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壹類是出土文物;第二類是應當移交文物行政部門的文物,包括執法部門查處違法犯罪活動中依法沒收、追繳的文物;第三類是銀行、冶煉廠、造紙廠及廢舊物資回收單位揀選的文物;第四類是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及國家機關、部隊和國有企業、事業組織等收藏、保管的文物;第五類是國有文物購銷經營單位收存的珍貴文物;第六類是非國有館藏珍貴文物,珍貴文物是壹、二、三級文物,這類文物被禁止買賣;第七類是物主處分權有爭議的文物;第八類是其他依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流通的文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下列文物受國家保護:
(壹)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壁畫;
(二)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實物、代表性建築;
(三)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四)歷史上各時代重要的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等;
(五)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文物認定的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制定,並報國務院批準。
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壹樣受國家保護。
第三條 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根據它們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可以分別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
歷史上各時代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圖書資料、代表性實物等可移動文物,分為珍貴文物和壹般文物;珍貴文物分為壹級文物、二級文物、三級文物。