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上,壹個熟人問我, 丈夫給第三者買了房,怎麽追回。
買房的錢,大概是 30多萬 ,是她給孩子準備的教育經費。
當她發現錢不見蹤影時,嚇了個半死。
壹問丈夫,對方嚅嚅半天,終於承認: 我買房了。
再壹問,晴天霹靂!房子登記的名字,竟然是XXX。
——這是她最恨的名字,因為這兩三年來,XXX壹直與丈夫糾纏不清。
“我該怎麽辦?”她問我。
“用法律手段追回吧。”我說。
故事到這裏,似乎沒什麽可討論的。
畢竟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確實規定了, 夫妻壹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雙方應當平等平等協商,取得壹致意見,否則無權處理***同財產。男方私自贈予第三者,女方有權追回這筆錢。
但真正的問題是:
在實操過程中,這沒那麽容易。
太多妻子面對夫妻***同財產被挪用、被轉移、被贈予第三人,滿腔怒火,卻又無能為力。
問題到底出在哪呢?
我們又該怎麽辦?
針對這些疑問,今天專門寫下此文,告訴大家答案。
大家壹定要認真看。
知道丈夫為第三者出資後,妳可能馬上問老公: “妳到底給了小三多少錢?我跟妳壹起要回來。”
這樣的質問,根本沒用。
因為如果不是動了真心,他不會給予第三者巨額財產。
而動了真心,他就會想方設法保護小三。
妳說去找律師。OK,律師找到了。
但法律講究的是證據。而律師也不可能跑到妳家裏來取證,妳必須自己把證據找全。
律師問妳: “妳有證據嗎?”
妳懵了。
妳兩手空空,啥玩意兒都沒有。
妳還打官司?官司打妳吧!
妳不知道對方有多少錢。
也不知道對方有多少房產。
更不知道他為第三者買過多少房與車。
但妳想,法院會幫妳調查的。
真的麽?
想得美!
法院問: “妳丈夫的銀行賬戶妳知道哪幾個?”
妳想了半天,說:“只有兩個。壹個是家庭開支的,壹個是他的工資卡。”
這已知的賬戶上,存款只有幾萬元。
“還知道其他賬戶嗎?”
“不知道了。”
“那就只能對這兩個賬戶上的錢進行分割了。”
但妳不願意啊。因為妳知道妳老公肯定不止這些。
妳申請法庭介入調查,看老公還有哪些賬戶,法官攤手: “在案件審理階段,法院只能根據當事人提供的銀行賬戶進行調查。”
也就是說, 沒有開戶行及銀行帳號,調查成功率太低了。
妳氣急敗壞,怒不可當,說: “妳們這些人,欺我沒文化,哼,我自己去學法律。”
結果妳看到了相關法條: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妳以為自己找到了救星。
是的,沒錯,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但在法院實務中,因種種原因,沒有具體賬戶就很難查得到。
即使去了銀行,因銀監會的存在,同樣很難被配合。
查詢其他財產時,這個問題同樣存在。
以廣東省為例,《廣東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程序指引》第三十九條規定, 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財產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其提供必要的線索 :
(壹)申請調查不動產情況的,提供不動產登記證書、不動產信息查詢單、購買或抵押合同、購買發票、完稅證明、 支付憑證等壹項或者多項;(二)申請調查機動車情況的,提供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購車合同、購車發票、完稅證明等壹項或者多項;;(三)申請調查銀行賬戶的,提供銀行卡號、存折號、存單號、轉賬(匯款)憑證、交易流水等壹項或者多項;;(四)申請調查股票賬戶的,提供證券公司開戶信息、交易明細、證券賬戶與銀行賬戶之間的轉賬憑證等壹項或者多項;......
也就是說——
查詢存款要提供賬戶,查詢房產要提供準確地址或房產證號,總而言之,都要提供相應的財產線索。
妳知道老公的其他賬戶嗎?妳不知道妳知道他在外面以他人名義置辦的房產嗎?妳不知道。妳知道小三的各項財產線索嗎?妳還是不知道。不知道,就洗洗睡吧。
這個時候,妳只有壹條路可走: 委托律師調查。
但是——
1 ,在我國目前階段, 律師的調查權受限。律師通過法律途徑去調查對方的銀行流水、房產等財產信息,主要是向法院申請律師調查令,但 也是需要當事人提供線索的 。
2 ,律師調查費太高。這個不同地區,收費不同,但都非常高,並且還可能會按妳的財產金額來收取相應酬勞。
妳真的付得起?
妳很可能付不起。
於是,妳只有憤怒地認了命。
妳本以為,給第三者的,能不費吹灰之力要回。沒想到,這不過是妳壹場想當然的美夢而已。
那我們該怎麽辦呢?
來來來,我就是來送答案的。
夫妻壹旦到了感情破裂,需要上法庭的時候,撕的就是財產和孩子。
而法庭,認的只是證據。
有利證據越多,勝算越大。
有利證據越少,勝算越小。
所以,在平時的時候,壹定要未雨綢繆,收集好他所有的財務情況。
私人銀行賬戶、股票賬戶、公司賬戶、房產信息、車輛信息、大額轉賬信息、和他親友關於金錢往來的記錄。
為了更明確地說明這壹問題,我再舉個例子。
這個女人,我們姑且叫她厲害姐。
厲害姐的老公,是個風流的心機男。
心機男也出了軌。
還給小三轉了不少錢,還用的是現金,還給小三買了房,當然是註冊在小三名下,還用別人的身份證開過幾個賬戶...... 妳看看,妳看看,這男的是不是壞得太過分了。
但是, 厲害姐還是憑著出色的法律素養,提前掌握了大量財務信息,完美地打贏了她的離婚大戰。
早在發現老公出軌之前——
厲害姐不動聲色,將他的各類轉賬憑條拍照留證。 他錢包時的所有銀行卡、信用卡,拍照留證。 他微信裏收藏的賬戶,截圖留證。 他的股票賬戶,截圖留證。 他購買大宗物品或不動產時,查實對方的開戶銀行及賬號,留證。 他抄錄在紙條或筆記本中的銀行賬號,拍照留證。後來到了離婚撕逼時,厲害姐帶上自己掌握的信息, 先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再申請調查對方所有銀行賬戶壹年的流水。
保全了對方財產,他就動不了錢了。 調查對方所有賬戶的流水,什麽痕跡都能發現。因為有對方的賬戶,法院很容易就查到:
1,丈夫存有她並不知曉的幾十萬。 2,丈夫有幾十萬的股票。 3,丈夫為第三者購買了壹套房和不少奢侈品。她料得到丈夫有名堂,但沒想到是這麽可怕。
接下來,她不再手下留情。
第壹步,她以丈夫不得私自處理夫妻***同財產為由,申請追回第三者的購房款;
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壹)第十七條規定: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 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壹)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同財產的,任何壹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同財產做重要處 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壹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同意思表示的,另壹方不得以不 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步,她以夫妻***同財產必須平分為由,申請分割丈夫的存款和股票。
《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同所有:
(壹)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三步,她以丈夫隱匿財產、轉移財產為由,申請丈夫不少或少分夫妻***同財產。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離婚時,壹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壹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壹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壹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因為證據確鑿,厲害姐的所有主張,都得到了法院支持。
21世紀,最重要的不是人才。是信息。
誰掌握的有效信息多,誰就能更主動。
婚姻也是這樣。
我們當然希望,壹場婚姻能和平而幸福地繼續。
但人心叵測,世事無常。
很多時候,妳壹不小心就會掉到坑裏,裏面橫七豎八的,全是刀槍劍戟斧鉞鉤叉,全是反目成仇自相殘殺,令人悲從中來。
既然如此,何不早壹點看清婚姻之路,知道哪裏有坑,哪裏有陷阱,哪裏是陰溝……
知道之後,準備好,跨過去,讓風險消失於無形之中。
最後依然是那句話, 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但願妳遇良人。
?
也願妳壹生無風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