉繩,在清洗銃管時只要解開繩子就能取下銃管,只是繩子容易被射擊後熾熱的銃管烙斷。

自火器在中國推廣之後,民間即多有收藏,用以捕獵、防盜,清廷雖有例禁,但並未真正查懲,實際上是默許民間持槍的。

譬如順治六年(1649年)三月,就曾頒發上諭,允許民間持槍:“曩因民間有火炮甲胄、弓箭、刀槍、馬匹,慮為賊資,戕害小民,故行禁止。近聞民無兵器,不能禦侮,賊反得利,良民受其茶毒。今思大炮甲胄,兩者原非民間宜有,仍照舊嚴禁;其三眼槍、鳥槍、弓箭、刀槍、馬匹等項,悉聽民間存留,不得禁止。其先後已交官者,給還原主。”

其中“民無兵器,不能禦侮,賊反得利,良民受其茶毒”壹語,堪稱體察民情之論。

此後,在康熙四十七年(1708年)、雍正二年(1724年)和乾隆元年(1736年),分別有關於槍支管制的上諭,但主要針對軍隊人員私賣槍支、火藥,而非針對民間。

對於臣下禁槍的奏請,皇帝往往也不以為然。乾隆十四年(1749年),福建巡撫潘思榘以“閩省民風不靜,半在私藏軍器”為由,奏請禁槍,“將通省各府州縣鳥槍、腰刀、長槍、藤牌等類,勒限全數交官,永遠不許制造。”對潘的奏請,乾隆斥責說:“民間私藏軍器,原有例禁。但地方幅員遼闊,戶口繁眾,收藏兵器,為數必多。豈能壹時查清?況有司奉行不善,授權胥吏,勢必逐戶搜索,藉端擾累。刁悍之區,轉以抗違滋事。且閩省山海交錯,匪類易於潛藏,人民聚族而居,不無賴軍器以資守禦,此亦該省風俗使然。若慮其習熟技勇,動輒械鬥,亦只可先時詳為化導,臨時嚴加懲處。飭令追繳,如欲過為厲禁,不幾於吾丘壽王所雲‘邪人挾之而吏不能止,良民以自備而抵法禁,是擅賊威而奪民救者’乎?……著傳諭令其斟酌妥協,務期安靜無擾,毋得驚駭物聽,能發而不能收也。”

直到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十壹月,帝忽頒上諭,明令禁止民間鑄造私藏鳥槍、竹銃、鐵銃等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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