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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有什麽限制?

對版權的限制有三種:壹是對權利行使範圍的限制;二是對行使著作權期限的限制;第三,版權的地域限制。

(壹)著作權的期限

著作權的期限是指著作權受法律保護的期限。具體來說,時間限制是對作品財產權和人身權中發表權的限制,而作品人身權中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則沒有時間限制。在著作權保護期內,著作權人享有相對完整的著作權;期限屆滿後,受限制部分的著作權將喪失,不再受法律保護。我國《著作權法》第21條明確規定了不同類型作品的保護期限,具體如下:

1,公民工作保護期

公民作品的保護期為作者生前加死後50年,截止於作者死後第50年的65438+2月31,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壹個作者死後第50年的65438+2月31。

2、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作品保護期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和著作權(除署名權外)的保護期為50年,出版權和財產權的保護期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65438+2月31日。作品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3.電影作品和以類似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的保護期。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的保護期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保護期相同。

4.未知作者作品的保護期限。

作者、出版權、財產不明的作品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作品發表後第50年的65438+2月31。但作者身份明確後,適用於公民作品保護期的規定。

(B)版權的地理限制

著作權法是國內法,只能在中國有效,即在中國創作的作品只能受國內法保護,不能受其他國家保護。這是版權的地域限制。

(三)版權限制的權力

著作權的權力限制是指壹部有著作權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而使用,不構成侵權的法律規定。版權的權力限制主要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許可和強制許可。

1,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依照著作權法的規定,不經著作權人同意,不支付報酬,在壹定範圍內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的法律制度。合理使用是針對用戶的,用戶必須在壹定條件下能夠應用:使用的作品已經發表;使用目的是非盈利性的‘使用他人’。使用作品時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使用他人作品時必須註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來源;合理使用必須有法律依據。

2.法律許可

法定許可是指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在壹定範圍內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但應當支付報酬的法律制度。

3.強制許可

強制許可是指在壹定條件下,著作權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授權使用他人作品時,不需要著作權人同意,而應當支付報酬的制度。作品使用者因某種正當理由需要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與著作權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授權後使用,但應當支付報酬。

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無償使用作品,但應當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或者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壹)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作品或者說明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不可避免地轉載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涉及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文章,但著作權人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翻譯、改編、編輯、播放或者復制已經發表的少量作品,供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使用,但不得用於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在執行公務的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為了顯示或者保存版本,復制圖書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不向公眾收取費用,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不以營利為目的;

(十)對公共場所設置或者展示的藝術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壹)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使用國家通用文字出版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作品在中國境內出版發行;

(12)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他們提供已出版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四條。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而使用作品,但應當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並且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無理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壹)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作品或者說明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不可避免地轉載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涉及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文章,但著作權人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翻譯、改編、編輯、播放或者復制已經發表的少量作品,供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使用,但不得用於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在執行公務的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為了顯示或者保存版本,復制圖書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不向公眾收取費用,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不以營利為目的;

(十)對公共場所設置或者展示的藝術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壹)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使用國家通用文字出版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作品在中國境內出版發行;

(12)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他們提供已出版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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