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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槍支暴力的公共政策

研究和統計表明,槍支會點燃犯罪現場本已緊張的局勢,並造成更加暴力或致命的後果。公共政策的態度壹般側重於解決執法部門和監管機構的幹預。這包括在購買槍支時進行幹預,作為防止青少年與有犯罪記錄的人壹起購買槍支的政策。限制或監督誰有權攜帶隱藏武器等公共政策會使槍支更難被攜帶到犯罪現場。很多政策也可以通過嚴懲案件用槍者,或者要求槍支具有壹定的安全功能,從槍支層面限制槍支的使用。

槍支管制的支持者經常引用涉及槍支的謀殺案作為支持更嚴格的槍支管制法律的理由,這些謀殺案相對來說比其他案件更多。槍支法是美國爭論的壹大話題,因為槍支也被廣泛應用於各種娛樂和個人防護。槍支權利的倡導者引用槍支可以從自身保護和阻止暴力犯罪,作為更多槍支可以減少犯罪的原因。槍支權利的倡導者還表示,罪犯是最後壹個遵守槍支法律的群體,因此限制守法者獲得槍支將使他們更容易受到武裝罪犯的屠殺。

犯罪學家菲利普·庫克認為,公共政策的目標是讓槍支遠離暴力沖突。他建議的解決辦法是限制高危人群獲得槍支的途徑,增加在暴力面前獲得槍支的難度。庫克建議采取多種措施,如對購槍者進行背景調查,禁止小型且容易隱藏的手槍,加強對非法攜帶槍支的調查,對使用槍支的已定罪罪犯施以更重的懲罰。

槍支采購

美國的政策目標是捍衛合法使用者擁有大部分類型槍支的權利,同時限制高危人群購槍。在美國,禁止向265,438+0歲以下的人出售手槍,長槍不得低於65,438+08歲。向外國人出售槍支也有各種限制。

系統。就槍支種類而言,美國犯罪涉及的十種槍支呈現出壹個明顯的趨勢,即犯罪分子更喜歡使用手槍而不是長槍。根據1993之前煙酒槍械爆炸物管理局(ATF)的報告,犯罪使用的十大槍支包括史密斯威森. 38和. 357左輪手槍;瑞文. 25口徑手槍,戴維斯P-380 .38口徑手槍,魯格. 22口徑手槍,洛爾辛L-380.38口徑手槍,史密斯-韋森半自動手槍;莫斯伯格和雷明頓12口徑獵槍;還有Tec DC-9半自動沖鋒槍。對1985之前在押的1800重罪犯的研究表明,罪犯更喜歡左輪手槍和其他非半自動槍支,而不是那些純粹的半自動槍支。在匹茲堡,犯罪分子在1990年代早期從其他類型的槍支轉變為手槍,這與可卡因的到來和青少年中暴力團夥的興起相吻合。加州1998-2000年出售槍支的背景調查顯示,1%在壹開始就被拒絕。最常被拒絕的槍支類型包括短程中口徑半自動手槍。

在訓練中心接受訓練的未成年人中(例如,16歲、17歲或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根據當地法律不同),86%的人會在某個時候手裏有壹把槍,66%的人會在達到14歲之前拿到第壹把槍。少年犯擁有多支槍也是壹種趨勢,其中65%擁有三支以上。少年犯最常通過家庭成員、朋友、毒販和鄰裏關系獲得槍支。城市貧困地區的青少年將“自衛以避免敵人襲擊”列為攜帶槍支的首要原因。在紐約州羅切斯特市,22%的年輕男子曾非法攜帶槍支,盡管其中大多數持續時間很短。在青少年群體中,合法持槍和非法持槍的重合度很小。

槍支市場

槍支市場供應方面的政策基於有限的片面研究,盡管這是當前研究中的壹個活躍領域。造成這壹結果的重要因素之壹是,美國只有60-70%的槍支銷售交易是通過聯邦政府授權的槍支經銷商進行的,其余都是在所謂的“二級市場”進行的。大多數青少年在“二級市場”與重罪犯交易,二手槍支被轉讓給沒有執照的個人。從“二級市場”拿槍壹般不太方便,這種渠道有壹定風險,比如二手槍之前可能涉及過壹起命案。在槍展上賣槍,允許無證個人合法購買槍支作為私人收藏,這讓壹些人認為這是現行法律的漏洞。高達1998美國有24個州的州法律允許無執照的私人賣家在槍支展覽或其他私人地點出售其私人擁有的槍支。以每個顧客每月壹支手槍的方式,大張旗鼓地規範市場、限制手槍數量的法案,表明其通過“二級市場”的脫銷,迫使非法槍支交易減少,取得了顯著成效。購買槍支彈藥的重稅是政府用來影響主流槍支交易市場的另壹個武器。

在全新或二手槍支的主流市場,聯邦政府授權的經銷商主要受ATF監管。槍支制造商必須在他們的新槍支上刻上序列號。序列號允許ATF追蹤犯罪槍支到最後壹個FFL(聯邦槍支許可證)註冊的所有權轉移交易,雖然

這找不到第壹筆涉及私人的槍支交易。ATF在1999發表的壹份報告發現,在1996和1997期間,聯邦授權的經銷商占所有槍支銷售的0.4%,其中壹半被用於犯罪目的。這有時是通過“采購”來完成的。限制壹個月內可以購買槍支數量的州法律,如弗吉尼亞州和加利福尼亞州的法律,可能會鼓勵這種“購買”行為。據估計,每年約有50萬支槍支被盜,這使得槍支落入法律禁止的使用者手中。美國煙酒槍支管理局(ATF)下屬的青少年犯罪槍支阻截行動(Youth Crime Gun interception Initiative,YCGII)負責擴大對執法機構收回的槍支的追查,該機構發現,在1998年,所有收回的槍支中,只有18%歸還給了原槍主。警方在刑事調查中收回的槍支往往被合法零售店賣給合法買家,然後在短短幾個月到幾年內轉移到犯罪目的,這使得這些槍支在執法部門比在壹般流通領域更常見。聯邦法律

第壹部與槍支相關的聯邦立法是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於1791通過。在143的晚年,這是唯壹壹部與槍支有關的聯邦法律。後來的聯邦槍支法是1934的全國槍支法。這部法律的制定規範了槍支的銷售。

銷售,如何繳納銷售稅,以及某些類型槍支的登記,如機槍。在羅伯特·F·肯尼迪和馬丁·路德·金遇刺後,1968槍支管制法開始生效。該法律規範槍支交易,限制郵購銷售,只允許上市槍支經銷商發貨。該法案還禁止重罪囚犯,以及被起訴的人、逃犯、非法移民、吸毒者、被軍隊不光彩開除的個人和精神病患者擁有槍支。該法律還在周六晚上打擊了廉價商品和其他類型槍支的進口,並限制了自動武器和半自動武器的開關包的銷售。

槍支所有者保護法案,也被稱為麥克盧-沃克曼法案,於1986年通過。它對第1968號法案中的限制做了壹些修改;它允許聯邦政府許可的槍支經銷商和個人無執照的私人賣家在槍支展覽上銷售,同時繼續要求有執照的槍支經銷商對買家進行背景調查。1986法案還限制了酒精、煙草、武器和爆炸物局的重復調查,減少了槍支經銷商需要保留的交易記錄數量,減少了起訴違反槍支法的罪犯所需的證據種類,並修改了對已定罪的重刑犯的持槍限制。

在1968的控槍法通過後的幾年裏,人們在購買槍支時必須表明自己的身份,並簽署聲明,確認自己不在法律禁止槍支的類別中。許多州已經頒布了超過聯邦要求的背景調查法。美國國會1993通過的《布雷迪手槍暴力防治法》要求在購買手槍前有壹個強制性的等待期,以進行背景調查。《布雷迪法案》還要求建立壹個國家系統,以提供即時的犯罪背景調查,這必須由槍支經銷商完成。布雷迪法只適用於從有執照的經銷商那裏購買槍支,但大多數罪犯都是從黑市購買槍支。這些限制,比如等待期,受到很多人的反對。他們認為這項法律給合法的槍支購買者如獵人帶來了費用和麻煩。

1994年頒布的暴力犯罪控制和執法法案,包括聯邦對攻擊性武器的禁令,是為了引起公眾對大規模槍擊事件的關註。這個禁令規定,禁止組裝壹些仿制的軍用規格。

制造和進口附件,如折疊槍托、槍托、閃光抑制器和子彈超過10發的半自動武器。附加的祖父條款對1994之前制造的槍支例外。賓夕法尼亞大學的犯罪學家Christopher S. Koper和Jeffrey A. Roth進行的壹項短期評估發現,這項立法對槍支暴力沒有明顯的影響。然而,科佩爾和羅斯指出,祖父條款和這些在1994年之前制造的槍支的犯罪使用應被視為限制禁令效力的因素,這使得效力變得微不足道。因為短評給出的研究時間相當短,美國國家科學院也建議慎重結論。2004年9月,攻擊性武器禁令隨著日落條款到期。美國的家庭暴力罪犯槍支禁令,也被稱為勞滕伯格修正案,禁止任何被判犯有家庭暴力輕罪的人擁有槍支。該禁令還禁止被判犯有家庭暴力輕罪或重罪的個人運送、運輸、擁有和使用槍支和彈藥。法律還認為這些人出售或贈送槍支或彈藥是非法的。針對家暴罪犯的槍支禁令於1996年通過,於1997年生效。壹些反對者認為,這部法律與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二條保障的公民持槍和持槍的權利相沖突,這部法律將修正案第二條對公民最基本的保護變成了可撤銷的權利。這就是為什麽該法律的反對者經常嘲笑該法律為“拉丁堡修正案”——類似於“美國憲法修正案”。法律適用於每個人,包括警察和士兵。而且這兩類專業人員如果過去被判民事輕罪,如果法律禁止他們攜帶槍支,他們將很難履行職責。

卡特裏娜颶風過後不久,在新奧爾良,警察和國民警衛隊沒收了私人手中的槍支,試圖制止暴力。作為回應,美國國會以美國國土安全部撥款法2007年修正案的形式通過了2006年災難恢復個人保護法案。該法案第706條禁止聯邦政府和接受聯邦政府資助的機構的雇員在災難中沒收合法擁有的槍支。

持有權法

槍支擁有法在1990年代隨著美國槍支暴力殺人率的上升而擴大,主要是為了應對1991得克薩斯州盧比大屠殺等事件。這個案子直接導致了德州1995的攜帶暗器(CCW)法案的通過。《國家法律》雜誌記者羅裏·謝爾曼(Rorie Sherman)在4月1994,18日發表的壹篇文章中寫道:“這是人們對犯罪行為感到前所未有的絕望的時刻。但是,他們的心態無疑是‘我會保護自己’和‘不要讓犯罪進入我的生活’。”

於是,1998,在22個州中,州法律規定允許個人公開持槍(也就是美國人所說的公開持槍)往往不需要任何執照。州法律允許個人攜帶隱蔽手槍,有時稱為隱蔽手槍執照(CHL;或者是隱蔽式手槍執照(簡稱CPL),到2004年,CPL已經在美國34個州的槍支管理措施中取代了CCW。自那時以來,擁有《特定常規武器公約》州法律的州數量增加了;截至2006年底,48個國家至少登記了某種形式的《特定常規武器公約》。

經濟學家約翰·洛特(John Lott)認為,持有法創造了壹種認知,即更多潛在的犯罪受害者可能攜帶槍支,這對犯罪起到了威懾作用。洛特的研究被評為沒有對其他因素進行充分測試,包括其他要求對手槍購買者進行背景調查並設定等待時間的州法律(如佛羅裏達州法律)。當洛特的數據被其他研究人員重新分析時,這些帶有隱藏武器的數據的統計學顯著結果只發現州法會增加暴行的發生率,延斯·路德維希的另壹項研究也有類似的結果。由於攜帶隱蔽武器只授予成年人,菲利普·庫克建議,分析應側重於成年人持槍事件的發生率,而不是針對未成年人。他發現攜帶隱藏武器的法律對成人謀殺案的發生率產生了微小的積極影響,但他也提到其效果沒有顯著差異。美國國家科學院沒有發現任何證據表明槍支權利法,無論是好是壞,對暴力犯罪的發生率有任何影響。他們建議,應該充分評估新的分析方法和數據在縣或地方壹級對槍支權利法律的影響。

兒童獲得預防法案

目前很多州都制定了《兒童接觸防止法》(CAP),要求家長安全存放槍支,最大限度減少兒童接觸槍支的可能性,同時不損害成年人持槍的便利性。CAP Mana槍支擁有者應該為兒童獲得未正確收集的槍支負責。在美國的大多數州,違反CAP法律將被視為輕罪。佛羅裏達州CAP法案,頒布於1989,允許罪犯被作為重罪起訴。研究表明,CAP方法與非故意槍支致死率降低23%有關,與65,438+04歲至65,438+07歲之間槍支自殺案件降低65,438+065,438+0%有關。洛特的研究沒有檢測到CAP法與那些1979和1996以下的意外死亡或自殺的關系,這些都與槍支有關。美國國家經濟研究局還發現,CAP相關法律與兒童和成人非致命性槍傷發病率降低30-40%有關。該研究還表明,在罪犯被判重罪的那些州,CAP法律在減少非致命槍傷方面的相關性最高,而在罪犯被判輕罪的那些州,CAP法律的影響在統計上並不那麽明顯。所有這些研究都是相關的,其他潛在的影響因素不包括在內。根據美國疾病控制和預防中心的計算,從2000年到2005年,直到有數據可查的最後壹年,平均每天約有三名兒童死於槍支事故。

地方禁令

在美國的壹些地方,州立法機關制定的州法律比聯邦法律還要嚴格,比如華盛頓特區的槍支管制條例1975。該法律禁止居民擁有手槍,並要求有執照的槍支必須拆除,並用扳機鎖定。2007年3月9日,美國巡回上訴法院裁定華盛頓特區的手槍禁令違憲。(關於此案的更多信息,見“帕克訴哥倫比亞特區案”。)

紐約也因其嚴格的槍支管制法律而聞名。盡管當地法律嚴打,但槍支仍不斷從美國其他地區,尤其是南部各州,被運送到這座城市。根據ATF青少年犯罪槍支封鎖倡議的調查,進口槍支涉及犯罪的百分比與當地嚴格的槍支管制法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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