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保護古生物化石可根據規定買賣
按照保護個人合法財產的原則,鼓勵個人將條例施行前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在規定期限內到所在地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進行登記,登記結果納入本行政區域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檔案和數據庫。
鼓勵個人將其合法收藏的重點古生物化石通過委托保管、委托展示、捐贈等方式交由具備收藏條件的單位進行收藏,個人收藏的壹般保護古生物化石可以根據規定買賣。但是,條例明確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收藏違法獲得或者不能證明合法來源的古生物化石。
擴展資料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捐贈給符合條件的收藏單位收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買賣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買賣壹般保護古生物化石的,應當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場所進行。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國有收藏單位不得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轉讓、交換、贈與給非國有收藏單位或者個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轉讓、交換、贈與、質押給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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