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在解放戰爭時期的土地政策有壹個變化過程,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壹、繼續實行減租減息政策
抗日戰爭勝利前夕,毛澤東就說過:“抗日期間,中國***產黨讓了壹大步,將耕者有其田,改為減租減息政策。這個讓步是正確的,推動了國民黨參加抗日,又使解放區的地主減少其對於我們發動農民抗日的阻力。”並強調說,“這個政策,如果沒有特殊阻礙,我們準備在戰後繼續實行下去,首先在全國範圍內,實行減租減息政策,然後采取適當方法,有步驟地達到耕者有其田。”
抗日戰爭勝利後,中***中央多次強調減租運動,在1945年冬到1946年春,各解放區基本上還是實行減租減息的政策。為了實現和平建國的方針,中***中央在1945年11月7日的《減租和生產是保衛解放區的兩件大事》的指示中指出:“目前我黨方針,仍然是減租而不是沒收土地。”根據黨的這壹政策,各解放區的施政綱領,如1945年12月31日的《蘇皖邊區臨時行政委員會施政綱領》等,就規定了實行減租減息政策。為了爭取把減租減息辦法推向全國,有步驟地、逐漸地實現“耕者有其田”,1946年1月在重慶召開的舊政協會議上,中***中央在向會議提交的《和平建國綱領草案》裏,就寫進了減租減息政策。後來會議通過的《和平建國綱領》根據這個政策的精神規定:“實行減租減息,保護佃權,保證交租,擴大農貸,嚴禁高利盤剝,以改善農民生活,並實行土地法,以期達到‘耕者有其田’之目的。”這些土地政策為實現當時的鬥爭目標發揮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二、由減租減息向“耕者有其田”政策的轉變
1946年5月4日,中***中央發出了《關於清算減租及土地問題的指示》(即《五四指示》),決定把減租減息政策轉變為沒收地主土地分配給農民的土地政策。之所以要作出如此決定,其背景在於:1946年4月至5月間,全國內戰危機日趨嚴重,壹觸即發,為了充分發動群眾,準備自衛戰爭,廢除封建土地制度,滿足廣大農民對土地的迫切要求,有必要改變減租減總政策,及時制定新的土地政策。《五四指示》的基本精神,就是站在群眾壹邊,堅決支持廣大農民群眾壹切正當的主張和直接進行土地改革的革命行動,支持農民獲得土地的要求,批準農民已經獲得和正在獲得的土地歸農民自己所有。《五四指示》指出:“各地黨委必須明確認識,解決解放區的土地問題是我黨目前最基本的歷史任務,是目前壹切工作的最基本的環節。必須以最大的決心和努力,放手發動與領導群眾來完成這壹歷史任務。”
《五四指示》***有18條,分別規定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鬥爭原則。在廣大群眾要求下,我黨應堅決擁護群眾在反奸、清算、減租、減息、退租、退息等鬥爭中,從地主手中獲得土地,實現“耕者有其田”。
(2)對農村各階級各階層的政策。①對中農:堅決用壹切方法吸收中農參加運動,並使其獲得利益,決不可侵犯中農土地。凡中農土地被侵犯者,應設法退還或賠償。整個運動必須取得全體中農的真正同情或滿意,包括富裕中農在內。②對富農:壹般不變動富農的土地。如在清算、退租、土地改革時期,由於廣大群眾的要求,不能不有所侵犯時,亦不要打擊得太重。應使富農和地主有所區別,對富農應著重減租而保存其自耕部分。如果打擊富農太重,將影響中農發生動搖,並將影響解放區的生產。③對地主:對於中小地主的生活應給以適當照顧,對待中小地主的態度與對待大地主、豪紳、惡霸的態度有所區別,應多采取調解仲裁方式解決他們與農民的糾紛。④對工商業者:除罪大惡極的漢奸分子的礦山、工廠、商店應當沒收外,凡富農及地主開設的商店、作坊、工廠、礦山,不要侵犯,應予以保全,以免影響工商業的發展。不可將農村中解決土地問題、反對封建地主階級的辦法,同樣地用來反對工商業資產階級。⑤對漢奸、豪紳、惡霸:集中註意於向漢奸、豪紳、惡霸作堅決的鬥爭,使他們完全孤立,並拿出土地來。但仍應給他們留下維持生活所必需的土地,即給他們飯吃。對於漢奸、豪紳、惡霸所利用的走狗之屬於中農、貧農及其他貧苦出身者,應采取爭取分化政策,促其坦白反悔,不要侵犯其土地。在其坦白反悔後,須給以應得利益。
(3)解決土地問題的方式。①沒收和分配大漢奸土地。②減租之後,地主自願出賣土地,佃農以優先權買得此種土地。③由於在減租後保障了農民的佃權,地主乃自願給農民七成或八成土地,求得抽回三成或二成土地自耕。④在清算租息、清算霸占、清算負擔及其他無理剝削中,地主出賣土地給農民來清償負欠。農民用以上各種方式取得土地,且大多數取得地主書寫的土地契約。使用上述種種方式來解決土地問題,使農民站在合法和有理地位,各地可以根據不同對象,分別采用。
根據“五四指示”精神,不少解放區結合實際制定了壹些具體的土地政策,如1946年6月的《遼吉區行政公署為土地房產登記及發給土地房產執照的指示信》、1946年10月的《山東省土地改革暫行條例》等。同時各解放區普遍於1946年下半年開展了“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改革運動。到1946年10月,晉冀魯豫解放區已有2000萬農民獲得了土地,晉察冀解放區察哈爾省已初步完成了土地改革。到1946年12月,蘇皖解放區有1500余萬農民獲得土地,山東解放區也有1500萬農民獲得了土地,晉綏解放區寧武等13縣***有51400戶農民獲得了土地。到1947年2月,各解放區都有約2/3的地方解決了土地問題,實行了耕者有其田。但是,土地改革發展還不平衡,還有1/3的地方尚未進行,已經進行過土地改革的地方,也存在著程度不同的不徹底性。為此,1947年2月,中央指示各解放區進行土改復查工作,糾正了土地改革中的某些不徹底性,使土地改革運動深入地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