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公室。
政府事務協調辦公室;協助辦公室領導協調、督促、檢查相關工作;制定辦公室年度工作計劃;負責文電、機要、檔案、信息、保密、信訪工作;起草辦公室的重要文件和報告;管理處機關財務;負責辦公室的行政管理和後勤服務;管理處的國有資產;負責辦公室的計劃生育和安全工作。
(2)計劃財務部。
擬定全省文化經濟政策;組織制定地方文化設施標準,規劃和指導全省重大文化設施建設;管理直屬單位的文化事業經費;指導監督廳機關及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辦事處直屬企事業單位的財務、計劃和統計工作。
(3)人事部門。
制定本部門直屬單位文化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省文化系統人事勞動制度改革;負責部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和機構編制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從業人員職業資格管理工作;負責直屬單位的安全、消防綜合管理工作。
(4)美術系。
管理全省文學藝術事業,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省藝術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全省藝術創作和生產;指導直屬藝術院(團)和專業藝術單位的業務建設;指導和協調文化藝術科學研究和成果的推廣應用;組織省內性藝術比賽、展覽、非營業性演出等重大文化活動;推進文化、藝術、科技的信息化建設。
(5)文化市場部(文化產業部)。
擬訂全省文化市場發展規劃,起草相關法規草案;指導全省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推進市以下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等部門執法力量整合,對文化領域經營活動進行行業監管;監管文化表演、文化娛樂和文化藝術品市場;承擔網絡音樂、藝術娛樂、網絡動漫(不含網絡視聽中的動漫節目)、網劇(節)、網絡演出業務、移動音樂的前置審批;統籌動漫遊戲產業規劃、產業基地、項目建設、展示交易和市場監管,指導行業協會工作;負責對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實施經營許可管理,對生產經營的電子遊戲機內容進行監管;監管網絡遊戲服務(不含網絡遊戲網絡出版前置審批);指導監管從事演藝活動的民辦機構;擬定全省文化產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支持和推動全省文化產業的建設和發展;推進全省文化產業信息化建設;指導全省文化產業基地和特色文化產業集群建設;推動省內重大文化產業項目的實施;指導和監督辦事處直屬單位的文化經營活動;指導文化企業和非金融機構的工作。
(6)社會文化司。
管理全省社會文化事業,制定各項社會文化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省群眾文化、少數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導全省圖書館、文化館(站)事業;指導圖書文獻資源的建設、開發和利用;指導直屬社會文化單位的業務建設;管理省文化廳所屬文化藝術團體,協調全省重大社會文化活動;指導全省社會文化藝術的普及和提高;指導全省文化信息資源建設和古籍保護工作;指導全省基層群眾文化活動,指導鄉鎮綜合文化、村文化活動室、社區文化活動中心建設。負責全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7)對外文化聯絡處。
管理全省對外和港澳臺文化交流工作,負責組織和接待外國和港澳臺重要來訪文化團體;負責對外文化宣傳和聯絡工作;研究制定全省對外文化交流計劃。
(8)文物總局。
協助辦公室領導組織、督促、檢查政府綜合工作和文物工作;組織起草相關重要文稿;負責文秘工作、信訪、信息和提案、建議;負責管理直屬文化藝術單位的行政經費、業務經費和專項經費;負責直屬文化藝術單位的國有資產和基本建設;擬訂本省文物合理利用的有關經濟政策並監督實施;協調、指導和監督文物行業和文物系統的多種經營。
(九)政策法規司。
擬訂文化藝術和文物工作的方針、政策,統籌協調重要文化政策的調研;制定文化工作中長期發展規劃;承辦本機關的法律事務;指導文化藝術領域體制機制改革。
(10)文物保護辦公室。
指導和管理全省文物保護工作;管理考古發掘;組織文物普查;申報和推薦文物保護單位和世界文化遺產單位;負責編制全省文物保護維修規劃和年度計劃;承擔全省文物保護審批及相關資質和資格認定工作;承擔全省文物商店審批的有關工作。
(11)博物館辦公室。
指導博物館工作,負責編制和審核全省博物館、紀念館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省內博物館、紀念館收藏文物的鑒定和科學保存工作;承辦藏品的交換、調撥、借展和復制;負責文物學術研究和科學研究;管理省級行業博物館和社會博物館;管理文化和文化系統的學術組織;引導社會珍貴文物的搶救和回收。
(十二)文物安全監督辦公室。
擬定全省文物行政執法監督和案件查處的有關規定;組織開展全省文物行政執法、文物和博物館安全保衛監督工作;組織查處全省文物違法大案,協助有關部門查處全省文物犯罪大案。
機關黨委負責本部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