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常住戶口;
2.戶籍;
3.兵役登記;
4.婚姻登記;
5.錄取和就業;
6.辦理公證事務;
7.去邊境管理區;
8.辦理出境申請手續;
9.參與訴訟活動;
10,報考機動車船駕駛證和行駛證,非機動車牌照;
11,辦理個體營業執照;
12,辦理個人征信事務;
13,參加社會保險,領取社會救濟;
14,辦理乘坐民航飛機手續;
15,入住酒店;
16.提取匯款;
17,寄售商品;
18,辦理其他事務。
駕駛機動車需要壹定的駕駛技能。沒有這個技能,隨意駕駛機動車,就可能發生交通事故,普通人無證不能上路行駛。但對於已經具備安全駕駛技能的人來說,他們駕駛車輛上路,這個允許的憑證就是“駕駛證”。這說明駕照是壹種“準駕車型證”。
駕駛車輛的許可是通過頒發駕駛執照獲得的。這說明考駕照是壹種有壹定格式的行為,必須由專門的機構頒發。在國際上,駕照被定義為“由主管當局頒發的允許駕駛車輛以便駕駛汽車的證書”。
居民身份證是用來證明持有人身份的法律文件,多由各國或地區政府發給公民。並且作為每個人的重要身份證明文件。
大量新技術的出現,使得身份證可以包含生物特征信息,如照片、面部特征、手掌特征、虹膜掃描識別或指紋識別。其他通常出現在身份證(或數據庫)上的信息包括:全名、父母姓名、住址、職業、國籍(在多國)、血型、凝血因子。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在1984之前寫的是“身份證”。
1984年4月6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試行條例》,開始發放第壹代居民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